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路沪杭高速-迎宾路工程监理重新招标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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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路沪杭高速-迎宾路工程监理重新招标更正公告

龙湾路(沪杭高速-迎宾路)工程监理(重新招标)更正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1. 原招标文件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更改如下:

更改前: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1、上述最高竞标限价是依据本工程建安概算4683.(略)元为暂定计费基数,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系数 1.0 )的76.9%(A 不超过 80)进行计算的。

2、本工程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累计建 安结算审核造价总和为计费基数,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 系数 1.0 ),结合成交费率(成交费率=成交价除以最高限价再乘以 76.9%)进行结算。

更改后: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1、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是依据本工程建安概算4683.(略)元为暂定计费基数,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的76.9%(A不超过80)进行计算的。

2、本工程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工程建安工程经审核后的累计标底造价总和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收费基数进行结算,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系数 1.0),采用内插法计算收费基准价,结合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中标价除以最高限价再乘以76.9%)进行结算。

2、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表格格式废除,具体格式按前附表3.7.3 (2)电子竞标文件制作及其他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相应内容应根据技术标评分细则中的评审内容分别放入投标工具技术标的相应节点内,采用纯文字的WORD或WPS格式,版面为A4,不得带有图片、图表、表格等非文字内容,否则相应内容在评审时将不予计分。

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调整为2024年11月1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调整为2024年11月11日17时00分;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调整为 2024年11月12日17时00分前;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调整为2024年11月1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补充第五章《合同格式及条款》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技术建议书: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2.3 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9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 (略) 水运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监理、信息化等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合同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略) 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约定所做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服务费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8)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 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 1 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1 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

当地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

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1.8.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0.4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与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 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 (略) 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 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 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10 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2.11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 (略) 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 (略) 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 (略) 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服务费等问题按第 8 条 (略) 理。

3.3.2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 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 28 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的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14 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 联合体(如有)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3.4 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如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4.9 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 (略) 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阶段 (略) 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监理机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5)参加设计交底,熟悉设计文件;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临建方案;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0)审查审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1)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2)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3)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4)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5)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6)签发合同工程或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27)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8)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9)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0)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 (略) 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1)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2)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3)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4)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35)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36)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37)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38)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39)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0)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2)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起算。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为施工及交工验收阶段;

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缺陷责任期阶段。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服务费,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服务费;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3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 28 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 56 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 28 天,或根据本合同第 6.4.1 项(1)目或第 6.4.2 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 6 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7.3 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服务费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及规模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8.3 变更费用

8.3.1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方式。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期阶段、施工及交工验收期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监理人员服务费;

(2)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员服务费;

(3)其他费用(含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配套辅助人员费、监理办驻地建设费等);

(4)监理试验检测费。

(5)管理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阶段(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 4.2.1 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9.4.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5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5 项的约定执行。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的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 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 (略) 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 11.1.1 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11.2.4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4 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5 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 (略) 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 (略)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2委托人:杭州融沪科 (略) 。

第1.1.2.5目细化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在监理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且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

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 (略) (沪杭高速- (略) )工程。

工程地点: (略) (略) ;

起讫桩号:起点桩号为K0+116,终点位于翁梅站北侧,与 (略) 平面交叉;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本项目施工划分为1个标段;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本项目设一个监理标段;

工程概况:本项目起点位于沪杭高速,终点位于翁梅站北侧,与 (略) 平面交叉。实施范围桩号K0+116~K0+199.217、K0+275.121~K0+928,长度为736.096m。拟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城 (略)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中城 (略) (略) 标准建设,设计速度40km/h,双向四车道,路基标准宽度30m。主要建设内 (略) 、桥梁、路灯、交安设施及其他附属工程。

第 1.1.3.4 目细化为: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格式和载体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服务工作性文件和监理监管成果性文件,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具体含: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略) 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第1.2款细化为: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第 1.11 款细化为: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技术秘密、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11其他义务

补充第2.11.1:

(1)委托人应当建立监理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 (略) 场壁垒。

(2)委托人应当建立监理人违约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监理人违 (略) 罚,不得徇私舞弊。

(3)委托人发现承包人出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闭合监理指令,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管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4.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第 4.2.1 项细化为:

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0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 4.5.1 项细化为: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更换投标文件和提供的资料中承诺的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

监理管理人员除下列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变更,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变更:

(1)因离职、患病或其他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资格、吊销相关证书及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包人认为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仍不能胜任管理岗位的,监理应按项目责任单位要求进行合同人员变更。

符合上述变更情形,合同管理人员变更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合同管理人员总数的50%。

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医院证明材料、 (略) 罚 (略) 判决书等,对不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的,出具书面说明及整改后仍不能胜任的证明材料。

变更替换人员的资格条件:变更替换人员一般为本单位自有人员且在本单位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等条件不低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明确人员的职称、业绩、执业资格等条件。

对同一岗位,变更过一次的,除重病、死亡等客观原因外,不得再次变更。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 (略) 、排水、绿化、照明、交安设施及其他附属工程等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缺陷责任期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水土保持、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

5.3监理内容

5.3.1(42)监理办的服务内容细化为:

(43)监理数字化建设要求:监理人应按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做好监理信息化与标准化建设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44)监理人可自行组建工地试验室,也可由监理人委托符合要求的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资质认定(或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45)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和考核评价工作。

(46)监理单位应在每月的20日前向(略)方提交上个月的监理月报同时报送 (略) (略) 。进度报告应持续覆盖整个建设期,直至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 (略) 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项目工程变更需按照《 (略)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临平政发〔2022〕19号)、《关于调整《临平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平政发〔2022〕42号)执行,凡未按管理办法完成变更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在审核结算时,不得计取。

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6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质量目标为:交工质量评定合格安全目标为: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零死亡。

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

(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换;

(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

(3)总监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

(4)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权限。

补充第5.7.3款:

5.7.3 委托人授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建立承包人信用管理台账,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施工企业从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失信行为进行登记,并书面报告给委托人。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施工监理合同签署;符合项目上述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上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开始起算。

开始监理日期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为施工及交工验收阶段;

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缺陷责任期阶段。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6.2监理周期延误

计算增加监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包括施工准备期延长),延长部分的其他费用、管理费②按下述方式计算:/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施工阶段(施工准备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不因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调整进行费用调整,总额包干。

8.2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1)由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变更降低了工程造价,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降低工程造价的/的奖励;

(2)监理人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发现设计图纸重大漏错,避免工程重大损失,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的奖励;

(3)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的奖励;

(4)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质量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的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1、本次监理招标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以工程概算建安费为基础进行计算,最终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根据所监理工程经审核后的累计标底价总和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其附表,采用内插法计算收费基准价,并按投标时规定的各项系数(专业系数1,工程复杂系数1,高程调整系数1),及中标费率( )计取。如服务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如遇政策性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本工程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

2.本工程监理费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9.2预付款

删除原内容

9.3中期支付

9.3.2:支付方式修改为: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合同签定后并在三十日内,中标单位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保函期限应覆盖整个合同期限。而后委托人支付监理费总价的10%。监理机构成立,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完成监理项目部组建,人员到位、设施备齐后,支付监理费总价的10%;

(2)当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30%;

(3)在整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30%;经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15%;工程保修期满后,结清该项目剩余监理费(该工程保修期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4)根据财税部门要求,监理人收取酬金时,逐次开具发票。

(5)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6)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 。

第9.4.2项和第9.4.3项合并后细化为第 9.4.2 项: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完成审核,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 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 的约定执行。费用结算申请完成审核或视为被同意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该日起 14 天内,委托人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

原第9.4.4项条款号修改为 9.4.3 项。

原第9.4.5项条款号修改为 9.4.4 项。

9.5 暂列金额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本监理标段不设暂列金。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第 11.1.1.(8)细化为:

a.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合同管理人员;

b.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的;

c.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的休假未经委托人同意,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

d.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发生的;

e.委 (略)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违规收受承包人费用的、违规接受承包人宴请或其它不良行为的。

f.监理人不按时提交完整的交竣工资料的;

g.监理人员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监理办未按照要求向发包人报告的;

h.监理人员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i.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监理人未发现、未按规定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

j.未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开工报告,未按照规定核查工程开工前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监理规范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签字确认;

k.未按照规定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未按照规定核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未按照规定核查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书,未按照规定核查相关设备的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或者验收报告;

l.未按照规定对完成的工序及时签署意见,未按照规范对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未按照规范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计量文件在监理合同约定时限内及时签字确认。

m.工程量虚假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不真实的;

n.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理人业绩登记的;

o.监理与施工合署办公的;

p.委托人或其他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安全文明生产、扬尘管理、疫情防控等问题,被通报责令整改批评的,监理人未落实监理责任的;

q.未能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质量责任,造成通报批评的;

r.委托人对监理人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每月到岗率(承诺到岗率设置不低于80%)对监理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考勤,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经考核确认月到岗率未达到到岗率要求的;

s.对同一岗位,变更过一次的,除重病、死亡等客观原因及外,监理人不得以其他情形再次变更,若确需二次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违约金额加倍;合同管理人员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合同管理人员总数的50%,若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金额加倍。若违反,委托人有权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承担该项工作,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t.由于监理失误造成项目投资变化的,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对有严重过失的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 (略) 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 (略) 罚;

u.本项目隐蔽工程资料相关要求须按临平项建办[2023]5号《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执行,若未按要求执行的;

v.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自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如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材料不满足要求的;

11.1.2款细化为:

委托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 (略) 理方法: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视违约情节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或直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发生第11.1.1(2)目或11.1.1(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 (略) 场诚信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评价管理。

有11.1.1.(1)情形,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3)情形,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5)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6)情形,每人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7)情形,课以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有11.1.1(8)a.情形,确因4.5.1原因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其他合同管理人员每人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除4.5.1原因外,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再承担(略)元/次的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监理人擅自更换其他合同管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略)元/人·次的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有11.1.1(8)b.情形,总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工程每人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其他合同管理人员每人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c.情形,每人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8)d.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发生安全亡人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罚款(略)元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有11.1.1(8)e.情形,每人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f.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g.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h.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i.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j.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8)k.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8)l.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m.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n.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8)o.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8)p.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且同一问题再次通报 (略) 罚,处罚执行完毕后再支付监理费;

有11.1.1(8)q.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且同一问题再次通报 (略) 罚,处罚执行完毕后再支付监理费;

有11.1.1(8)r.情形,每人每 (略) 2000元的罚款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有11.1.1(8)t.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u.情形,(略)方有权 (略) 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v.情形,每出现一次建设单位有权对监 (略) 以(略)元的违约金。

12.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 (略) (略) 。


拟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工程名称:点击查看>>*工程监理

姓名

本工程

拟任岗位

年龄

性别

专业

年限

监理资质

职务和

职称

安排上岗起止时间









































































说明:总监到位率承诺达到%以上,即在每个月不少于天。

监理工程师到位率承诺达到%以上,即每个月不少于天。

监理员到位率承诺达到%以上,即每个月不少于天。

注: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均属违约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加强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规定,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特制订本廉政责任书。

1.严格遵 (略) 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 (略) 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建设方的利益。

3.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工作人员提供回 (略) 费。

4.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工程方面的相关业务。

5.不得向发包人工作人员提供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报销应由建设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6. 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等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7.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8.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9.若承诺单位违反上述任何一种或其他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腐化发包人工作人员的,发包人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同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 (略) (略)元/次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承诺书

(施工、监理)

致(招标人名称):

1.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将完全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临平项建办〔2023〕5号)文件要求执行,因执行此文件要求可能增加的相关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若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合同 (略) 罚,并自愿承担因执行不到位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

2.我方承诺,《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临平项建办〔2023〕5号)附件所列隐蔽工程清单即我方将重点确保工程质量的隐蔽工程,我方将完全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设计图纸、建设单位及临平项建办〔2023〕5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未达到要求的,同 (略) 罚。

3.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我方单位领导班子每季度轮流带队进行重要“隐蔽工程”检查,督促现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如发生“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问题,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名称(盖章)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内容)

招标人: 杭州融沪科 (略)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 (略)

日期:2024年11月8日


公告.pdf
场地安排表.pdf

龙湾路(沪杭高速-迎宾路)工程监理(重新招标)更正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1. 原招标文件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更改如下:

更改前: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1、上述最高竞标限价是依据本工程建安概算4683.(略)元为暂定计费基数,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系数 1.0 )的76.9%(A 不超过 80)进行计算的。

2、本工程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累计建 安结算审核造价总和为计费基数,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 系数 1.0 ),结合成交费率(成交费率=成交价除以最高限价再乘以 76.9%)进行结算。

更改后: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1、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是依据本工程建安概算4683.(略)元为暂定计费基数,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的76.9%(A不超过80)进行计算的。

2、本工程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工程建安工程经审核后的累计标底造价总和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收费基数进行结算,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系数 1.0),采用内插法计算收费基准价,结合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中标价除以最高限价再乘以76.9%)进行结算。

2、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表格格式废除,具体格式按前附表3.7.3 (2)电子竞标文件制作及其他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相应内容应根据技术标评分细则中的评审内容分别放入投标工具技术标的相应节点内,采用纯文字的WORD或WPS格式,版面为A4,不得带有图片、图表、表格等非文字内容,否则相应内容在评审时将不予计分。

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调整为2024年11月1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调整为2024年11月11日17时00分;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调整为 2024年11月12日17时00分前;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调整为2024年11月1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补充第五章《合同格式及条款》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技术建议书: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2.3 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9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 (略) 水运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监理、信息化等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合同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略) 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约定所做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服务费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8)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 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 1 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1 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

当地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

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1.8.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0.4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与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 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 (略) 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 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 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10 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2.11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 (略) 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 (略) 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 (略) 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服务费等问题按第 8 条 (略) 理。

3.3.2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 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 28 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的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14 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 联合体(如有)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3.4 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如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4.9 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 (略) 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阶段 (略) 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监理机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5)参加设计交底,熟悉设计文件;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临建方案;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0)审查审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1)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2)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3)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4)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5)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6)签发合同工程或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27)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8)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9)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0)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 (略) 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1)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2)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3)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4)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35)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36)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37)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38)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39)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0)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2)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起算。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为施工及交工验收阶段;

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缺陷责任期阶段。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服务费,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服务费;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3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 28 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 56 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 28 天,或根据本合同第 6.4.1 项(1)目或第 6.4.2 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 6 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7.3 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服务费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及规模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8.3 变更费用

8.3.1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方式。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期阶段、施工及交工验收期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监理人员服务费;

(2)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员服务费;

(3)其他费用(含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配套辅助人员费、监理办驻地建设费等);

(4)监理试验检测费。

(5)管理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阶段(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 4.2.1 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9.4.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5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5 项的约定执行。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的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 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 (略) 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 11.1.1 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11.2.4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4 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5 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 (略) 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 (略)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2委托人:杭州融沪科 (略) 。

第1.1.2.5目细化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在监理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且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

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 (略) (沪杭高速- (略) )工程。

工程地点: (略) (略) ;

起讫桩号:起点桩号为K0+116,终点位于翁梅站北侧,与 (略) 平面交叉;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本项目施工划分为1个标段;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本项目设一个监理标段;

工程概况:本项目起点位于沪杭高速,终点位于翁梅站北侧,与 (略) 平面交叉。实施范围桩号K0+116~K0+199.217、K0+275.121~K0+928,长度为736.096m。拟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城 (略)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中城 (略) (略) 标准建设,设计速度40km/h,双向四车道,路基标准宽度30m。主要建设内 (略) 、桥梁、路灯、交安设施及其他附属工程。

第 1.1.3.4 目细化为: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格式和载体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服务工作性文件和监理监管成果性文件,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具体含: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略) 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第1.2款细化为: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第 1.11 款细化为: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技术秘密、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11其他义务

补充第2.11.1:

(1)委托人应当建立监理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 (略) 场壁垒。

(2)委托人应当建立监理人违约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监理人违 (略) 罚,不得徇私舞弊。

(3)委托人发现承包人出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闭合监理指令,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管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4.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第 4.2.1 项细化为:

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0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 4.5.1 项细化为: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更换投标文件和提供的资料中承诺的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

监理管理人员除下列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变更,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变更:

(1)因离职、患病或其他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资格、吊销相关证书及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包人认为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仍不能胜任管理岗位的,监理应按项目责任单位要求进行合同人员变更。

符合上述变更情形,合同管理人员变更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合同管理人员总数的50%。

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医院证明材料、 (略) 罚 (略) 判决书等,对不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的,出具书面说明及整改后仍不能胜任的证明材料。

变更替换人员的资格条件:变更替换人员一般为本单位自有人员且在本单位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等条件不低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明确人员的职称、业绩、执业资格等条件。

对同一岗位,变更过一次的,除重病、死亡等客观原因外,不得再次变更。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 (略) 、排水、绿化、照明、交安设施及其他附属工程等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缺陷责任期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水土保持、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

5.3监理内容

5.3.1(42)监理办的服务内容细化为:

(43)监理数字化建设要求:监理人应按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做好监理信息化与标准化建设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44)监理人可自行组建工地试验室,也可由监理人委托符合要求的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资质认定(或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45)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和考核评价工作。

(46)监理单位应在每月的20日前向(略)方提交上个月的监理月报同时报送 (略) (略) 。进度报告应持续覆盖整个建设期,直至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 (略) 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项目工程变更需按照《 (略)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临平政发〔2022〕19号)、《关于调整《临平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平政发〔2022〕42号)执行,凡未按管理办法完成变更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在审核结算时,不得计取。

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6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质量目标为:交工质量评定合格安全目标为: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零死亡。

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

(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换;

(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

(3)总监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

(4)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权限。

补充第5.7.3款:

5.7.3 委托人授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建立承包人信用管理台账,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施工企业从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失信行为进行登记,并书面报告给委托人。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施工监理合同签署;符合项目上述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上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开始起算。

开始监理日期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为施工及交工验收阶段;

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缺陷责任期阶段。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6.2监理周期延误

计算增加监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包括施工准备期延长),延长部分的其他费用、管理费②按下述方式计算:/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施工阶段(施工准备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不因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调整进行费用调整,总额包干。

8.2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1)由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变更降低了工程造价,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降低工程造价的/的奖励;

(2)监理人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发现设计图纸重大漏错,避免工程重大损失,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的奖励;

(3)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的奖励;

(4)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质量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的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1、本次监理招标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以工程概算建安费为基础进行计算,最终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根据所监理工程经审核后的累计标底价总和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其附表,采用内插法计算收费基准价,并按投标时规定的各项系数(专业系数1,工程复杂系数1,高程调整系数1),及中标费率( )计取。如服务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如遇政策性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本工程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

2.本工程监理费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9.2预付款

删除原内容

9.3中期支付

9.3.2:支付方式修改为: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合同签定后并在三十日内,中标单位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保函期限应覆盖整个合同期限。而后委托人支付监理费总价的10%。监理机构成立,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完成监理项目部组建,人员到位、设施备齐后,支付监理费总价的10%;

(2)当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30%;

(3)在整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30%;经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15%;工程保修期满后,结清该项目剩余监理费(该工程保修期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4)根据财税部门要求,监理人收取酬金时,逐次开具发票。

(5)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6)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 。

第9.4.2项和第9.4.3项合并后细化为第 9.4.2 项: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完成审核,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 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 的约定执行。费用结算申请完成审核或视为被同意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该日起 14 天内,委托人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

原第9.4.4项条款号修改为 9.4.3 项。

原第9.4.5项条款号修改为 9.4.4 项。

9.5 暂列金额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本监理标段不设暂列金。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第 11.1.1.(8)细化为:

a.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合同管理人员;

b.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的;

c.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的休假未经委托人同意,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

d.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发生的;

e.委 (略)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违规收受承包人费用的、违规接受承包人宴请或其它不良行为的。

f.监理人不按时提交完整的交竣工资料的;

g.监理人员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监理办未按照要求向发包人报告的;

h.监理人员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i.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监理人未发现、未按规定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

j.未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开工报告,未按照规定核查工程开工前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监理规范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签字确认;

k.未按照规定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未按照规定核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未按照规定核查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书,未按照规定核查相关设备的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或者验收报告;

l.未按照规定对完成的工序及时签署意见,未按照规范对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未按照规范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计量文件在监理合同约定时限内及时签字确认。

m.工程量虚假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不真实的;

n.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理人业绩登记的;

o.监理与施工合署办公的;

p.委托人或其他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安全文明生产、扬尘管理、疫情防控等问题,被通报责令整改批评的,监理人未落实监理责任的;

q.未能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质量责任,造成通报批评的;

r.委托人对监理人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每月到岗率(承诺到岗率设置不低于80%)对监理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考勤,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经考核确认月到岗率未达到到岗率要求的;

s.对同一岗位,变更过一次的,除重病、死亡等客观原因及外,监理人不得以其他情形再次变更,若确需二次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违约金额加倍;合同管理人员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合同管理人员总数的50%,若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金额加倍。若违反,委托人有权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承担该项工作,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t.由于监理失误造成项目投资变化的,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对有严重过失的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 (略) 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 (略) 罚;

u.本项目隐蔽工程资料相关要求须按临平项建办[2023]5号《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执行,若未按要求执行的;

v.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自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如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材料不满足要求的;

11.1.2款细化为:

委托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 (略) 理方法: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视违约情节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或直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发生第11.1.1(2)目或11.1.1(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 (略) 场诚信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评价管理。

有11.1.1.(1)情形,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3)情形,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5)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6)情形,每人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7)情形,课以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有11.1.1(8)a.情形,确因4.5.1原因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其他合同管理人员每人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除4.5.1原因外,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再承担(略)元/次的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监理人擅自更换其他合同管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略)元/人·次的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有11.1.1(8)b.情形,总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工程每人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其他合同管理人员每人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c.情形,每人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8)d.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发生安全亡人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罚款(略)元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有11.1.1(8)e.情形,每人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f.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g.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h.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i.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j.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8)k.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8)l.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m.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n.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8)o.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

有11.1.1(8)p.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且同一问题再次通报 (略) 罚,处罚执行完毕后再支付监理费;

有11.1.1(8)q.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且同一问题再次通报 (略) 罚,处罚执行完毕后再支付监理费;

有11.1.1(8)r.情形,每人每 (略) 2000元的罚款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有11.1.1(8)t.情形,每次课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u.情形,(略)方有权 (略) 以(略)元的违约金;

有11.1.1(8)v.情形,每出现一次建设单位有权对监 (略) 以(略)元的违约金。

12.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 (略) (略) 。


拟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工程名称:点击查看>>*工程监理

姓名

本工程

拟任岗位

年龄

性别

专业

年限

监理资质

职务和

职称

安排上岗起止时间









































































说明:总监到位率承诺达到%以上,即在每个月不少于天。

监理工程师到位率承诺达到%以上,即每个月不少于天。

监理员到位率承诺达到%以上,即每个月不少于天。

注: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均属违约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加强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规定,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特制订本廉政责任书。

1.严格遵 (略) 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 (略) 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建设方的利益。

3.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工作人员提供回 (略) 费。

4.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工程方面的相关业务。

5.不得向发包人工作人员提供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报销应由建设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6. 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等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7.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8.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9.若承诺单位违反上述任何一种或其他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腐化发包人工作人员的,发包人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同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 (略) (略)元/次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承诺书

(施工、监理)

致(招标人名称):

1.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将完全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临平项建办〔2023〕5号)文件要求执行,因执行此文件要求可能增加的相关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若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合同 (略) 罚,并自愿承担因执行不到位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

2.我方承诺,《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临平项建办〔2023〕5号)附件所列隐蔽工程清单即我方将重点确保工程质量的隐蔽工程,我方将完全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设计图纸、建设单位及临平项建办〔2023〕5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未达到要求的,同 (略) 罚。

3.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我方单位领导班子每季度轮流带队进行重要“隐蔽工程”检查,督促现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如发生“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问题,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名称(盖章)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内容)

招标人: 杭州融沪科 (略)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 (略)

日期: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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