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国道以南星发街以西工业地块二建设项目监理更正公告
320国道以南星发街以西工业地块二建设项目监理
更正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1. 原招标文件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更改如下:
更改前: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1、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是依据本工程建安概算#元为暂定计费基数,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的80%(A不超过80)进行计算的。 2、本工程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累计建安结算审核造价总和为计费基数,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结合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中标价除以最高限价再乘以80%)进行结算。 |
更改后: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1、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是依据本工程建安概算#元为暂定计费基数,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的80%(A不超过80)进行计算的。 2、本工程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工程建安工程累计中标建安造价总和作为服务收费计费基数,如最终累计建安结算审核造价较累计中标建安造价总和下浮20%(含)及以上,则按累计建安结算审核造价总和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收费基数进行结算,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系数 1.0),采用内插法计算收费基准价,结合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中标价除以最高限价再乘以80%)进行结算。 |
2. 第五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更改为:
(本合同为合同样稿,最终稿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 (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内容:本工程概算为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工程监理费暂按投标价 (¥ )元计取,支付方式及结算按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实施。
七、本合同监理服务期为 日历天另加工程保修期。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监理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监理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监理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监理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监理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监理人停工整改、返工。监理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监理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监理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监理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监理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 (略) 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监理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监理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监理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略) 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监理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监理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监理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略) 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本工程设计文件;勘测成果;施工合同;投标文件;
2、建设部现行《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3、 (略) 政府令《 (略)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4、杭建工(1998)129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定》;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6、其他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程、条例;
7、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及规定。
8、有关现行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信息等。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以及后期委托人要求纳入本工程监理范围的采购项目所有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和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督促承包方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1、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开展监理工作,当遇到涉及工期、质量、投资等重大技术、经济问题时,监理方应及时报告业主或向业主提出建议,取得业主确认后,由监理方监督实施;
2、监理方派驻现场监理组人员应自觉遵守业主定的各项制度,应接受业主的检查、监督。
3、质量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要求达到合格等级。
4、按照双方合同,委派项目总监工程师,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立监理机构。根据工程需要监理人员分批进驻现场,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未经业主同意,监理方不得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现场代表。
5、根据《建筑法》及合同规定的具体监理范围和任务、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等,制定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6、主持施工图交底,起草会议纪要。组织监理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查并参加图纸会审。
7、参加业主签定施工合同和做好开工准备,复校灰线;
8、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委托人同意;
9、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10、对工程的各工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并进行抽检,严格对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实行旁站制度),并签字认可;
11、对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进行质量监理,检查其规格、性能、重量、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成品,须令施工单位组织材料或成品退场,并对施工单位进 (略) 罚;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编制主材及设备的供货计划,确保供货及时到位;对本工程所使用的大宗材料和主要、重要材料的检测试验必须及时见证取样;
12、定期检查和监督承包商,及时建立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对质量保证的资料进行审查;
13、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程竣工时,向业主和质监部门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4、监督承包商严格按图施工,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权对承包商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范要求的工序作出要求整改、返工的指令;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程及设计文件的施工行为,经与业主协商同意后,有权作出暂停施工的指令;
15、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或有质量疑问的材料作出替换,进行试验、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
16、监督承包商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线及红线外建(构)筑物进行保护;
17、协助业主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督促承包商实施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18、帮助承包商采取科学的组织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
19、协助业主参加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
20、根据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费用条款,协助业主核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金额,并交业主审定;
21、协助业主审核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及发生的费用;
22、定期主持工程例会,配合业主召开各种协调会议,对有关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23、定期向业主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周报、月报或阶段报告),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24、不得将受托的事项委托给第三人,如个别业务需委托第三人完成的,需经业主同意,但监理方对此业务负全部责任;
25、检查施工单位成立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落实情况;
26、对施工现场人员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
27、检查施工现场特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8、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状况及文明、卫生情况;
29、落实施工单位用电、消防及工棚安全设置到位情况;
30、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抓好人员、设备及工程本身的安全;
3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平面布置完善合理,材料堆放整齐;
32、督促施工单位严 (略)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33、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34、工程实施期间使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5、督促并落实施工承包商的防汛措施和应急方案;
36、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时完成施工资料,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
37、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签复,以避免业主为此而额外承担风险;
38、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和业主的要求完成自身的监理资料,并在完工后30天内,提供业主完整的并装订成册的监理资料一份,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文件和会议纪要(含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及联系单)、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抽检或监理主持验收的各类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隐蔽工程和其他重要的质量部位的资料,及由施工单位提供或检查的有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39、监理工程师必须努力使以上所有资料均经过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查,并得以通过。这些技术资料还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且使接收单位接收,若不合格而被退还,业主将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采取 (略) 罚措施。
40、监理人必须做好重要结构和建筑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并及时移交委托人。
41、本工程需设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外,同时设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所配备人员的数量、资质必须满足按投标文件要求。
42、监理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交通工具为本监理项目专用,使监理工作高效率开展。
4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项目班子到岗出勤率进行监督并形成记录,定期报业主。
4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监理人完成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
1、业主应指派驻现场的代表, (略) 理监理方在实施监理工程中有关事宜以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2、对监理方提出的全部报告、文件或监理工程师函及时作出 (略) 理;
3、业主负责该工程的征、借地工作,不提供监理方现场办公场所;监理方需提供单独办公场所。
4、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有权向监理方提出更换监理人员;
4.1监理人员的能力不足,难以胜任所负职责;
4.2现场监理人员不能或未能严格履行职责;
4.3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于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廉洁性时;
4.4监理人员与承包商人员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时;
5、当业主发现问题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后,应及时告知监理方;
6、业主传递经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承包商的各种信息应及时告知监理方;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一份;
2、开工前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及附件一套;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对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委托人的现场工程师为 。
第七条 被委托人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
第八条 监理单位自备如:测量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设备、气象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工程监理中需要的检测试验设备及现场临时办公用房房内的空调、饮水机、冰箱等一切监理单位工作所需的设备和设施,费用自理;
第九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5%(扣除税金)
同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本次监理招标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报价暂以工程建安概算 3932 为基数进行计算,最终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根据所监理工程建安工程累计中标建安造价总和作为服务收费计费基数,如最终累计建安结算审核造价较累计中标建安造价总和下浮20%(含)及以上,则按累计建安结算审核造价总和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收费基数进行结算,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系数 1.0),采用内插法计算收费基准价,结合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中标价除以最高限价再乘以80%)进行结算。
2、建筑工程支付方式:(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监理人向委托方支付2%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定后7日内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
(2)桩基工程全部完成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
(3)地下室顶板全部完成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
(4)主体工程封顶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5%;
(5)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凭质量监督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支付合同金额的15%;
(6)竣工备案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5%;同时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关违约款项外),所有标段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实际监理费的90%;
(8)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至一年同时所有标段审计结束后7天内,支付至实际监理费的98.5%,剩余部分1.5%的监理费等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支付。以上(2)至(7)付款节点,每次支付监理费前,监理人必须提交监理评估报告经委托人(书面签章)确认后支付。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无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十三条 有关条款
监理单位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需全部到位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岗率执行,经考核确认未达到到岗率要求,且无相关请假手续的,总监理工程师每缺一天课以 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缺一天课以 元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可向工程所 (略) 起诉。
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业主单位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略) 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 (略) 理并要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方的责任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方报销任何应由#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方的责任
(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方不得为#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略) 理;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 (略) (略) 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方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方或#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项目的建设单位 与监理单位 (以下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 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 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略) 理并要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第三条委托人的义务
(一) 委托人向监理人及时提供与监理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 委托人不得指使监理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三) 委托人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
(四) 委托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向监理人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 (略) 。
第四条 第四条监理人的义务
(一) 监理人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 监理人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监理人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三) 监理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 监理人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工地标准养护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做好试块养护工作。
(五) 监理人必须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
(六) 监理人与委托人监理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 (略) 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 (略) 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安全监理责任书
(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在 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设单位 与监理单位 (以下称监理人)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三)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监理人按监理服务合同要求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四)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五)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六) 组织对监理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 (略) 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监理人职责
(一)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安全要求。
(二)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三)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四) 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 监理人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七) 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略) 理有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内容)
招标人: 杭州 (略)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迪通 (略)
日期:2024年11月26日
320国道以南星发街以西工业地块二建设项目监理
更正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1. 原招标文件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更改如下:
更改前: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1、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是依据本工程建安概算#元为暂定计费基数,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的80%(A不超过80)进行计算的。 2、本工程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累计建安结算审核造价总和为计费基数,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结合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中标价除以最高限价再乘以80%)进行结算。 |
更改后: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1、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是依据本工程建安概算#元为暂定计费基数,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的80%(A不超过80)进行计算的。 2、本工程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工程建安工程累计中标建安造价总和作为服务收费计费基数,如最终累计建安结算审核造价较累计中标建安造价总和下浮20%(含)及以上,则按累计建安结算审核造价总和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收费基数进行结算,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系数 1.0),采用内插法计算收费基准价,结合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中标价除以最高限价再乘以80%)进行结算。 |
2. 第五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更改为:
(本合同为合同样稿,最终稿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 (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内容:本工程概算为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工程监理费暂按投标价 (¥ )元计取,支付方式及结算按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实施。
七、本合同监理服务期为 日历天另加工程保修期。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监理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监理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监理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监理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监理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监理人停工整改、返工。监理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监理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监理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监理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监理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 (略) 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监理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监理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监理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略) 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监理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监理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监理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略) 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本工程设计文件;勘测成果;施工合同;投标文件;
2、建设部现行《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3、 (略) 政府令《 (略)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4、杭建工(1998)129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定》;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6、其他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程、条例;
7、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及规定。
8、有关现行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信息等。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以及后期委托人要求纳入本工程监理范围的采购项目所有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和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督促承包方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1、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开展监理工作,当遇到涉及工期、质量、投资等重大技术、经济问题时,监理方应及时报告业主或向业主提出建议,取得业主确认后,由监理方监督实施;
2、监理方派驻现场监理组人员应自觉遵守业主定的各项制度,应接受业主的检查、监督。
3、质量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要求达到合格等级。
4、按照双方合同,委派项目总监工程师,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立监理机构。根据工程需要监理人员分批进驻现场,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未经业主同意,监理方不得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现场代表。
5、根据《建筑法》及合同规定的具体监理范围和任务、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等,制定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6、主持施工图交底,起草会议纪要。组织监理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查并参加图纸会审。
7、参加业主签定施工合同和做好开工准备,复校灰线;
8、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委托人同意;
9、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10、对工程的各工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并进行抽检,严格对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实行旁站制度),并签字认可;
11、对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进行质量监理,检查其规格、性能、重量、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成品,须令施工单位组织材料或成品退场,并对施工单位进 (略) 罚;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编制主材及设备的供货计划,确保供货及时到位;对本工程所使用的大宗材料和主要、重要材料的检测试验必须及时见证取样;
12、定期检查和监督承包商,及时建立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对质量保证的资料进行审查;
13、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程竣工时,向业主和质监部门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4、监督承包商严格按图施工,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权对承包商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范要求的工序作出要求整改、返工的指令;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程及设计文件的施工行为,经与业主协商同意后,有权作出暂停施工的指令;
15、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或有质量疑问的材料作出替换,进行试验、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
16、监督承包商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线及红线外建(构)筑物进行保护;
17、协助业主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督促承包商实施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18、帮助承包商采取科学的组织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
19、协助业主参加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
20、根据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费用条款,协助业主核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金额,并交业主审定;
21、协助业主审核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及发生的费用;
22、定期主持工程例会,配合业主召开各种协调会议,对有关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23、定期向业主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周报、月报或阶段报告),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24、不得将受托的事项委托给第三人,如个别业务需委托第三人完成的,需经业主同意,但监理方对此业务负全部责任;
25、检查施工单位成立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落实情况;
26、对施工现场人员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
27、检查施工现场特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8、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状况及文明、卫生情况;
29、落实施工单位用电、消防及工棚安全设置到位情况;
30、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抓好人员、设备及工程本身的安全;
3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平面布置完善合理,材料堆放整齐;
32、督促施工单位严 (略)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33、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34、工程实施期间使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5、督促并落实施工承包商的防汛措施和应急方案;
36、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时完成施工资料,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
37、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签复,以避免业主为此而额外承担风险;
38、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和业主的要求完成自身的监理资料,并在完工后30天内,提供业主完整的并装订成册的监理资料一份,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文件和会议纪要(含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及联系单)、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抽检或监理主持验收的各类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隐蔽工程和其他重要的质量部位的资料,及由施工单位提供或检查的有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39、监理工程师必须努力使以上所有资料均经过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查,并得以通过。这些技术资料还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且使接收单位接收,若不合格而被退还,业主将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采取 (略) 罚措施。
40、监理人必须做好重要结构和建筑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并及时移交委托人。
41、本工程需设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外,同时设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所配备人员的数量、资质必须满足按投标文件要求。
42、监理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交通工具为本监理项目专用,使监理工作高效率开展。
4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项目班子到岗出勤率进行监督并形成记录,定期报业主。
4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监理人完成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
1、业主应指派驻现场的代表, (略) 理监理方在实施监理工程中有关事宜以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2、对监理方提出的全部报告、文件或监理工程师函及时作出 (略) 理;
3、业主负责该工程的征、借地工作,不提供监理方现场办公场所;监理方需提供单独办公场所。
4、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有权向监理方提出更换监理人员;
4.1监理人员的能力不足,难以胜任所负职责;
4.2现场监理人员不能或未能严格履行职责;
4.3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于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廉洁性时;
4.4监理人员与承包商人员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时;
5、当业主发现问题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后,应及时告知监理方;
6、业主传递经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承包商的各种信息应及时告知监理方;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一份;
2、开工前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及附件一套;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对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委托人的现场工程师为 。
第七条 被委托人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
第八条 监理单位自备如:测量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设备、气象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工程监理中需要的检测试验设备及现场临时办公用房房内的空调、饮水机、冰箱等一切监理单位工作所需的设备和设施,费用自理;
第九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5%(扣除税金)
同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本次监理招标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报价暂以工程建安概算 3932 为基数进行计算,最终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根据所监理工程建安工程累计中标建安造价总和作为服务收费计费基数,如最终累计建安结算审核造价较累计中标建安造价总和下浮20%(含)及以上,则按累计建安结算审核造价总和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收费基数进行结算,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高程调整系数 1.0),采用内插法计算收费基准价,结合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中标价除以最高限价再乘以80%)进行结算。
2、建筑工程支付方式:(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监理人向委托方支付2%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定后7日内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
(2)桩基工程全部完成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
(3)地下室顶板全部完成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
(4)主体工程封顶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5%;
(5)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凭质量监督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支付合同金额的15%;
(6)竣工备案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5%;同时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关违约款项外),所有标段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实际监理费的90%;
(8)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至一年同时所有标段审计结束后7天内,支付至实际监理费的98.5%,剩余部分1.5%的监理费等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支付。以上(2)至(7)付款节点,每次支付监理费前,监理人必须提交监理评估报告经委托人(书面签章)确认后支付。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无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十三条 有关条款
监理单位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需全部到位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岗率执行,经考核确认未达到到岗率要求,且无相关请假手续的,总监理工程师每缺一天课以 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缺一天课以 元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可向工程所 (略) 起诉。
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业主单位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略) 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 (略) 理并要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方的责任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方报销任何应由#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方的责任
(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方不得为#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略) 理;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 (略) (略) 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方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方或#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项目的建设单位 与监理单位 (以下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 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 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略) 理并要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第三条委托人的义务
(一) 委托人向监理人及时提供与监理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 委托人不得指使监理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三) 委托人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
(四) 委托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向监理人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 (略) 。
第四条 第四条监理人的义务
(一) 监理人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 监理人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监理人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三) 监理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 监理人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工地标准养护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做好试块养护工作。
(五) 监理人必须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
(六) 监理人与委托人监理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 (略) 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 (略) 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安全监理责任书
(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在 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设单位 与监理单位 (以下称监理人)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三)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监理人按监理服务合同要求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四)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五)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六) 组织对监理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 (略) 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监理人职责
(一)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安全要求。
(二)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三)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四) 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 监理人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七) 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略) 理有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内容)
招标人: 杭州 (略)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迪通 (略)
日期: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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