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2025年信息化系统集中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公开招标更正公告-更正事项
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14.1(3)款特定资格条件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包3:投标人须在国家 (略) 发布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试点机构目录》国家 (略) 公告(第42号)内,提供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拟中标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中的证书原件进行核查,拟中标投标人未提供原件或证书造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变更为:“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4.1(3)款特定资格条件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须在国家 (略) 发布的《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业务)目录》内〔国家 (略) 公告(49号)〕,提供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拟中标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中的证书原件进行核查,拟中标投标人未提供原件或证书造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14.1(3)款特定资格条件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包3:投标人须在国家 (略) 发布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试点机构目录》国家 (略) 公告(第42号)内,提供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拟中标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中的证书原件进行核查,拟中标投标人未提供原件或证书造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变更为:“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4.1(3)款特定资格条件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须在国家 (略) 发布的《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业务)目录》内〔国家 (略) 公告(49号)〕,提供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拟中标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中的证书原件进行核查,拟中标投标人未提供原件或证书造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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