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人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与检察服务中心及青少年警示教育基地办公家具设施设备等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泸定人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与检察服务中心及青少年警示教育基地办公家具设施设备等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泸 (略) 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与检察服务中心及青少年警示教育基地办公家具设施设备等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5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11-19 11:00:00,更正为:2024-12-04 11:0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11-19 11:00:00,更正为:2024-12-04 11:00:00。
1、原招标文件低空静 (略) 理器参数“▲4、所投产品依据GB/T 5464-2010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 #-2007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 燃烧热值的测定经检测,送检样品符合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A(A1)级。(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更正为“▲4、所投产品依据GB/T 5464-2010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 #-2007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 燃烧热值的测定经检测,送检样品符合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A(A1)级。(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2、原招标文件中压静音抽风柜参数“▲6、自我环境声明符合 GB/T #-2001 idt ISO#:1999《环境管理环境标志与声明自我环境声明 (Ⅱ 型环境标志)》。(需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具有检测报告的承诺函)”更正为“▲6、自我环境声明符合 GB/T #-2024《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 (II型环境标志)》。(需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具有检测报告的承诺函)”
3、原招标文件3.3.2.商务要求 采购包1及采购包2:“货物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7.00%。4、在验收合格满一年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
更正为:“3、货物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最终更正内容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为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11月18日
采购监督机构:甘 (略) 联系电话:0836-#
名称:泸定 (略)
地址:泸定县泸 (略) 25号
联系方式:#
名称: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甘 (略) )
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 (略) (略) 炉城 (略) 1号工商大厦
联系方式:0836-#
项目联系人:范老师
电话:0836-#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甘 (略) )
2024年11月18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泸 (略) 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与检察服务中心及青少年警示教育基地办公家具设施设备等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5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11-19 11:00:00,更正为:2024-12-04 11:0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11-19 11:00:00,更正为:2024-12-04 11:00:00。
1、原招标文件低空静 (略) 理器参数“▲4、所投产品依据GB/T 5464-2010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 #-2007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 燃烧热值的测定经检测,送检样品符合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A(A1)级。(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更正为“▲4、所投产品依据GB/T 5464-2010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 #-2007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 燃烧热值的测定经检测,送检样品符合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A(A1)级。(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2、原招标文件中压静音抽风柜参数“▲6、自我环境声明符合 GB/T #-2001 idt ISO#:1999《环境管理环境标志与声明自我环境声明 (Ⅱ 型环境标志)》。(需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具有检测报告的承诺函)”更正为“▲6、自我环境声明符合 GB/T #-2024《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 (II型环境标志)》。(需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具有检测报告的承诺函)”
3、原招标文件3.3.2.商务要求 采购包1及采购包2:“货物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7.00%。4、在验收合格满一年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
更正为:“3、货物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最终更正内容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为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11月18日
采购监督机构:甘 (略) 联系电话:0836-#
名称:泸定 (略)
地址:泸定县泸 (略) 25号
联系方式:#
名称: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甘 (略) )
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 (略) (略) 炉城 (略) 1号工商大厦
联系方式:0836-#
项目联系人:范老师
电话:0836-#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甘 (略) )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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