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TD2024SSWP0053地块的更正公告-出让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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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D2024SSWP0053地块的更正公告-出让公示

关于TD2024(SS)WP0053地块的更正公告

接委托方通知,现需调整TD2024(SS)WP0053, (略) (略) 云东海 (略) 北侧地块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缴付方式,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出让文件第四条土地交易条件中第二点“地价款支付”的内容调整为: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外币)转作定金,定金不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转作定金,定金可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竞得人无论是否需要 (略) 的,都须按以下时限缴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交5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含定金);

第二期: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年内缴清余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以人民币缴纳竞买保证金的,若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定金后不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则在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五个工 (略) 退回(不计利息)。

(二)以外币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按以 (略) 理:

若竞买人成功竞买后,确认不能成立外资企业,在竞得人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外汇保证金按原 (略) 汇出。

若竞买人成功竞买,并在此后成功设立外资企业,在竞得人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将保证金划转至新成立的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若竞买人确认没有竞得土地使用权,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外汇保证金按照按原 (略) 汇出。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利息自第一期价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每月20日为更新日)计付。利息应当于当期价款支付之日一并付清(分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不重复计算)。

竞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如果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应当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计付分期付款利息,改为每日按延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数额(本金)的1‰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视作违约,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缴交款项不予退回,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如因竞得人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产生利息,或者因竞得人不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产生违约金,且利息及违约金未能在该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清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清的,须每日按拖欠利息及违约金数额的1‰向出让人计付违约金。

二、出让文件第六条土地登记的内容调整为:

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利息、违约金、契税和印花税付清后,竞得人方可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按照有关规定,现将TD2024(SS)WP0053地块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的日期变更如下:

(一)该宗地的公告期统一变更为自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9日止;

(二)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14时之前;

(三)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14时之前;

(四)网上拍卖时间为从2024年12月10日15时开始。

特此公告。

(略) (略) 三水分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

关于TD2024(SS)WP0053地块的更正公告

接委托方通知,现需调整TD2024(SS)WP0053, (略) (略) 云东海 (略) 北侧地块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缴付方式,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出让文件第四条土地交易条件中第二点“地价款支付”的内容调整为: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外币)转作定金,定金不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转作定金,定金可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竞得人无论是否需要 (略) 的,都须按以下时限缴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交5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含定金);

第二期: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年内缴清余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以人民币缴纳竞买保证金的,若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定金后不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则在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五个工 (略) 退回(不计利息)。

(二)以外币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按以 (略) 理:

若竞买人成功竞买后,确认不能成立外资企业,在竞得人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外汇保证金按原 (略) 汇出。

若竞买人成功竞买,并在此后成功设立外资企业,在竞得人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将保证金划转至新成立的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若竞买人确认没有竞得土地使用权,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外汇保证金按照按原 (略) 汇出。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利息自第一期价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每月20日为更新日)计付。利息应当于当期价款支付之日一并付清(分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不重复计算)。

竞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如果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应当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计付分期付款利息,改为每日按延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数额(本金)的1‰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视作违约,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缴交款项不予退回,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如因竞得人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产生利息,或者因竞得人不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产生违约金,且利息及违约金未能在该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清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清的,须每日按拖欠利息及违约金数额的1‰向出让人计付违约金。

二、出让文件第六条土地登记的内容调整为:

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利息、违约金、契税和印花税付清后,竞得人方可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按照有关规定,现将TD2024(SS)WP0053地块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的日期变更如下:

(一)该宗地的公告期统一变更为自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9日止;

(二)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14时之前;

(三)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14时之前;

(四)网上拍卖时间为从2024年12月10日15时开始。

特此公告。

(略) (略) 三水分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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