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度项目车辆租赁服务框架采购”澄清函一
关于“2025年度项目车辆租赁服务框架采购”澄清函一
关于“2025年度项目车辆租赁服务框架采购”澄清函(一)
致供应商:
一、现对《2025年度项目车辆租赁服务框架采购》作如下澄清:
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办法 7.5.1、商务技术、经济评审要素,作出修正,具体内容如下:
原文描述如下:
详细评审项 | 商务技术详细评审分项要素 |
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凭证 | 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证明,需提供已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提供已完成备案证明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提供的证明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不得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现修正为:
详细评审项 | 商务技术详细评审分项要素 |
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凭证或《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 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证明或《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已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或有效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提供已完成备案证明或《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提供的证明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不得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二、采购文件递交截止及开启时间调整为:2024年11月22日09时00分。
三、其他内容不变,详见采购文件。
四、采购单位联系人:邱工
电话:0757-#
招标代理联系人:张工
电话:0757-#
特此函达,请供应商遵照执行。
广东威 (略)
2024年11月18日
关于“2025年度项目车辆租赁服务框架采购”澄清函(一)
致供应商:
一、现对《2025年度项目车辆租赁服务框架采购》作如下澄清:
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办法 7.5.1、商务技术、经济评审要素,作出修正,具体内容如下:
原文描述如下:
详细评审项 | 商务技术详细评审分项要素 |
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凭证 | 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证明,需提供已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提供已完成备案证明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提供的证明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不得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现修正为:
详细评审项 | 商务技术详细评审分项要素 |
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凭证或《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 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证明或《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已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或有效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提供已完成备案证明或《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提供的证明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不得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二、采购文件递交截止及开启时间调整为:2024年11月22日09时00分。
三、其他内容不变,详见采购文件。
四、采购单位联系人:邱工
电话:0757-#
招标代理联系人:张工
电话:0757-#
特此函达,请供应商遵照执行。
广东威 (略)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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