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区山前坞山塘重建工程第一次答疑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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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区山前坞山塘重建工程第一次答疑澄清文件




(略) 山前坞山塘重建工程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 (略) 山前坞山塘重建工程招标文件进行部分现补充更正:

1、 补充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略)年。(详见答疑文件补充附件)。

2、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补充增加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详见答疑文件补充附件)。

3、 原开标时间、投标截至时间、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上午9:00,现变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00。

4、 原投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现变更为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2月16日

5、 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3月9日,现变更为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3月24日。

招标文件中其它内容不变。



(略) (略) 人民政府罗桥街 (略)

2024年11月28日









补充附件: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 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略) (略) 人民政府罗桥街 (略)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


1.1.2.6 监理人: (签约后填入监理人的名称) 。


1.1.4 日期


1.1.4.2 开工日期:本项目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于2024 年12 月25日 暂定开工日 期,具体开工时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确定。


1.1.4.3 工期:本项目计划工期 180 天。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本项目竣工日期于2025年3月24 日。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略)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补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包括投标辅助材料);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经评审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勘察并对其结果自行负责,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2.8 其它义务


本款补充内容为“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义务支持、配合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汛抢险工作。”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变更合同的范围;

(2)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等其他重大决定;


(3)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


(4)批准因责任事故停工后的复工;


5)对承包方变更单价要求的答复;

(6)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9 条规定,当工程发生变更时,需经发包人批准的

作业变更指示。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定)


4.2 履约担保


4.2.1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本合同项目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按下列第(1)或(2)项规定办理,规定须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 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供给发包人。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办法工程接收证书前 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投入使用专项验收(或完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提供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中标金额的 10%。


(2)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的 10%(从承包人注册所在地企业帐户汇入发包 人指定帐户)。


(3)不需提供履约担保。


4.2.2


履约保证金退付时间为投入使用专项验收(或完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本款第 4.3.2 项变更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若将非主体工程或工作分包出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给第三人。”

本款第 4.3.3 项变更为“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分包人 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 4.5.1 项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建造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且押证上岗。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报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 4.6.1 项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遣本工程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且人员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凡投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钢材、水泥进场后 均必须作二次试验并将试验报告送招标人,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




招标人有权制止使用并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 (略) 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联系解决 。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50 ㎜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20 m/s 的 8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10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10mm。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所有工程

年 月 日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无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 。


13 工程质量


13.8 质 (略) 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承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 (略) 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发包人会同监理人确定 。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删除本项全文并代之以“本合同工程出现《工程量清单》未列的新增项目,且《工


程量清单》 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 规定(试行)》(赣水建管字[2006]242 号)及配套定额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 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6]49 号)。进行单价计算。砂、卵石及块 石价格按照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计入(如果投标价 (略) 场价 (略) 场价格计 入);其它材料价格按实际施工时当月当地造价信息价计入,按以上原则计算出的单价乘以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与拦标总价之比所得出的折减系数,作为新增项目的单价。”

本款(15.4)增加 15.4.4、15.4.5、15.4.6 项,其内容如下:


15.4.4 出现 15.1 款(6)项变更情况时,工程量增加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 20%以上 部分的单价按 15.4.3 规定重新计算,并与原投标报价对比后,取小值确定。


15.4.5 合同工期内,承包人因施工组织考虑不周,不能满足工程合同工期、质量要求,为 此改变施工方法、施工设备、施工资源配置等施工保证措施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6 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工程结构设计和技术要求,为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 控制与安全需要而对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施工参数、布置、施工资源等 进行的调整或改变,虽经监理人批准,仍属承包人自我完善的施工动态控制与管理的惯例措施,这类调整或改变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由发包人在合同实施期间视具体情况确定。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合同签约时由发包人具体确定;发包人 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合同签约时由发包人具体确定。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负责。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对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价格调 整按下列第(1)项规定执行。

(1)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作任何调整。


(2) 合同工期内,砂、卵石、碎石、水泥、钢筋、汽油、柴油参照当地造价信息,以实 际施工时信息价与投标报价时信息价的增减幅度为准,不予调差。总价包干项目不予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本工程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20%(分两期支付,第一次合同签订后并支付工程预付

款的 60%,第二次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再支付预付款的40%)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交第一次预付 款的保函。预付款的扣回方式为第四个月起,按月进度相应比例扣回,直至累计完成合同金 额的 80%时扣清。

17.2.1 预付款


本款补充下列第(1)项内容。


(1)本合同无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17.4 质量保证金


工程完工经合同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后支付到经审定投资的 97%,剩余款项作为质保


金待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支付。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略)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略)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图、有关签证资料、变更通知单、最终


结算清单等 。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技术预验


收) ;政府验收包括: 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全部由发包人主持。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本款中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5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开工前,承包人需要按照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的金额购买建筑意

外伤害保险。


20.6 其他保险


其他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

23 索赔

《通用合同条款》第 23 条补充 23.5 款:

23.5 以下不属于索赔范围

23.5.1 发包人可以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对项目的实施顺序、施工工期计划进行调整。 发

包人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工程项目的增加、减少、取消, 承包人不得提出索

赔要求。

23.5.2 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在发包人及监理人督促后,仍无法满足施工进

度要求的情况下,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按时完工时,可将剩余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另行

安排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或提出索赔要求。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

合同争议解决机构为: (略) (略) 。


25 其他补充条款

25.1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完善落实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措施, 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5.2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施工生产、 (略) 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5.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与工程所在地发生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略) 山前坞山塘重建工程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 (略) 山前坞山塘重建工程招标文件进行部分现补充更正:

1、 补充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略)年。(详见答疑文件补充附件)。

2、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补充增加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详见答疑文件补充附件)。

3、 原开标时间、投标截至时间、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上午9:00,现变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00。

4、 原投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现变更为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2月16日

5、 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3月9日,现变更为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3月24日。

招标文件中其它内容不变。



(略) (略) 人民政府罗桥街 (略)

2024年11月28日









补充附件: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 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略) (略) 人民政府罗桥街 (略)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


1.1.2.6 监理人: (签约后填入监理人的名称) 。


1.1.4 日期


1.1.4.2 开工日期:本项目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于2024 年12 月25日 暂定开工日 期,具体开工时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确定。


1.1.4.3 工期:本项目计划工期 180 天。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本项目竣工日期于2025年3月24 日。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略)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补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包括投标辅助材料);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经评审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勘察并对其结果自行负责,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2.8 其它义务


本款补充内容为“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义务支持、配合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汛抢险工作。”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变更合同的范围;

(2)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等其他重大决定;


(3)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


(4)批准因责任事故停工后的复工;


5)对承包方变更单价要求的答复;

(6)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9 条规定,当工程发生变更时,需经发包人批准的

作业变更指示。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定)


4.2 履约担保


4.2.1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本合同项目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按下列第(1)或(2)项规定办理,规定须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 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供给发包人。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办法工程接收证书前 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投入使用专项验收(或完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提供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中标金额的 10%。


(2)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的 10%(从承包人注册所在地企业帐户汇入发包 人指定帐户)。


(3)不需提供履约担保。


4.2.2


履约保证金退付时间为投入使用专项验收(或完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本款第 4.3.2 项变更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若将非主体工程或工作分包出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给第三人。”

本款第 4.3.3 项变更为“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分包人 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 4.5.1 项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建造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且押证上岗。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报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 4.6.1 项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遣本工程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且人员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凡投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钢材、水泥进场后 均必须作二次试验并将试验报告送招标人,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




招标人有权制止使用并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 (略) 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联系解决 。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50 ㎜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20 m/s 的 8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10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10mm。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所有工程

年 月 日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无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 。


13 工程质量


13.8 质 (略) 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承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 (略) 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发包人会同监理人确定 。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删除本项全文并代之以“本合同工程出现《工程量清单》未列的新增项目,且《工


程量清单》 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 规定(试行)》(赣水建管字[2006]242 号)及配套定额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 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6]49 号)。进行单价计算。砂、卵石及块 石价格按照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计入(如果投标价 (略) 场价 (略) 场价格计 入);其它材料价格按实际施工时当月当地造价信息价计入,按以上原则计算出的单价乘以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与拦标总价之比所得出的折减系数,作为新增项目的单价。”

本款(15.4)增加 15.4.4、15.4.5、15.4.6 项,其内容如下:


15.4.4 出现 15.1 款(6)项变更情况时,工程量增加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 20%以上 部分的单价按 15.4.3 规定重新计算,并与原投标报价对比后,取小值确定。


15.4.5 合同工期内,承包人因施工组织考虑不周,不能满足工程合同工期、质量要求,为 此改变施工方法、施工设备、施工资源配置等施工保证措施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6 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工程结构设计和技术要求,为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 控制与安全需要而对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施工参数、布置、施工资源等 进行的调整或改变,虽经监理人批准,仍属承包人自我完善的施工动态控制与管理的惯例措施,这类调整或改变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由发包人在合同实施期间视具体情况确定。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合同签约时由发包人具体确定;发包人 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合同签约时由发包人具体确定。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负责。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对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价格调 整按下列第(1)项规定执行。

(1)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作任何调整。


(2) 合同工期内,砂、卵石、碎石、水泥、钢筋、汽油、柴油参照当地造价信息,以实 际施工时信息价与投标报价时信息价的增减幅度为准,不予调差。总价包干项目不予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本工程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20%(分两期支付,第一次合同签订后并支付工程预付

款的 60%,第二次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再支付预付款的40%)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交第一次预付 款的保函。预付款的扣回方式为第四个月起,按月进度相应比例扣回,直至累计完成合同金 额的 80%时扣清。

17.2.1 预付款


本款补充下列第(1)项内容。


(1)本合同无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17.4 质量保证金


工程完工经合同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后支付到经审定投资的 97%,剩余款项作为质保


金待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支付。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略)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略)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图、有关签证资料、变更通知单、最终


结算清单等 。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技术预验


收) ;政府验收包括: 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全部由发包人主持。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本款中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5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开工前,承包人需要按照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的金额购买建筑意

外伤害保险。


20.6 其他保险


其他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

23 索赔

《通用合同条款》第 23 条补充 23.5 款:

23.5 以下不属于索赔范围

23.5.1 发包人可以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对项目的实施顺序、施工工期计划进行调整。 发

包人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工程项目的增加、减少、取消, 承包人不得提出索

赔要求。

23.5.2 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在发包人及监理人督促后,仍无法满足施工进

度要求的情况下,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按时完工时,可将剩余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另行

安排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或提出索赔要求。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

合同争议解决机构为: (略) (略) 。


25 其他补充条款

25.1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完善落实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措施, 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5.2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施工生产、 (略) 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5.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与工程所在地发生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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