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6#综合楼建设项目更正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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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6#综合楼建设项目更正公告一


一、项目名称:广西 (略) 新建6#综合楼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号:E(略)4001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1月4日

四、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 15%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 1%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按 12.1 条款执行 。

现更正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计算。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万分之四/天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的 2 %。

现更正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 (略) 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中: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禁止使用松木、松木包装材料设备、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

现更正为: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没有明确约定参照或相当于**品牌、档次的材料和设备,或双方对材料和设备选择有争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不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同细目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进行采购。禁止使用松木、松木包装材料设备、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第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中: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现更正为: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拟选用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选定的样品应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储存环境条件,特别是主要装饰、安装工程材料样品至少封存到竣工结算审定完成后(根据工程设计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天面、内外墙面装饰材料,防水材料,门窗,电线电缆,桥架,给排水管等材料)。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中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 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 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 % ,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桂林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 (略) 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 (略) 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

现更正为: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 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 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 % (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桂林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 (略) 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 (略) 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

6、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2.1(1)单价合同中: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

现更正为: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原则结算。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4.2竣工结算审核的修改意见中: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

有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天。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 审核。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过程结算 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 28 天内进行审

核,并给予确认或 者提出审核意见。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 结算报告及结算价款,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核意 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 14 天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合同当事 人要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到 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应控制在“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要求的时间范围内。3.自竣 工结算完毕之日起 28 天内,发包人按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结 算价款。

现更正为: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财政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承包人逾期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二。

(2)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 (略) 理。

(3)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

(4)承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隐蔽工程原始施工、验收记录。如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时,按不利于施工单位原则结算。

8、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4 年第 5 期,不 (略) 场定价。

现更正为: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2024 年第9期,不 (略) 场定价.

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以上相关更正的均按此次更正后的内容执行,其它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招标人:广西 (略)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 (略)

2024年11月8日



一、项目名称:广西 (略) 新建6#综合楼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号:E(略)4001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1月4日

四、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 15%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 1%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按 12.1 条款执行 。

现更正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计算。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万分之四/天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的 2 %。

现更正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 (略) 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中: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禁止使用松木、松木包装材料设备、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

现更正为: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没有明确约定参照或相当于**品牌、档次的材料和设备,或双方对材料和设备选择有争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不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同细目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进行采购。禁止使用松木、松木包装材料设备、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第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中: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现更正为: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拟选用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选定的样品应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储存环境条件,特别是主要装饰、安装工程材料样品至少封存到竣工结算审定完成后(根据工程设计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天面、内外墙面装饰材料,防水材料,门窗,电线电缆,桥架,给排水管等材料)。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中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 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 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 % ,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桂林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 (略) 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 (略) 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

现更正为: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 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 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 % (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桂林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 (略) 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 (略) 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

6、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2.1(1)单价合同中: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

现更正为: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原则结算。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4.2竣工结算审核的修改意见中: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

有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天。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 审核。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过程结算 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 28 天内进行审

核,并给予确认或 者提出审核意见。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 结算报告及结算价款,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核意 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 14 天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合同当事 人要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到 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应控制在“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要求的时间范围内。3.自竣 工结算完毕之日起 28 天内,发包人按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结 算价款。

现更正为: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财政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承包人逾期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二。

(2)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 (略) 理。

(3)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

(4)承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隐蔽工程原始施工、验收记录。如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时,按不利于施工单位原则结算。

8、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4 年第 5 期,不 (略) 场定价。

现更正为: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2024 年第9期,不 (略) 场定价.

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以上相关更正的均按此次更正后的内容执行,其它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招标人:广西 (略)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 (略)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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