牵头单位徐州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工程水域救援类项目公开招标更正澄清公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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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徐州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工程水域救援类项目公开招标更正澄清公告三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XZCG-G2024-008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基层防灾能力提升工程(水域救援类)

首次公告日期:2024-10-15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原招标公告修改的内容:

1.原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中“……并于2024-11-07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修改为“……并于2024-11-20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原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合同履行期限”修改为“合同签订生效日后,30日内将合同标的全部交付并配送安装完毕,交货地点为各采购人。”

3.原招标公告“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中“2024-11-07 09:30(北京时间)”修改为“2024-11-20 09:30(北京时间)”。

4.原招标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中“(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中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7日09:30”修改为“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0日09:30”。

(二)原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截止时间”全部修改为:2024年11月20日9:30。

2.原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全部修改为:2024年11月20日9:30。

3.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全部修改为:2024年11月20日9:30。

4.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修改为“合同签订生效日后,30日内将合同标的全部交付并配送安装完毕,交货地点为各采购人。”

5.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4.合同验收……(6)履约验收标准” 修改为“验收时中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的产品规格表、产品合格证书、厂家质量标准承诺书;中标人产品交付安装期间,采购人有权就交付产品进行随机抽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如检测结果未达到招标文件相对应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以投标人(合同#方(中标人),下同)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为验收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明确的,以《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验收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都不明确的,按国家相关标准;以上都不明确的,以通常标准为准。”

6.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四、项目实施要求……(一)交货时间要求”修改为“合同签订生效日后,30日内将合同标的全部交付并配送安装完毕,交货地点为各采购人。”

7.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六、验收标准(验收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2.验收标准要求”修改为“验收时中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的产品规格表、产品合格证书、厂家质量标准承诺书;中标人产品交付安装期间,采购人有权就交付产品进行随机抽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如检测结果未达到招标文件相对应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以投标人(合同#方(中标人),下同)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为验收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明确的,以《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验收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都不明确的,按国家相关标准;以上都不明确的,以通常标准为准。”

(三)其他事项不变。

更正日期:2024-11-01

三、其他补充事宜

(一)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询问和质疑

1. (略) 政府采购 (略) (略) (牵头单位)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 (略) (略) (牵头单位)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略) (牵头单位)提出质疑。询问和 (略) (略) (牵头单位) (略) 理。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函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直接送交或供应商通过EMS邮寄。

联系部门: (略) (略) (牵头单位)

联系电话:0516-#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1号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略)

单位地址: (略) (略) (略) 1号

联系人:阿合那尔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 (略) (略) (略) 5号

联系人:徐可

联系电话:#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可

电话:# #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JSZC-#-XZCG-G2024-0087采购文件.doc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XZCG-G2024-008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基层防灾能力提升工程(水域救援类)

首次公告日期:2024-10-15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原招标公告修改的内容:

1.原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中“……并于2024-11-07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修改为“……并于2024-11-20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原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合同履行期限”修改为“合同签订生效日后,30日内将合同标的全部交付并配送安装完毕,交货地点为各采购人。”

3.原招标公告“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中“2024-11-07 09:30(北京时间)”修改为“2024-11-20 09:30(北京时间)”。

4.原招标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中“(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中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7日09:30”修改为“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0日09:30”。

(二)原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截止时间”全部修改为:2024年11月20日9:30。

2.原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全部修改为:2024年11月20日9:30。

3.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全部修改为:2024年11月20日9:30。

4.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修改为“合同签订生效日后,30日内将合同标的全部交付并配送安装完毕,交货地点为各采购人。”

5.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4.合同验收……(6)履约验收标准” 修改为“验收时中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的产品规格表、产品合格证书、厂家质量标准承诺书;中标人产品交付安装期间,采购人有权就交付产品进行随机抽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如检测结果未达到招标文件相对应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以投标人(合同#方(中标人),下同)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为验收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明确的,以《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验收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都不明确的,按国家相关标准;以上都不明确的,以通常标准为准。”

6.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四、项目实施要求……(一)交货时间要求”修改为“合同签订生效日后,30日内将合同标的全部交付并配送安装完毕,交货地点为各采购人。”

7.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六、验收标准(验收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2.验收标准要求”修改为“验收时中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的产品规格表、产品合格证书、厂家质量标准承诺书;中标人产品交付安装期间,采购人有权就交付产品进行随机抽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如检测结果未达到招标文件相对应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以投标人(合同#方(中标人),下同)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为验收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明确的,以《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验收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都不明确的,按国家相关标准;以上都不明确的,以通常标准为准。”

(三)其他事项不变。

更正日期:2024-11-01

三、其他补充事宜

(一)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询问和质疑

1. (略) 政府采购 (略) (略) (牵头单位)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 (略) (略) (牵头单位)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略) (牵头单位)提出质疑。询问和 (略) (略) (牵头单位) (略) 理。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函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直接送交或供应商通过EMS邮寄。

联系部门: (略) (略) (牵头单位)

联系电话:0516-#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1号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略)

单位地址: (略) (略) (略) 1号

联系人:阿合那尔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 (略) (略) (略) 5号

联系人:徐可

联系电话:#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可

电话:# #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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