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心医院二期改扩建项目勘察测绘及基坑监测1标段招标文件澄清-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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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4,000,0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其他评标办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原招标文件中: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11.14.招标控制价 1.工程勘察测绘控制价: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文件及相关收费标准暂估的勘察费、测绘费收费基准价的80%,优惠率20%,勘察测绘控制价*元;2.基坑监测控制价: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收费基准价的80%,优惠率20%,基坑监测控制价 100 万元”。 2.“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企业荣誉 投标人上三年完成的勘察或测绘项目获省部级(含副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颁发的一等奖的每项得 5 分;二等奖的每项得4分;三等奖的每项得3分,最高计至12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只计最高奖项,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应有当年相应“评优”文件进行证明(获奖时间应与文件时间对应)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现更正为: 1. “11.14.招标控制价 1.工程勘察测绘控制价: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文件及相关收费标准暂估的勘察费、测绘费收费基准价的80%,优惠率20%,勘察测绘控制价*元;2.基坑监测控制价: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收费基准价的80%,优惠率20%,基坑监测控制价 100 万元”。 2.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企业荣誉 投标人上三年完成的勘察或测绘项目获省部级(含副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颁发的一等奖的每项得 5 分;二等奖的每项得4分;三等奖的每项得3分,最高计至12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只计最高奖项,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应有当年相应“评优”文件进行证明(获奖时间应与文件时间对应)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注:房建类项目只认可房建类奖项,市政类 (略) 政类奖项。 相应内容已在fyq.文件中更新。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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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4,000,0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其他评标办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原招标文件中: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11.14.招标控制价 1.工程勘察测绘控制价: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文件及相关收费标准暂估的勘察费、测绘费收费基准价的80%,优惠率20%,勘察测绘控制价*元;2.基坑监测控制价: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收费基准价的80%,优惠率20%,基坑监测控制价 100 万元”。 2.“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企业荣誉 投标人上三年完成的勘察或测绘项目获省部级(含副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颁发的一等奖的每项得 5 分;二等奖的每项得4分;三等奖的每项得3分,最高计至12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只计最高奖项,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应有当年相应“评优”文件进行证明(获奖时间应与文件时间对应)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现更正为: 1. “11.14.招标控制价 1.工程勘察测绘控制价: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文件及相关收费标准暂估的勘察费、测绘费收费基准价的80%,优惠率20%,勘察测绘控制价*元;2.基坑监测控制价: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收费基准价的80%,优惠率20%,基坑监测控制价 100 万元”。 2.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企业荣誉 投标人上三年完成的勘察或测绘项目获省部级(含副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颁发的一等奖的每项得 5 分;二等奖的每项得4分;三等奖的每项得3分,最高计至12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只计最高奖项,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应有当年相应“评优”文件进行证明(获奖时间应与文件时间对应)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注:房建类项目只认可房建类奖项,市政类 (略) 政类奖项。 相应内容已在fyq.文件中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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