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数字经济大楼答疑纪要
(略) 产教融合数字经济大楼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并经招标人研究, (略) 产教融合数字经济大楼招标文件有关事项作补充通知如下:
1、本项目综合评估法中的投标报价满分分值由75分修改为77分;其他因素满分分值由5分修改为3分,对应的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的满分分值由5分修改为3分。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对应评分项均按此修改。
2、本项目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或额度:为中标的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15%。招标文件如有与此不 (略) 均按此修改。
3、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4节“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中的(三)参考品牌——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第6项商品混凝土的参考品牌修改为“磐石、长城、天铖、良诚、明鼎鑫”。
4、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工作开始时,定标候选人递交的定标响应材料,除价格因素的证明材料可以一式*份外,其余证明材料均一式*份。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料要求封面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5、 定标因素中的价格因素①价格得分评审项的附注修改为“评标基准价为所有定标候选人的最低报价。价格分出现负数或投标报价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进行报价的,均按0分计,且其报价不作为定标阶段的评标基准价。”
6、本项目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其xml电子文档)中的项目名称可按“ (略) 产教融合数字经济大楼建设项目”填写,其余项目名称均按“ (略) 产教融合数字经济大楼”填写。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省 (略)
2024年11月22日
(略) 产教融合数字经济大楼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并经招标人研究, (略) 产教融合数字经济大楼招标文件有关事项作补充通知如下:
1、本项目综合评估法中的投标报价满分分值由75分修改为77分;其他因素满分分值由5分修改为3分,对应的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的满分分值由5分修改为3分。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对应评分项均按此修改。
2、本项目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或额度:为中标的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15%。招标文件如有与此不 (略) 均按此修改。
3、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4节“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中的(三)参考品牌——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第6项商品混凝土的参考品牌修改为“磐石、长城、天铖、良诚、明鼎鑫”。
4、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工作开始时,定标候选人递交的定标响应材料,除价格因素的证明材料可以一式*份外,其余证明材料均一式*份。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料要求封面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5、 定标因素中的价格因素①价格得分评审项的附注修改为“评标基准价为所有定标候选人的最低报价。价格分出现负数或投标报价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进行报价的,均按0分计,且其报价不作为定标阶段的评标基准价。”
6、本项目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其xml电子文档)中的项目名称可按“ (略) 产教融合数字经济大楼建设项目”填写,其余项目名称均按“ (略) 产教融合数字经济大楼”填写。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省 (略)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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