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2016年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第二次)招标变更
渝北区2016年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第二次)招标变更
一、质疑人
供应商: (略) (略)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宁海龙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 (略) 市 (略) (略)
联系人:廖老师
三、质疑事项
(略) (略) 认为 (略) 区2016年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第二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16B0071) (略)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2条和5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现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一) 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的特定资质条件中,设定“具有 (略) 市 (略) 主体入域登记证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在评 (略) 分中,经业绩分值一项就超过总分的10%,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何在?
3、 (略) 区2016年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采购(第二次) (略) 文件做了关键的评分标准的修改, (略) 文件不合理么?
(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略) 项目,依据相关法律, (略) 。 (略) 文件中提出供应商须“具有 (略) 市 (略) 主体入域登记证明”的特定资质条件,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5条和招投标法第6条的规定,是 (略) 为。质疑人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有地方性的“入域”证明均无法律根据,是限制竞争和产生腐败的温床,应当废除。同时,采购人在评标标准中罕见的将报价分值降低到40分,又毫无必要地将此类正常情况下100多万即可完成的小型项目的业绩分值设为300万元以上每项加3分,总分竟然超过10分,这不仅变相抬高了采购价格,还起到了排斥新对手的作用, (略) 的目的, (略) 及其他潜在供应商合法权利的侵犯。
(三)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 (略) ,修改内容如下:
1、为防止地方保护,应取消特定资质条件中“具有 (略) 市 (略) 主体入域登记证明”的要求。
2、为鼓励充分竞争,应将评标标准中商务分值调整为10分,其中业绩分值不超过5分(可为每100万元项目加1分),相应提高报价分值为50分。
四、审查及答复
我中心于 * 日收到拟投标人 (略) (略) 的质疑,并告知采购人对其作出答复如下:
1、设定此项规定的法律依据是: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 (略) 入域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基[2012]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略) 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但营业执照注 (略) 政区域外的建设、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监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本项规定并没有限制任何投标人,且入域备案管理我市一直在办理中, (略) 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人随时可以办理。
2、就本工程的投资规模、涉及的专业设施设备种类来说,采购人更注重供应商的继往业绩。一是本工程限价377万元,就投资规模来说需要选取有与 (略) 合同的实力的供应商。二是本工程采购设施设备包括水雨情监测和 (略) 分,需要供应商具有全面掌握水库水雨情设施的观测和安装要点和视频监测两方面的专业实力。
3、作为货物采购类工程报价总分值设为40分属于允许分值范围内。就本工程的投资规模、涉及的专业设施设备种类和施工条件来说,供应商投标 (略) (略) 分所体现的货品的参数和质量、对工程的了解程度、实施方案编制质量和深度、技术实力、售后服务能力、继往同规模工程业绩等同等重要。
(略) 述,我中心认为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不支持其诉求。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市 (略) (略)
* 日
一、质疑人
供应商: (略) (略)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宁海龙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 (略) 市 (略) (略)
联系人:廖老师
三、质疑事项
(略) (略) 认为 (略) 区2016年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第二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16B0071) (略)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2条和5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现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一) 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的特定资质条件中,设定“具有 (略) 市 (略) 主体入域登记证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在评 (略) 分中,经业绩分值一项就超过总分的10%,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何在?
3、 (略) 区2016年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采购(第二次) (略) 文件做了关键的评分标准的修改, (略) 文件不合理么?
(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略) 项目,依据相关法律, (略) 。 (略) 文件中提出供应商须“具有 (略) 市 (略) 主体入域登记证明”的特定资质条件,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5条和招投标法第6条的规定,是 (略) 为。质疑人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有地方性的“入域”证明均无法律根据,是限制竞争和产生腐败的温床,应当废除。同时,采购人在评标标准中罕见的将报价分值降低到40分,又毫无必要地将此类正常情况下100多万即可完成的小型项目的业绩分值设为300万元以上每项加3分,总分竟然超过10分,这不仅变相抬高了采购价格,还起到了排斥新对手的作用, (略) 的目的, (略) 及其他潜在供应商合法权利的侵犯。
(三)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 (略) ,修改内容如下:
1、为防止地方保护,应取消特定资质条件中“具有 (略) 市 (略) 主体入域登记证明”的要求。
2、为鼓励充分竞争,应将评标标准中商务分值调整为10分,其中业绩分值不超过5分(可为每100万元项目加1分),相应提高报价分值为50分。
四、审查及答复
我中心于 * 日收到拟投标人 (略) (略) 的质疑,并告知采购人对其作出答复如下:
1、设定此项规定的法律依据是: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 (略) 入域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基[2012]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略) 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但营业执照注 (略) 政区域外的建设、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监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本项规定并没有限制任何投标人,且入域备案管理我市一直在办理中, (略) 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人随时可以办理。
2、就本工程的投资规模、涉及的专业设施设备种类来说,采购人更注重供应商的继往业绩。一是本工程限价377万元,就投资规模来说需要选取有与 (略) 合同的实力的供应商。二是本工程采购设施设备包括水雨情监测和 (略) 分,需要供应商具有全面掌握水库水雨情设施的观测和安装要点和视频监测两方面的专业实力。
3、作为货物采购类工程报价总分值设为40分属于允许分值范围内。就本工程的投资规模、涉及的专业设施设备种类和施工条件来说,供应商投标 (略) (略) 分所体现的货品的参数和质量、对工程的了解程度、实施方案编制质量和深度、技术实力、售后服务能力、继往同规模工程业绩等同等重要。
(略) 述,我中心认为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不支持其诉求。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市 (略)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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