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电力交易协议项目补充公告-招标1
2025年度电力交易协议项目补充公告-招标1
2025年度电力交易协议项目的补充公告
2025年度电力交易协议项目(项目编号:ZYFWZX-*)现发布补充公告,内容如下:
一、原公告第四点“结算模式”调整如下:
结算模式:固定价格结算电量占比:80%,市场联动价格结算电量占比:20%,市场联动价格选择: (略) 场月度综合价,不选用浮动电费。
二、原公告第七点补充如下: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提交备份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00-10:30。
地点:荔胜广场北塔26楼 (略) 开标1室。
三、本项目澄清文件详见附件。
四、原比选公告其他内容与要求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原比选公告。
五、已响应登记的单位资料继续有效,未登记的单位可以继续参加响应登记。
附件:2025年度电力交易协议项目澄清文件
(略)
2024年11月28日
2025年度电力交易协议项目澄清文件
我司现对2025年度电力交易协议项目(项目编号:ZYFWZX-*)进行澄清,内容如下:
一、第一部分公开比选邀请函中,明确相关时间地点信息。
原文:
2. 本项目上传响应文件及开响应文件的地点为:
“.file” (略) 址: (略) (http://**)
“.bin”文件或“.xbid”文件收件人: (略)
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响应备份文件递交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另行通知。
3. 本项目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公开开启商务响应文件时间另行通知。
公开开启价格响应文件时间另行通知。
现文:
2. 本项目上传响应文件及开响应文件的地点为:
“.file” (略) 址: (略) (http://**)
“.bin”文件或“.xbid”文件收件人: (略)
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响应备份文件递交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00-10:30。
地点:荔胜广场北塔26楼 (略) 开标1室。
3. 本项目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公开开启商务响应文件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公开开启价格响应文件时间2024 年12月5日14:00。
二、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第一点响应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相关信息。
原文:
11、响应文件递交
“.file” (略) 址: (略) (http://**)“.bin”文件或“.xbid”文件收件人: (略)
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备份文件递交时间:
地点:荔胜广场北塔26楼 (略) 开标 室
12、响应截止时间
另行通知。
14、公开宣布所有响应人的响应报价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另行通知。
价格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另行通知。
开启响应文件地址:另行通知。
现文:
11、响应文件递交
“.file” (略) 址: (略) (http://**)“.bin”文件或“.xbid”文件收件人: (略)
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响应备份文件递交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00-10:30
地点:荔胜广场北塔26楼 (略) 开标1室
12、响应截止时间
2024 年12月5日10:30
14、公开宣布所有响应人的响应报价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价格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开启响应文件地址:2024 年12月5日14:00。
三、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式,附件1:电能量结算模式设置表,调整“市场联动价格类型(平段)”选择。
原文:
市场联动价格类型(平段)——选择“月度及现货偏差电量加权平均价(如变化另行通知)”
现文:
市场联动价格类型(平段)——选择“ (略) 场月度综合价”
四、更新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式附件7电子合同(格式),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最新范本为准,详见附件。
五、如比选文件与澄清文件不一致,以澄清文件为准。
(略)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电子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系统自动生成:年月+售电公司代码+电力用户代码+合同序号)
2 (略) 场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交易合同
(范本)
*方(电力用户):
*方(售电公司):
年 月
一、本合 (略) 与电力用户 (略) 场开展的零售交易及结算,范本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零售结算模式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等条款。
二、售电公司与零售用 (略) (简称“ (略) ”,下同)中按照本范本签订电子合同, (略) 流程确认合同内容并加盖电子印章后合同生效,并自动完成零售合同登记备案。广东电力交易 (略) 签订的电子合同为依 (略) 场月度结算。
三、本合同范本附件一和附件二列明的零售结算模式及参数限值,是由 (略) 提供的量、价、率等字段约定组合生成零售结算模式,再自动生成合同条款, (略) 固化。
四、在实施过程中,广东电力交易 (略) 场实际需求优化调整零售结算模式,最大限 (略) 场需求。
五、本合同范本仅支持合同双方约定的电能量零售电费结算,不含需求响应零售结算和绿电交易结算。若涉及其他需资金结算的增值服务,由合同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并自主结算。
六、对于上述使用说明的内容,合同双方均已认真阅读、完全理解并同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使用该合同范本,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使用说明的全部内容。
第一章 风险提示
第二章 双方签署信息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电能量零售结算
第五章 合同违约和赔偿
第六章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八章 其他
附件一 零售交易信息
附件二 电能量零售结算说明
附件三 名词解释
附件四 廉洁声明(可选)
*、*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且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经营主体资格,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电力零售交易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风险提示1.1 本合同按广 (略) 场统一范本商定,一经线上签订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本合同中仅约定电能量电费,非用户最终到户电费,用户在签订合同前请综合评估叠加各部分电费后的用电成本。
1.3 交易中心依据本电子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若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导致的双方损失或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或司 (略) 理解决。
1.4 本合同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进行线上签订,请各经营主体谨慎妥善使用签约过程中须用到的验证码(通过对公账户打款方式发送)、人脸识别等信息,切勿泄露、配合、提供给合同相对方或其他方使用。
1.5 电力用户应合理选择零售结算模式, (略) 场联动模式时,若高比 (略) 场价格,电力用户用电价 (略) 场价格而波动,可能有较大幅度的升高或降低。浮动电费(可选)和煤电联动电费(可选)是在 (略) 场联动模式基础上额外叠加的电费,选取时需综合考虑叠加后的价格水平。
1.6 售电公司应综 (略) 场分摊电费等购电成本,与零售用户协商确定零售合同价格及参数。 (略) 场联 (略)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注意避免重复计费。
1.7 本合同签订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1.8 对于上述风险提示,合同双方均已认真阅读、完全理解并同意,合同签署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风险提示的全部内容。
2.1 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方):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 电力用户编码:
所在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有效证件号码: *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2.2 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方): 企业名称:
售电公司编码: 企业所在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号码: *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2.3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下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获取供电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3.1.2 获得*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电能量计量数据。
3.2 *方的义务包括:
3.2.1 向*方如实、完整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等用电信息,包括用电计量点的增减及变更、办理增减容和更名过户等用电业务信息,向*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在合同履行期间,除不可抗力和政策要求外,不得通过任 (略) 场,造成*方经济损失。
3.2.2 按相关规定与供电企业签署《供用电合同》,按时缴纳电费,包括:电能量电费、输配电费、政府基金附加费等相关费用。
3.2.3 做好合同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与本合同相关信息透漏至第三方,政府监管部门、市场交易机构等具备查阅资格的单位除外。
3.2.4 如因 (略) “转供电”改为“直供电”政策 (略) 场注册状态发生变化,*方应及时向*方告知相关信息,并按相关政策配合做好零售合同衔接工作。
3.3 *方的权利包括:
获得*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计量电量数据。
3.4 *方的义务包括: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为*方提供电力交易销售服务,做好需求侧管理, (略) 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 向*方宣传解 (略) 场结算规则、流程等要求,协 (略) 签订零售合同、固化零售结算模式。
3.4.3 做好合同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与本合同相关信息透漏至第三方,政府监管部门、市场交易机构等具备查阅资格的单位除外。
3.4.4 如因 (略) “转供电”改为“直供电”政策 (略) 场注册状态发生变化,*方应按相关政策协同*方做好零售合同衔接工作。
第四章 电能量零售结算4.1**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零售套餐及结算模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零售交易信息。
4.2本合同按照《广 (略) 场结算实施细则》和《 (略) 场零售结算实施细则》以及现货运行有关要求进行结算。
4.3本合同约定价格为电能量价格,非用户最终到户电价。电能量价格按照双方约订的零售结算模式计算得出,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二。此外,*方到户电费按照政策规定还包括:输配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电费、尖峰加价电费、变动成本补偿分摊电费、需求响应分摊电费、发电侧容量电价电费、峰谷平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各 (略) 和交易中心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4.4实际结算电量以供电企业电力计量装置采集并推送至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实际用电量为准。
第五章 合同违约和赔偿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5.2 (略) 理原则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除外。
5.3 违约赔偿
如发生提交虚假信息、停产、变更、退市等行为,影响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4 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5.4.1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附件一零售交易信息约定执行,该违约金由双方自行结算赔偿。
第六章 合同变更和解除6.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新合同,自新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废止。
6.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最新政策规定而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有异议时,双方可按本合同6.1条协商签订新合同。
6.3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6.3.1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何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得到纠正;
6.3.2 任何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6.3.3 任何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七章 争议解决7.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略) 场行业内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本合同附件一零售交易信息第七点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二选一):
方式一:双方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请求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略) 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方式二:任何一方依法提请原告方所 (略)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八章 其他8.1 本合同及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且本合同附件对合同正文零售交易的结算规则进行详细说明,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交易中心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模式出具结算依据。
8.2 (略) 签订的电子合同,本 (略) 完成
电子合同签订流程并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页无正文)
*方: 系统自动生成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经营者: 系统自动取
盖章:
*方: 系统自动生成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系统自动取
盖章:
现货运行期间,**双方约定按以下电能量零售结算模式开展月度结算,*
双方签署信息 购电方(电力用户,简称*方) 电力用户编码: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有效证件号码: *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售电方(售电公司,简称*方) 售电公司编号: 企业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企业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号码: *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电能量结算模式 固定价格模式+市场联动模式+¨煤电联动(可选)+¨浮动电费(可选) 一、固定价格模式(必填)按实际用电量占比 平段价格 峰段价格 谷段价格 % XXX 元/兆瓦时系统根据峰电价比例计算系统根据谷电价比例计算 二、市场联动模式(必填) 联动月度价格(选填)按实际用电量占比 市场联动价格类型(平段) %¨ 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综合价¨ 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联动现货价格(选填) %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综合价 ¨ 三、煤电联动(选填)计费参数参数描述参数值 结算电量 固定价格部分电量占比(计量单位:%)系统自动读取固定价格电量占比 基准值当指数超过/低于该参考基准值时,结算电价进行浮动(计量单位:元/吨)交易中心发布签约月份煤炭参考价 浮动单价当指数超过基准值每 100 元/吨时,结算电价上下浮动的幅度(计量单位:元/兆瓦时)双方约定填报,需在规则规定范围内 |
方电能量电费支出等于固定价格模式、市场联动模式、煤电联动模式(可选)与浮动电费(可选)之和,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二。双方签署信息、量价模式、风险防控、违约赔偿及争议解决等条款约定如下:
¨ 四、浮动电费 (选填) | 按实际用电量 | 浮动电费单价 |
系统自动读取用户 实际用电量计算 | XX 元/兆瓦时 | |
五、市场风控条款 (二选一) | ¨ 超额电费共担 | ¨ 单方解约 |
六、违约赔偿条款 | 当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 的计算标准为: ,该违约金由双方自行结算赔偿。 | |
七、争议解决条款 (二选一) | ¨ 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 提交原告所 (略) 诉讼 |
八、廉洁声明 (可选) | ¨ 设置廉洁声明(附件四) | ¨ 不设置廉洁声明 |
备注:1 兆瓦时等于 1000 千瓦时,100 元/兆瓦时等于 0.1 元/千瓦时。 |
以下对电能量零售结算进行综合性说明, (略) 场政策及规则发生调整,相关计算方式作相应调整。
1.固定价格模式(必选条款)固定价格电费=用户(峰/平/谷)实际用电量×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电量比例
×合同约定的固定(峰/平/谷)价格
其中:峰(谷)价格=平段价格×峰(谷)系数
(1) 电量比例固定价格模式“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占比为70-90%之间。具体数值范围按政府最终发布的年度交易安排为准。
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与附 (略) 场联动“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两者之和需等于100%。
(2) 价格范围平段价格上限为554元/兆瓦时,下限为372元/兆瓦时。具体数值范围按政府最终发布的年度交易安排为准。
(3) 峰谷比价峰谷分时用户(计量点)须执行峰谷价格,非峰谷分时用户(计量点)仅执行平段价格。峰谷电价按政府规定的比价关系和用户计量点 (略) 执行。其中广东省内( (略) ,不含深圳)计量点峰谷电价比例:1.7:1:0.38;深圳( (略) )计量点峰谷电价比例:1.53:1:0.32,深圳( (略) )低压计量点峰谷电价比例:1.3553:1:0.2894;广东省内(含深圳, (略) )冰蓄冷计量点峰谷电价比例:1.65:1:0.25。
2.市场联动模式(必选条款)
(1) 联动月度价格电费=用户(峰/平/谷)实际用电量×合同约定的联动月度价格电量比例×合同约定的联动月度(峰/平/谷)价格
其中:峰(谷)价格=平段价格×峰(谷)系数,联动月度价格可选项为:
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综合价、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具体定义及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名词解释第7、8条。
(2) 联动现货价格电费=用户(峰/平/谷)实际用电量×合同约定的联动现货价格电量比例×合同约定的联动现货(峰/平/谷)价格
其中:峰(谷)价格=平段价格×峰(谷)系数,联动现货价格为: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综合价。具体定义及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名词解释第9条。
(3) 模式选择
选择联动月度价格的经营主体可在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综合价和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中二选一,选择联动现货价格模式的经营主体所联动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综合价。
(4) 电量比例
(略) 场联动价格的“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占比为0-20%之间,市场联动价格“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占比之和为10-30%之间。
市场联动“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与附件一第一点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两者之和需等于100%。
(5) 峰谷比价
“联动价格部分”的峰谷比价与本附件第1点“固定价格部分”的峰谷比价相同。
3.煤电联动(可选条款)煤电联动电费=合同约定固定价格部分(峰/平/谷)电量×[(结算月CECI价格指数-合同签约月CECI价格指数)/100](向零取整)×合同约定的煤电联动(峰/平/谷)浮动单价
例:签订月份CECI价格指数为1000元/吨,结算月CECI价格指数为901元/吨,煤炭联动基准值为901-1000=-99,当月指数未超过基准值100元/吨,本月煤炭联动不需计算浮动费用。
其中,煤电联动峰(谷)浮动单价=煤电联动平段浮动单价×峰(谷)系数结算月CECI价格指数与合同签约月CECI价格指数均为对应月份CECI沿海指数成交价(5500kcal/kg),CECI价格指数具体定义及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名词解释第11条。
(1) 模式选择
煤电联动为可选项,参与峰谷电价。如确认选择煤电联动条款后,**双方
电能量交易价格随煤电价格上下浮动。
(2) 价格范围
煤电联动价格叠加固定价格部分平段价格后,须介于平段价格上下限值之间。如叠加后超出上述范围时,煤电联动价格取限值与固定价格部分平段价格之差。
浮动单价范围为0-50元/兆瓦时。
(3) 峰谷比价
“煤电联动部分”的峰谷比价与本附件第1点“固定价格部分”的峰谷比价相同。
4.浮动电费模式(可选条款)浮动电费=实际用电量×浮动电费单价
(1) 模式选择
浮动电费模式为可选项,不执行峰谷电价。如确认选择浮动电费模式后,*方还需向*方支付电能量浮动电费。
(2) 价格限制
浮动电费单价上限为15元/兆瓦时,下限为0元/兆瓦时。
5.市场风控条款(二选一)(略) 场风险,当结算月份*方平段电量结算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超过30%或低于20%时,双方按附件一零售交易信息约定方式执行:
方式一:超额电费共担条款:
*方平段电量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超出30%,*方用电量的平段单价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的130%进行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触发超额上限电费共担条款用户电费=用户(峰/平/谷)实际用电量×市场月度加权(峰/平/谷)平均价×1.3
*方平段电量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低于20%,*方用电量的平段单价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的80%进行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触发超额下限电费共担条款用户电费=用户(峰/平/谷)实际用电量×市场月度加权(峰/平/谷)平均价×0.8
方式二:单方解约条款:当*方平段电量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超过30%时,*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方应于每月20日前行使解除权;当*方平段电量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低于20%时,*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方应于每月15日前行使解除权。上述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交易中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次日起60日内;合同解除的生效日期为*方或*方行使解除权的次月1日开始,生效日前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生效日后的有关损失和后果由双方各自承担。
具体定义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名词解释第12条。
1.交易中心:指广东电力 (略) 。
2. (略) :指广东交易机构负责建设、运营、 (略) (略) 。
3.零售合同: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量、价、率等交易结算条款的合同。
4.零售结算:指交易中心按照经营主体签订的电子零售合同计算并发布电能量电费结算依据, (略) 企业汇总发行及收付电费的过程。
5.零售结算模式:指是由零售 (略) 提供的量、价、率等字段组合生成的结算模式类型及参数值。
6.电能量电费:零售用户、售电公司通过电子零售合同约定的基于用户实际用电量产生的电费,包括固定电费、联动电费、煤电联动电费(可选)与浮动电费(可选)四部分。
7.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综合价:指交易中心月度交易时发布的当月月度集中竞争综合价。作为零售结算模式联动价格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
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综合价(含分摊)=当月月度集中竞争综合价+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
8.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 (略) 场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挂牌、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等中长期交易品种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零售结算模式联动价格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
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含分摊)=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综合价、月度挂牌与月度双边协商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
9.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综合价: (略) 场各时段统一结算点电价 (略) 场总电量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零售结算模式联动价格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
(略) 场月度综合价(含分摊)=∑(每小时实际用电量×每小时日前出清价格)/月度总实际用电量+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
10.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 (略) (略) 及批发大用户的度电支出,含年、多月、月、周、 (略) 场电能量支出及各项分摊返还。
11. CECI价格指数:是指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与国内主要发电企业联合打造的我国发电侧电煤价格指数体系,中电联及授权或合作机构每周五15时(节假日暂停)通过 (略) 和微信公众号发布。
12.平段电量结算价:是指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固定平段价格、煤电联动价格、市场联动价格及浮动电费单价加权形成的平段电量结算均价。
平段电量结算价={(用户平段实际用电量×固定价格电量比例×固定价格)
+(用户平段实际用电量×联动价格电量比例×联动价格)+(用户平段实际用
电量×固定价格电量比例×[(结算月CECI价格指数-合同签约月CECI价格指数)/100](向零取整)×煤电联动浮动单价)+(用户平段实际用电量×浮动电费单价)}/用户平段实际用电量
一、**双方发现本单位人员及其亲属(或其特定关系人)有行贿、索贿、受贿及利益输送等有关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倾向或行为的,应予以制止、提醒纠正、批评教育,并应向对方纪检部门举报。
二、**双方廉洁举报电话和廉洁举报邮箱:
1.*方廉洁举报电话:
*方廉洁举报邮箱:
2.*方廉洁举报电话:
*方廉洁举报邮箱:
2025年度电力交易协议项目的补充公告
2025年度电力交易协议项目(项目编号:ZYFWZX-*)现发布补充公告,内容如下:
一、原公告第四点“结算模式”调整如下:
结算模式:固定价格结算电量占比:80%,市场联动价格结算电量占比:20%,市场联动价格选择: (略) 场月度综合价,不选用浮动电费。
二、原公告第七点补充如下: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提交备份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00-10:30。
地点:荔胜广场北塔26楼 (略) 开标1室。
三、本项目澄清文件详见附件。
四、原比选公告其他内容与要求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原比选公告。
五、已响应登记的单位资料继续有效,未登记的单位可以继续参加响应登记。
附件:2025年度电力交易协议项目澄清文件
(略)
2024年11月28日
2025年度电力交易协议项目澄清文件
我司现对2025年度电力交易协议项目(项目编号:ZYFWZX-*)进行澄清,内容如下:
一、第一部分公开比选邀请函中,明确相关时间地点信息。
原文:
2. 本项目上传响应文件及开响应文件的地点为:
“.file” (略) 址: (略) (http://**)
“.bin”文件或“.xbid”文件收件人: (略)
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响应备份文件递交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另行通知。
3. 本项目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公开开启商务响应文件时间另行通知。
公开开启价格响应文件时间另行通知。
现文:
2. 本项目上传响应文件及开响应文件的地点为:
“.file” (略) 址: (略) (http://**)
“.bin”文件或“.xbid”文件收件人: (略)
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响应备份文件递交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00-10:30。
地点:荔胜广场北塔26楼 (略) 开标1室。
3. 本项目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公开开启商务响应文件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公开开启价格响应文件时间2024 年12月5日14:00。
二、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第一点响应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相关信息。
原文:
11、响应文件递交
“.file” (略) 址: (略) (http://**)“.bin”文件或“.xbid”文件收件人: (略)
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备份文件递交时间:
地点:荔胜广场北塔26楼 (略) 开标 室
12、响应截止时间
另行通知。
14、公开宣布所有响应人的响应报价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另行通知。
价格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另行通知。
开启响应文件地址:另行通知。
现文:
11、响应文件递交
“.file” (略) 址: (略) (http://**)“.bin”文件或“.xbid”文件收件人: (略)
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响应备份文件递交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00-10:30
地点:荔胜广场北塔26楼 (略) 开标1室
12、响应截止时间
2024 年12月5日10:30
14、公开宣布所有响应人的响应报价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价格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 年12月5日10:30。
开启响应文件地址:2024 年12月5日14:00。
三、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式,附件1:电能量结算模式设置表,调整“市场联动价格类型(平段)”选择。
原文:
市场联动价格类型(平段)——选择“月度及现货偏差电量加权平均价(如变化另行通知)”
现文:
市场联动价格类型(平段)——选择“ (略) 场月度综合价”
四、更新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式附件7电子合同(格式),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最新范本为准,详见附件。
五、如比选文件与澄清文件不一致,以澄清文件为准。
(略)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电子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系统自动生成:年月+售电公司代码+电力用户代码+合同序号)
2 (略) 场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交易合同
(范本)
*方(电力用户):
*方(售电公司):
年 月
一、本合 (略) 与电力用户 (略) 场开展的零售交易及结算,范本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零售结算模式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等条款。
二、售电公司与零售用 (略) (简称“ (略) ”,下同)中按照本范本签订电子合同, (略) 流程确认合同内容并加盖电子印章后合同生效,并自动完成零售合同登记备案。广东电力交易 (略) 签订的电子合同为依 (略) 场月度结算。
三、本合同范本附件一和附件二列明的零售结算模式及参数限值,是由 (略) 提供的量、价、率等字段约定组合生成零售结算模式,再自动生成合同条款, (略) 固化。
四、在实施过程中,广东电力交易 (略) 场实际需求优化调整零售结算模式,最大限 (略) 场需求。
五、本合同范本仅支持合同双方约定的电能量零售电费结算,不含需求响应零售结算和绿电交易结算。若涉及其他需资金结算的增值服务,由合同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并自主结算。
六、对于上述使用说明的内容,合同双方均已认真阅读、完全理解并同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使用该合同范本,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使用说明的全部内容。
第一章 风险提示
第二章 双方签署信息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电能量零售结算
第五章 合同违约和赔偿
第六章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八章 其他
附件一 零售交易信息
附件二 电能量零售结算说明
附件三 名词解释
附件四 廉洁声明(可选)
*、*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且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经营主体资格,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电力零售交易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风险提示1.1 本合同按广 (略) 场统一范本商定,一经线上签订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本合同中仅约定电能量电费,非用户最终到户电费,用户在签订合同前请综合评估叠加各部分电费后的用电成本。
1.3 交易中心依据本电子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若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导致的双方损失或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或司 (略) 理解决。
1.4 本合同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进行线上签订,请各经营主体谨慎妥善使用签约过程中须用到的验证码(通过对公账户打款方式发送)、人脸识别等信息,切勿泄露、配合、提供给合同相对方或其他方使用。
1.5 电力用户应合理选择零售结算模式, (略) 场联动模式时,若高比 (略) 场价格,电力用户用电价 (略) 场价格而波动,可能有较大幅度的升高或降低。浮动电费(可选)和煤电联动电费(可选)是在 (略) 场联动模式基础上额外叠加的电费,选取时需综合考虑叠加后的价格水平。
1.6 售电公司应综 (略) 场分摊电费等购电成本,与零售用户协商确定零售合同价格及参数。 (略) 场联 (略)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注意避免重复计费。
1.7 本合同签订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1.8 对于上述风险提示,合同双方均已认真阅读、完全理解并同意,合同签署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风险提示的全部内容。
2.1 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方):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 电力用户编码:
所在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有效证件号码: *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2.2 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方): 企业名称:
售电公司编码: 企业所在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号码: *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2.3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下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获取供电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3.1.2 获得*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电能量计量数据。
3.2 *方的义务包括:
3.2.1 向*方如实、完整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等用电信息,包括用电计量点的增减及变更、办理增减容和更名过户等用电业务信息,向*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在合同履行期间,除不可抗力和政策要求外,不得通过任 (略) 场,造成*方经济损失。
3.2.2 按相关规定与供电企业签署《供用电合同》,按时缴纳电费,包括:电能量电费、输配电费、政府基金附加费等相关费用。
3.2.3 做好合同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与本合同相关信息透漏至第三方,政府监管部门、市场交易机构等具备查阅资格的单位除外。
3.2.4 如因 (略) “转供电”改为“直供电”政策 (略) 场注册状态发生变化,*方应及时向*方告知相关信息,并按相关政策配合做好零售合同衔接工作。
3.3 *方的权利包括:
获得*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计量电量数据。
3.4 *方的义务包括: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为*方提供电力交易销售服务,做好需求侧管理, (略) 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 向*方宣传解 (略) 场结算规则、流程等要求,协 (略) 签订零售合同、固化零售结算模式。
3.4.3 做好合同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与本合同相关信息透漏至第三方,政府监管部门、市场交易机构等具备查阅资格的单位除外。
3.4.4 如因 (略) “转供电”改为“直供电”政策 (略) 场注册状态发生变化,*方应按相关政策协同*方做好零售合同衔接工作。
第四章 电能量零售结算4.1**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零售套餐及结算模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零售交易信息。
4.2本合同按照《广 (略) 场结算实施细则》和《 (略) 场零售结算实施细则》以及现货运行有关要求进行结算。
4.3本合同约定价格为电能量价格,非用户最终到户电价。电能量价格按照双方约订的零售结算模式计算得出,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二。此外,*方到户电费按照政策规定还包括:输配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电费、尖峰加价电费、变动成本补偿分摊电费、需求响应分摊电费、发电侧容量电价电费、峰谷平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各 (略) 和交易中心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4.4实际结算电量以供电企业电力计量装置采集并推送至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实际用电量为准。
第五章 合同违约和赔偿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5.2 (略) 理原则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除外。
5.3 违约赔偿
如发生提交虚假信息、停产、变更、退市等行为,影响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4 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5.4.1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附件一零售交易信息约定执行,该违约金由双方自行结算赔偿。
第六章 合同变更和解除6.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新合同,自新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废止。
6.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最新政策规定而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有异议时,双方可按本合同6.1条协商签订新合同。
6.3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6.3.1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何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得到纠正;
6.3.2 任何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6.3.3 任何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七章 争议解决7.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略) 场行业内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本合同附件一零售交易信息第七点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二选一):
方式一:双方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请求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略) 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方式二:任何一方依法提请原告方所 (略)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八章 其他8.1 本合同及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且本合同附件对合同正文零售交易的结算规则进行详细说明,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交易中心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模式出具结算依据。
8.2 (略) 签订的电子合同,本 (略) 完成
电子合同签订流程并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页无正文)
*方: 系统自动生成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经营者: 系统自动取
盖章:
*方: 系统自动生成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系统自动取
盖章:
现货运行期间,**双方约定按以下电能量零售结算模式开展月度结算,*
双方签署信息 购电方(电力用户,简称*方) 电力用户编码: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有效证件号码: *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售电方(售电公司,简称*方) 售电公司编号: 企业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企业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号码: *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电能量结算模式 固定价格模式+市场联动模式+¨煤电联动(可选)+¨浮动电费(可选) 一、固定价格模式(必填)按实际用电量占比 平段价格 峰段价格 谷段价格 % XXX 元/兆瓦时系统根据峰电价比例计算系统根据谷电价比例计算 二、市场联动模式(必填) 联动月度价格(选填)按实际用电量占比 市场联动价格类型(平段) %¨ 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综合价¨ 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联动现货价格(选填) %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综合价 ¨ 三、煤电联动(选填)计费参数参数描述参数值 结算电量 固定价格部分电量占比(计量单位:%)系统自动读取固定价格电量占比 基准值当指数超过/低于该参考基准值时,结算电价进行浮动(计量单位:元/吨)交易中心发布签约月份煤炭参考价 浮动单价当指数超过基准值每 100 元/吨时,结算电价上下浮动的幅度(计量单位:元/兆瓦时)双方约定填报,需在规则规定范围内 |
方电能量电费支出等于固定价格模式、市场联动模式、煤电联动模式(可选)与浮动电费(可选)之和,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二。双方签署信息、量价模式、风险防控、违约赔偿及争议解决等条款约定如下:
¨ 四、浮动电费 (选填) | 按实际用电量 | 浮动电费单价 |
系统自动读取用户 实际用电量计算 | XX 元/兆瓦时 | |
五、市场风控条款 (二选一) | ¨ 超额电费共担 | ¨ 单方解约 |
六、违约赔偿条款 | 当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 的计算标准为: ,该违约金由双方自行结算赔偿。 | |
七、争议解决条款 (二选一) | ¨ 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 提交原告所 (略) 诉讼 |
八、廉洁声明 (可选) | ¨ 设置廉洁声明(附件四) | ¨ 不设置廉洁声明 |
备注:1 兆瓦时等于 1000 千瓦时,100 元/兆瓦时等于 0.1 元/千瓦时。 |
以下对电能量零售结算进行综合性说明, (略) 场政策及规则发生调整,相关计算方式作相应调整。
1.固定价格模式(必选条款)固定价格电费=用户(峰/平/谷)实际用电量×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电量比例
×合同约定的固定(峰/平/谷)价格
其中:峰(谷)价格=平段价格×峰(谷)系数
(1) 电量比例固定价格模式“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占比为70-90%之间。具体数值范围按政府最终发布的年度交易安排为准。
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与附 (略) 场联动“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两者之和需等于100%。
(2) 价格范围平段价格上限为554元/兆瓦时,下限为372元/兆瓦时。具体数值范围按政府最终发布的年度交易安排为准。
(3) 峰谷比价峰谷分时用户(计量点)须执行峰谷价格,非峰谷分时用户(计量点)仅执行平段价格。峰谷电价按政府规定的比价关系和用户计量点 (略) 执行。其中广东省内( (略) ,不含深圳)计量点峰谷电价比例:1.7:1:0.38;深圳( (略) )计量点峰谷电价比例:1.53:1:0.32,深圳( (略) )低压计量点峰谷电价比例:1.3553:1:0.2894;广东省内(含深圳, (略) )冰蓄冷计量点峰谷电价比例:1.65:1:0.25。
2.市场联动模式(必选条款)
(1) 联动月度价格电费=用户(峰/平/谷)实际用电量×合同约定的联动月度价格电量比例×合同约定的联动月度(峰/平/谷)价格
其中:峰(谷)价格=平段价格×峰(谷)系数,联动月度价格可选项为:
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综合价、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具体定义及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名词解释第7、8条。
(2) 联动现货价格电费=用户(峰/平/谷)实际用电量×合同约定的联动现货价格电量比例×合同约定的联动现货(峰/平/谷)价格
其中:峰(谷)价格=平段价格×峰(谷)系数,联动现货价格为: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综合价。具体定义及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名词解释第9条。
(3) 模式选择
选择联动月度价格的经营主体可在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综合价和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中二选一,选择联动现货价格模式的经营主体所联动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综合价。
(4) 电量比例
(略) 场联动价格的“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占比为0-20%之间,市场联动价格“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占比之和为10-30%之间。
市场联动“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与附件一第一点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电量比例”两者之和需等于100%。
(5) 峰谷比价
“联动价格部分”的峰谷比价与本附件第1点“固定价格部分”的峰谷比价相同。
3.煤电联动(可选条款)煤电联动电费=合同约定固定价格部分(峰/平/谷)电量×[(结算月CECI价格指数-合同签约月CECI价格指数)/100](向零取整)×合同约定的煤电联动(峰/平/谷)浮动单价
例:签订月份CECI价格指数为1000元/吨,结算月CECI价格指数为901元/吨,煤炭联动基准值为901-1000=-99,当月指数未超过基准值100元/吨,本月煤炭联动不需计算浮动费用。
其中,煤电联动峰(谷)浮动单价=煤电联动平段浮动单价×峰(谷)系数结算月CECI价格指数与合同签约月CECI价格指数均为对应月份CECI沿海指数成交价(5500kcal/kg),CECI价格指数具体定义及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名词解释第11条。
(1) 模式选择
煤电联动为可选项,参与峰谷电价。如确认选择煤电联动条款后,**双方
电能量交易价格随煤电价格上下浮动。
(2) 价格范围
煤电联动价格叠加固定价格部分平段价格后,须介于平段价格上下限值之间。如叠加后超出上述范围时,煤电联动价格取限值与固定价格部分平段价格之差。
浮动单价范围为0-50元/兆瓦时。
(3) 峰谷比价
“煤电联动部分”的峰谷比价与本附件第1点“固定价格部分”的峰谷比价相同。
4.浮动电费模式(可选条款)浮动电费=实际用电量×浮动电费单价
(1) 模式选择
浮动电费模式为可选项,不执行峰谷电价。如确认选择浮动电费模式后,*方还需向*方支付电能量浮动电费。
(2) 价格限制
浮动电费单价上限为15元/兆瓦时,下限为0元/兆瓦时。
5.市场风控条款(二选一)(略) 场风险,当结算月份*方平段电量结算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超过30%或低于20%时,双方按附件一零售交易信息约定方式执行:
方式一:超额电费共担条款:
*方平段电量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超出30%,*方用电量的平段单价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的130%进行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触发超额上限电费共担条款用户电费=用户(峰/平/谷)实际用电量×市场月度加权(峰/平/谷)平均价×1.3
*方平段电量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低于20%,*方用电量的平段单价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的80%进行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触发超额下限电费共担条款用户电费=用户(峰/平/谷)实际用电量×市场月度加权(峰/平/谷)平均价×0.8
方式二:单方解约条款:当*方平段电量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超过30%时,*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方应于每月20日前行使解除权;当*方平段电量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低于20%时,*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方应于每月15日前行使解除权。上述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交易中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次日起60日内;合同解除的生效日期为*方或*方行使解除权的次月1日开始,生效日前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生效日后的有关损失和后果由双方各自承担。
具体定义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名词解释第12条。
1.交易中心:指广东电力 (略) 。
2. (略) :指广东交易机构负责建设、运营、 (略) (略) 。
3.零售合同: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量、价、率等交易结算条款的合同。
4.零售结算:指交易中心按照经营主体签订的电子零售合同计算并发布电能量电费结算依据, (略) 企业汇总发行及收付电费的过程。
5.零售结算模式:指是由零售 (略) 提供的量、价、率等字段组合生成的结算模式类型及参数值。
6.电能量电费:零售用户、售电公司通过电子零售合同约定的基于用户实际用电量产生的电费,包括固定电费、联动电费、煤电联动电费(可选)与浮动电费(可选)四部分。
7.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综合价:指交易中心月度交易时发布的当月月度集中竞争综合价。作为零售结算模式联动价格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
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综合价(含分摊)=当月月度集中竞争综合价+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
8.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 (略) 场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挂牌、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等中长期交易品种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零售结算模式联动价格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
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含分摊)=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综合价、月度挂牌与月度双边协商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
9.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综合价: (略) 场各时段统一结算点电价 (略) 场总电量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零售结算模式联动价格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
(略) 场月度综合价(含分摊)=∑(每小时实际用电量×每小时日前出清价格)/月度总实际用电量+ (略) 场用户侧度电分摊单价
10.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 (略) (略) 及批发大用户的度电支出,含年、多月、月、周、 (略) 场电能量支出及各项分摊返还。
11. CECI价格指数:是指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与国内主要发电企业联合打造的我国发电侧电煤价格指数体系,中电联及授权或合作机构每周五15时(节假日暂停)通过 (略) 和微信公众号发布。
12.平段电量结算价:是指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固定平段价格、煤电联动价格、市场联动价格及浮动电费单价加权形成的平段电量结算均价。
平段电量结算价={(用户平段实际用电量×固定价格电量比例×固定价格)
+(用户平段实际用电量×联动价格电量比例×联动价格)+(用户平段实际用
电量×固定价格电量比例×[(结算月CECI价格指数-合同签约月CECI价格指数)/100](向零取整)×煤电联动浮动单价)+(用户平段实际用电量×浮动电费单价)}/用户平段实际用电量
一、**双方发现本单位人员及其亲属(或其特定关系人)有行贿、索贿、受贿及利益输送等有关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倾向或行为的,应予以制止、提醒纠正、批评教育,并应向对方纪检部门举报。
二、**双方廉洁举报电话和廉洁举报邮箱:
1.*方廉洁举报电话:
*方廉洁举报邮箱:
2.*方廉洁举报电话:
*方廉洁举报邮箱:
广东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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