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金沙隧道工程施工第2次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招标/资审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金沙隧道工程施工第2次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招标/资审公告
项目编号: | A02-#-2024-0019-01-01 |
项目名称: | (略) (略) 金沙隧道工程施工 |
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发出时间:2024年11月 14 日 | |
原定开标时间: | 2024年11月29日 |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内容
无。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
1.重新发布本项目招标电子清单“.COS”版,详见本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附件1。
2.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金额以第1次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第1条中的金额为准。
3.现就本项目“第1次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中“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内容”第41项问题回复做出如下修改:
原内容: | 修改为: |
41.招标文件P24页,10.15.8款: 因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固化无法更改本须知前附表 10.14 款,现对 10.14 款进行如下修改:投标人所附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对于招标文件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亦相应修改。 请问:可否理解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若 (略) 公共资 (略) 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材料不一致,最终仍然以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回复:投标人所附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 | 41.招标文件P24页,10.15.8款: 因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固化无法更改本须知前附表 10.14 款,现对 10.14 款进行如下修改:投标人所附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对于招标文件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亦相应修改。 请问:可否理解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若 (略) 公共资 (略) 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材料不一致,最终仍然以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回复:是。投标人所附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 (略) 公共资 (略) 主 (略) 络超链接(证明材料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形式提交,只显示相关 (略) 公共资 (略) 投标人主 (略) 络超链接]的内容为准。 |
对于招标文件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亦相应修改。
第三部分 其他说明
1.本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未 改变。
4.本“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共 3 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附件1:招标清单电子清单“.COS”版
招标人(异议受理单位): (略) (略) 工程建设中心 | 代理机构: (略) |
地址: (略) (略) (略) 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四楼 | 地址: (略) (略) (略) 11号恒福国际商业中心1602 |
联系人:曾工 | 联系人:张工、陈工 |
联系方式:0757-# | 联系方式:0757-#、# |
2024年11月14日 | 2024年11月14日 |
项目编号: | A02-#-2024-0019-01-01 |
项目名称: | (略) (略) 金沙隧道工程施工 |
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发出时间:2024年11月 14 日 | |
原定开标时间: | 2024年11月29日 |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内容
无。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
1.重新发布本项目招标电子清单“.COS”版,详见本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附件1。
2.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金额以第1次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第1条中的金额为准。
3.现就本项目“第1次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中“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内容”第41项问题回复做出如下修改:
原内容: | 修改为: |
41.招标文件P24页,10.15.8款: 因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固化无法更改本须知前附表 10.14 款,现对 10.14 款进行如下修改:投标人所附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对于招标文件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亦相应修改。 请问:可否理解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若 (略) 公共资 (略) 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材料不一致,最终仍然以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回复:投标人所附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 | 41.招标文件P24页,10.15.8款: 因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固化无法更改本须知前附表 10.14 款,现对 10.14 款进行如下修改:投标人所附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对于招标文件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亦相应修改。 请问:可否理解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若 (略) 公共资 (略) 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材料不一致,最终仍然以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回复:是。投标人所附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 (略) 公共资 (略) 主 (略) 络超链接(证明材料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形式提交,只显示相关 (略) 公共资 (略) 投标人主 (略) 络超链接]的内容为准。 |
对于招标文件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亦相应修改。
第三部分 其他说明
1.本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未 改变。
4.本“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共 3 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附件1:招标清单电子清单“.COS”版
招标人(异议受理单位): (略) (略) 工程建设中心 | 代理机构: (略) |
地址: (略) (略) (略) 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四楼 | 地址: (略) (略) (略) 11号恒福国际商业中心1602 |
联系人:曾工 | 联系人:张工、陈工 |
联系方式:0757-# | 联系方式:0757-#、# |
2024年11月14日 | 2024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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