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山乡主干道路灾后重建工程补遗书第二号
虹山乡主干道路灾后重建工程补遗书第二号
各投标人:
福建省 (略) 的虹山 (略) 灾后重建工程(招标编号:泉交招字[2024]017号),现就有关事宜发布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条目号17.2.1(1)的信息或数据内容修改为:开工预付款金额:10 %签约合同价。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条目号17.3.3(1)的信息或数据内容修改为: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万元。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17.2预付款”修改为:本条款细化为:
17.2.1预付款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前与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共管账户,用于本项目工程款项专款账户。该账户中的款项支出须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确认。
(2)材料、设备预付款:本工程材料、设备不支付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个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项约定”修改为:
第17.3.3项约定为:
付款方式:(1)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监理单位在接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签证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并在审批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审批合同内的合格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
(2)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内业资料完整且结算审核通过后,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30天内付清。
(3)付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发包人支付每期款项前,承包人必须于当期工程款支付前出具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完成结算后,承包人应累计提供至结算金额总额100%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但发票额应按当期工程款项全额开具,由于承包人提供增值税发票不及时造成的付款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因承包人提供的账户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到全部款项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5、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投标函附录”已修改,详见附件一。
二、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12月06日10时00分00秒。
三、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补遗书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 (略) ,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一: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逾期45日(含)以下的,每逾期1天的违约金1000元;逾期45日以上的,超出45日部分每逾期1天的违约金5000元。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10%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元/天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签约合同价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10%签约合同价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2) | 用于永久性工程结构的/ 等材料 按单据所列费用的/ %。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 万元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1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7.4.1 | 3%合同价格 | |
12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各投标人:
福建省 (略) 的虹山 (略) 灾后重建工程(招标编号:泉交招字[2024]017号),现就有关事宜发布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条目号17.2.1(1)的信息或数据内容修改为:开工预付款金额:10 %签约合同价。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条目号17.3.3(1)的信息或数据内容修改为: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万元。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17.2预付款”修改为:本条款细化为:
17.2.1预付款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前与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共管账户,用于本项目工程款项专款账户。该账户中的款项支出须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确认。
(2)材料、设备预付款:本工程材料、设备不支付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个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项约定”修改为:
第17.3.3项约定为:
付款方式:(1)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监理单位在接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签证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并在审批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审批合同内的合格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
(2)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内业资料完整且结算审核通过后,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30天内付清。
(3)付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发包人支付每期款项前,承包人必须于当期工程款支付前出具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完成结算后,承包人应累计提供至结算金额总额100%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但发票额应按当期工程款项全额开具,由于承包人提供增值税发票不及时造成的付款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因承包人提供的账户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到全部款项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5、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投标函附录”已修改,详见附件一。
二、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12月06日10时00分00秒。
三、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补遗书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 (略) ,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一: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逾期45日(含)以下的,每逾期1天的违约金1000元;逾期45日以上的,超出45日部分每逾期1天的违约金5000元。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10%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元/天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签约合同价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10%签约合同价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2) | 用于永久性工程结构的/ 等材料 按单据所列费用的/ %。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 万元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1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7.4.1 | 3%合同价格 | |
12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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