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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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2
    补充通知
  3. 3
    开标记录
  4. 4
    候选人公示
  5. 5
    交易结果公告
    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2024-11-16
    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2024-11-18

    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施工)

    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E*30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作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本项目《答疑纪要及澄清说明》中“分公司社保每月正常申报,但款项未及时被托收,如几个月一次性托收费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连续缴纳八个月社保?”

    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为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系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企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少于八个月的投标人,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至成立时间次月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证明。

    2、招标公告“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更改为“①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帐户汇达本项目指定账户; (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如果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时,不足的部分按本条款①的方式补足;或③银行电子保函形式; (略) 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 (略) 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一)》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福建省长乐第七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 (略)

    日期: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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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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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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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2024-11-18

    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施工)

    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E*30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作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本项目《答疑纪要及澄清说明》中“分公司社保每月正常申报,但款项未及时被托收,如几个月一次性托收费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连续缴纳八个月社保?”

    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为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系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企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少于八个月的投标人,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至成立时间次月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证明。

    2、招标公告“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更改为“①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帐户汇达本项目指定账户; (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如果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时,不足的部分按本条款①的方式补足;或③银行电子保函形式; (略) 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 (略) 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一)》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福建省长乐第七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 (略)

    日期: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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