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高要区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和《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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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高要区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和《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的补充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实施《2024年 (略) 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和《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 (略) 生猪养殖发展实际情况,我局对两份方案进行重新研判,补充说明如下:

  一、数据统计周期由原来的“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变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于2024年11月16至11月22日,向区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提出联合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件要求的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办理。”变更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于2025年1月2至1月10日,向区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办理。”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6日


  为进一步优化实施《2024年 (略) 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和《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 (略) 生猪养殖发展实际情况,我局对两份方案进行重新研判,补充说明如下:

  一、数据统计周期由原来的“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变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于2024年11月16至11月22日,向区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提出联合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件要求的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办理。”变更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于2025年1月2至1月10日,向区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办理。”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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