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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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废的声明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 (略) (略)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根据该单位提出的《关于有 (略) 智能立体停车场建设项目(新站广场地块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依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声明作废。

附件:《关于有 (略) 智能立体停车场建设项目(新站广场地块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公示期:2024年11月4日 至 2024年11月12日

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 (略) 反映。

联系单位: (略) (略)

单位地址: (略) (略) (略) 999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435-*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 (略) (略)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根据该单位提出的《关于有 (略) 智能立体停车场建设项目(新站广场地块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依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声明作废。

附件:《关于有 (略) 智能立体停车场建设项目(新站广场地块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公示期:2024年11月4日 至 2024年11月12日

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 (略) 反映。

联系单位: (略) (略)

单位地址: (略) (略) (略) 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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