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城院区建设项目一期三联供系统采购及安装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大学 (略) (略) 区建设项目(一期)三联供系统
采购及安装(第二次)补遗通知(3)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庆大学 (略) (略) 区建设项目(一期)三联供系统采购及安装(第二次)招标文件(含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的附件)作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3.1.2条“(2)卖方按投标当期国家税法规定设备销售类进行计税并综合考虑在综合包干单价中,在本项目履约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税金按相应规定执行,同时按调整后的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及办理结算。”内容修改为:卖方按投标当期国家税法规定进行计税并综合考虑在综合包干单价中,在本项目履约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税金按相应规定执行,同时按调整后的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及办理结算。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合同价格与支付”中增加第3.4条内容:卖方须根据本合同内容及卖方自身情况,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开据相应税种及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若卖方开据的发票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国家税率调整的情况除外),由卖方无条件进行重开,并由卖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及损失。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第18.2条“结算原则”中“18.2.2(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修改为:(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2019)143号)执行,其余税金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
4、现重新发布本项目《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以本次新发布的为准。
5、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12月1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特别提示: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中与本补遗(3)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遗(3)内容为准,本补遗(3)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招 标 人:重庆大学 (略)
代理业主: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 (略)
总承包方: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2024年11月28日
重庆大学 (略) (略) 区建设项目(一期)三联供系统
采购及安装(第二次)补遗通知(3)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庆大学 (略) (略) 区建设项目(一期)三联供系统采购及安装(第二次)招标文件(含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的附件)作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3.1.2条“(2)卖方按投标当期国家税法规定设备销售类进行计税并综合考虑在综合包干单价中,在本项目履约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税金按相应规定执行,同时按调整后的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及办理结算。”内容修改为:卖方按投标当期国家税法规定进行计税并综合考虑在综合包干单价中,在本项目履约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税金按相应规定执行,同时按调整后的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及办理结算。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合同价格与支付”中增加第3.4条内容:卖方须根据本合同内容及卖方自身情况,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开据相应税种及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若卖方开据的发票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国家税率调整的情况除外),由卖方无条件进行重开,并由卖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及损失。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第18.2条“结算原则”中“18.2.2(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修改为:(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2019)143号)执行,其余税金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
4、现重新发布本项目《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以本次新发布的为准。
5、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12月1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特别提示: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中与本补遗(3)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遗(3)内容为准,本补遗(3)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招 标 人:重庆大学 (略)
代理业主: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 (略)
总承包方: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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