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际华园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际华园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际华园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答疑(一)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现将“重庆际华园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所涉及的相关疑问答疑如下:
一、问:招标文件中要求,非联合体投标时,施工不允许分包。而联合体投标时,对是否分包只字不提。况且本项目施工是中标人的“发包”行为。中标人是出资方,又不是总包方,何来的“不允许分包”的行为?招标人这样设置条件的目的究竟为何?
回复:经招标人前期 (略) 场现状诸多弊端的详细调研,为避免出现传统的光伏项目招标往往采用仅选择确定“金主投资人”的模式,再由该“金主投资人”自行去分包组织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物质供应商、运营维护团队所带来的主、次二元层级的利益“盘剥”与纠葛,造成在超长服务期限下给招标人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带来诸多不确定风险。
为此,在进行此次招标制度设计时,招标人的价值取向就是希望各参与当事方能在招标前就可以为项目的整体顺利实施进行平等的利益协商与工作划分,从而形成一个深度捆绑的利益整体,他们能够就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对招标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希望交由“金主投资人”以所谓“二老板”的身份以一种优势地位再去分别谈判、迫使其他当事方以分包商的身份,以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加入其团队。若是那样的话,招标人在后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能力与措施也将大打折扣。
因此,基于上述考量,此次招标人所拟定的招标范围即是涵盖了该项目从设计、施工、材料物质供应、运营维护直至投资等各项工作,也就是说中标人要独立完成(或以联合体中标人身份共同完成)前述所有各项工作,其招标范围并不是仅仅涉及投资工作这一个方面,更不是所谓“中标人是出资方”的概念。基于此,《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11条也已再次明确该项目“不允许分包”的规定。
综上所述,招标人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所拟定的《招标文件》并未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二、问:履约保证金是50%是电费总金额的5%,“将在能源管理服务期内视中标人的运营维护情况予以分批无息退还”。此条描述含糊不清,极度灵活。说白了,谁关系好,谁在合同期内的电费收入就可以变相多2.5%。大量想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商务关系”缺乏的,就不得不考虑在报价上考虑2.5%的富裕量,变相又给了一些关系户报价优势。招标人为什么不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退还规则?究竟是在视什么情况?
回复:履约担保的本质就是确保中标人(或联合体中标人)能够忠实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招标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鉴于该项目的履约期限超长, (略) 接入前的光伏电站建设期, (略) 接入后的能源管理服务期,为此招标人针对这一客观情况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7.3条中才拟定了相应的制度规定,其并不涉及所谓电费收入的计算问题。
有关“剩余50%的履约担保将在能源管理服务期内视中标人的运营维护情况予以分批无息退还。”的表述本意就是要督促中标人(或联合体中标人)能够认真实现《招标文件》所设定的各项量化节能目标,而不是不加以考核其实际运营维护情况就采用简单平均分年度予以退还的做法,若是那样就失去了履约担保的意义了。基于此,招标人所拟定的履约担保规定并未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三、问:招标人招采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选择优质投资商、以最优的价格保障招标人权益吗?根据招标文件价格分的算例,可以看出,价格分顶多拉开一两分差距。而“是光伏组件或逆变器制造企业的”,就可以得6分。这一条直接让所有的专业发电企业无法竞争,光伏组件逆变器的制造企业对光伏系统建设、20年的长期运营真的会比专业的发电企业更加专业吗?招标人是真实想法是想招采一个愿意长期持有、经营光伏资产的投资商吗?还是想短期套现?是否背离了国有企业盘活资产、降本增效的初衷?
回复:关于此次招标人进行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与初衷,以及中标人主体身份的问题已在第一问的回复中予以了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从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面对超长履约期限的情况下,招标人选择具有实体产业资本支撑的中标人(或联合体中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整个项目的硬件物质基础。设想若没有坚实的实体产业资本来共同承担责任,履行硬件物质保障基础,所谓再强的运营维护专业能力在超长的时间面前也是空中楼阁,所拟定的各项量化节能目标也将无从谈起。所谓“专业发电企业无法竞争”的说法更是有违客观事实,招标人并未限定金主投资人的行为能力,其完全可以平等的姿态以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因此,招标人所拟定的《招标文件》并未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四、问:同时具备设计资质、施工资质、运维资质的光 (略) 场上凤毛麟角,招标文件这样设置资格条件,实质上就是逼迫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对于此类项目,正规的、大型的发电企业通常会在中标后,通过正规的招投标流程决定设计、施工、运维单位,而不是在此阶段采用联合体的方式决定。这变相就是排斥正规的、大型的发电企业参与本项目竞争,而让一些操作灵活、实际光伏建设能力孱弱的小型企业中标。而这样灵活操作的背后到底隐藏着哪些猫腻?招标人到底是不是想招采一个有实力的光伏投资商来建设本项目?还是有其他目的?请招标人慎重考虑。
回复:关于此次招标人进行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与初衷,以及中标人主体身份的问题已在第一问的回复中予以了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五、问:贵司是在招采一个光伏项目投资商还是光伏设备制造商?
回复:关于此次招标人进行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与初衷,以及中标人主体身份的问题已在第一问的回复中予以了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以下无正文)
重庆际华目 (略)
工元数字技术(重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3日
重庆际华园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答疑(一)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现将“重庆际华园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所涉及的相关疑问答疑如下:
一、问:招标文件中要求,非联合体投标时,施工不允许分包。而联合体投标时,对是否分包只字不提。况且本项目施工是中标人的“发包”行为。中标人是出资方,又不是总包方,何来的“不允许分包”的行为?招标人这样设置条件的目的究竟为何?
回复:经招标人前期 (略) 场现状诸多弊端的详细调研,为避免出现传统的光伏项目招标往往采用仅选择确定“金主投资人”的模式,再由该“金主投资人”自行去分包组织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物质供应商、运营维护团队所带来的主、次二元层级的利益“盘剥”与纠葛,造成在超长服务期限下给招标人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带来诸多不确定风险。
为此,在进行此次招标制度设计时,招标人的价值取向就是希望各参与当事方能在招标前就可以为项目的整体顺利实施进行平等的利益协商与工作划分,从而形成一个深度捆绑的利益整体,他们能够就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对招标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希望交由“金主投资人”以所谓“二老板”的身份以一种优势地位再去分别谈判、迫使其他当事方以分包商的身份,以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加入其团队。若是那样的话,招标人在后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能力与措施也将大打折扣。
因此,基于上述考量,此次招标人所拟定的招标范围即是涵盖了该项目从设计、施工、材料物质供应、运营维护直至投资等各项工作,也就是说中标人要独立完成(或以联合体中标人身份共同完成)前述所有各项工作,其招标范围并不是仅仅涉及投资工作这一个方面,更不是所谓“中标人是出资方”的概念。基于此,《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11条也已再次明确该项目“不允许分包”的规定。
综上所述,招标人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所拟定的《招标文件》并未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二、问:履约保证金是50%是电费总金额的5%,“将在能源管理服务期内视中标人的运营维护情况予以分批无息退还”。此条描述含糊不清,极度灵活。说白了,谁关系好,谁在合同期内的电费收入就可以变相多2.5%。大量想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商务关系”缺乏的,就不得不考虑在报价上考虑2.5%的富裕量,变相又给了一些关系户报价优势。招标人为什么不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退还规则?究竟是在视什么情况?
回复:履约担保的本质就是确保中标人(或联合体中标人)能够忠实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招标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鉴于该项目的履约期限超长, (略) 接入前的光伏电站建设期, (略) 接入后的能源管理服务期,为此招标人针对这一客观情况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7.3条中才拟定了相应的制度规定,其并不涉及所谓电费收入的计算问题。
有关“剩余50%的履约担保将在能源管理服务期内视中标人的运营维护情况予以分批无息退还。”的表述本意就是要督促中标人(或联合体中标人)能够认真实现《招标文件》所设定的各项量化节能目标,而不是不加以考核其实际运营维护情况就采用简单平均分年度予以退还的做法,若是那样就失去了履约担保的意义了。基于此,招标人所拟定的履约担保规定并未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三、问:招标人招采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选择优质投资商、以最优的价格保障招标人权益吗?根据招标文件价格分的算例,可以看出,价格分顶多拉开一两分差距。而“是光伏组件或逆变器制造企业的”,就可以得6分。这一条直接让所有的专业发电企业无法竞争,光伏组件逆变器的制造企业对光伏系统建设、20年的长期运营真的会比专业的发电企业更加专业吗?招标人是真实想法是想招采一个愿意长期持有、经营光伏资产的投资商吗?还是想短期套现?是否背离了国有企业盘活资产、降本增效的初衷?
回复:关于此次招标人进行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与初衷,以及中标人主体身份的问题已在第一问的回复中予以了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从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面对超长履约期限的情况下,招标人选择具有实体产业资本支撑的中标人(或联合体中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整个项目的硬件物质基础。设想若没有坚实的实体产业资本来共同承担责任,履行硬件物质保障基础,所谓再强的运营维护专业能力在超长的时间面前也是空中楼阁,所拟定的各项量化节能目标也将无从谈起。所谓“专业发电企业无法竞争”的说法更是有违客观事实,招标人并未限定金主投资人的行为能力,其完全可以平等的姿态以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因此,招标人所拟定的《招标文件》并未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四、问:同时具备设计资质、施工资质、运维资质的光 (略) 场上凤毛麟角,招标文件这样设置资格条件,实质上就是逼迫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对于此类项目,正规的、大型的发电企业通常会在中标后,通过正规的招投标流程决定设计、施工、运维单位,而不是在此阶段采用联合体的方式决定。这变相就是排斥正规的、大型的发电企业参与本项目竞争,而让一些操作灵活、实际光伏建设能力孱弱的小型企业中标。而这样灵活操作的背后到底隐藏着哪些猫腻?招标人到底是不是想招采一个有实力的光伏投资商来建设本项目?还是有其他目的?请招标人慎重考虑。
回复:关于此次招标人进行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与初衷,以及中标人主体身份的问题已在第一问的回复中予以了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五、问:贵司是在招采一个光伏项目投资商还是光伏设备制造商?
回复:关于此次招标人进行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与初衷,以及中标人主体身份的问题已在第一问的回复中予以了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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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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