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变更
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变更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4ACCCJ(略)
原公告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4ACCCJ(略)
原公告日期:2024年10月31日 09: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变更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4ACCCJ(略)
原公告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二、公告内容
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变更公告如下:
1.本项目公告中的“公告期:2024年10月31日9:00始至2024年11月19日17:30止。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0月31日9:00时始至2024年11月2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变更为“公告期:2024年10月31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日17:30止。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0月31日9:00时始至2024年12月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2. 本项目公告中的“一、出租标的情况”变更为“一、出让经营权标的情况”。
3.本项目公告中的“1.标的坐落位置:本次出租标的为长丰县(不含双凤)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 (略) 两侧停车位,具体见附件;”变更为“1.标的坐落位置:本次出让经营权的标的为长丰县(不含双凤)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 (略) 两侧停车位,具体见附件;”
4.本项目公告中的三、运营条件的“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本次停车位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占地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3.运营期内,必须由受让方本人( (略) )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运营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修改为“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让经营权的标的,就出让经营权的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出让经营权的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让经营权的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本次停车位出让经营权所列示的标的占地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3.运营期内,必须由受让方本人( (略) )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借运营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5.本项目公告中的三、运营条件的“5.运营期内,受让方对租赁停车位进行改建时,改建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改建不得改动或破坏原有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原有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停车位的改建费用及租期内停车位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修改为“5.运营期内,受让方对出让经营权的车位进行改建时,改建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改建不得改动或破坏原有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原有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出让经营权的车位的改建费用及转让期内停车位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本项目公告中的三、运营条件的“7.运营期内,承租方须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停车场登记、备案、变更及年审手续。”修改为“7.运营期内,受让方须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停车场登记、备案、变更及年审手续。”
7.本项目公告中的七、其他说明的“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长丰县公共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修改为“2.任何要求澄清出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长丰县公共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8.本项目公告所附的附件《实施方案-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项目》和《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本变更公告所附的附件《实施方案-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11.14)》和《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11.14)》内容为准。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略) (略)
地址: (略) 长丰县水 (略) 118号
联系人:朱姜悦
联系电话:0551-(略)
招标代理机构:长丰县公共 (略)
地址:长丰县双墩 (略) (略) 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人:韩华
电话:0551-(略)、0551-(略)
2024年11月15日
三、附件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4ACCCJ(略)
原公告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4ACCCJ(略)
原公告日期:2024年10月31日 09: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变更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4ACCCJ(略)
原公告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二、公告内容
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变更公告如下:
1.本项目公告中的“公告期:2024年10月31日9:00始至2024年11月19日17:30止。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0月31日9:00时始至2024年11月2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变更为“公告期:2024年10月31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日17:30止。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0月31日9:00时始至2024年12月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2. 本项目公告中的“一、出租标的情况”变更为“一、出让经营权标的情况”。
3.本项目公告中的“1.标的坐落位置:本次出租标的为长丰县(不含双凤)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 (略) 两侧停车位,具体见附件;”变更为“1.标的坐落位置:本次出让经营权的标的为长丰县(不含双凤)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 (略) 两侧停车位,具体见附件;”
4.本项目公告中的三、运营条件的“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本次停车位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占地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3.运营期内,必须由受让方本人( (略) )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运营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修改为“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让经营权的标的,就出让经营权的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出让经营权的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让经营权的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本次停车位出让经营权所列示的标的占地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3.运营期内,必须由受让方本人( (略) )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借运营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5.本项目公告中的三、运营条件的“5.运营期内,受让方对租赁停车位进行改建时,改建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改建不得改动或破坏原有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原有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停车位的改建费用及租期内停车位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修改为“5.运营期内,受让方对出让经营权的车位进行改建时,改建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改建不得改动或破坏原有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原有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出让经营权的车位的改建费用及转让期内停车位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本项目公告中的三、运营条件的“7.运营期内,承租方须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停车场登记、备案、变更及年审手续。”修改为“7.运营期内,受让方须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停车场登记、备案、变更及年审手续。”
7.本项目公告中的七、其他说明的“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长丰县公共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修改为“2.任何要求澄清出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长丰县公共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8.本项目公告所附的附件《实施方案-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项目》和《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本变更公告所附的附件《实施方案-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11.14)》和《长丰县(不含双凤)盘活存量资产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11.14)》内容为准。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略) (略)
地址: (略) 长丰县水 (略) 118号
联系人:朱姜悦
联系电话:0551-(略)
招标代理机构:长丰县公共 (略)
地址:长丰县双墩 (略) (略) 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人:韩华
电话:0551-(略)、0551-(略)
2024年11月15日
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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