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曹回镇莲花村建制村通双车道建设工程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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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曹回镇莲花村建制村通双车道建设工程答疑补遗文件

垫江县曹回镇莲花村建制村通双车道建设工程

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条的“5.2项目总工:1人。

5.2.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工应具有 公路工程 专业 二 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修改为:

“5.2项目总工:1人。

5.2.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工应具有 公路工程 专业 中 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二、“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的如下条款有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如果由于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的原因,个别子目单 (略) 场行情价的,发包人有权对该子 (略) 场行情价做出调整。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结合现行交 (略) (略) 发布的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重新组价并执行投标下浮率确定单价,其中人材机的调整按照投标当月由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确定(如有核价材料,核价材料不纳入下浮计算基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 (略) 场 (略) 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安全生产费和临时工程费:

(1)安全生产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依据按照《 (略)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略) 〔2017〕129号文件要求,按 (略) 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结算价=实际完成工程量*投标单价+变更增减价款+其他价款。

变更增加调整原则按照专用条款15.4 变更的估 (略) 理。

本项(1)目约定为:(后续其他条款不变)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止。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2.1.2 对承包人 (略) 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6)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

(7)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 5000元/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支付违约金。

(12)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13)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

(15)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

(16)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17)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元/次支付违约金。

(18)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元/次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完工结算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且每延误一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1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2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20.6.4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21)发生第22.1.1条(17)、22.1.1条(18)、22.1.1条(19)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7)的七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4.7.1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累计不超过*。

2)主要项目总工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8)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项目总工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累计不超过*。

3)主要施工管理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9)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项目总工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

三、“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的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第四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四、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12月17日10时00分。

注:上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发布的内容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招 标 人:垫江县曹回镇莲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略) :中弘鼎辰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12月02日




[**].CQCF
垫江县曹回镇莲花村建制村通双车道建设工程招标附件.pdf

垫江县曹回镇莲花村建制村通双车道建设工程

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条的“5.2项目总工:1人。

5.2.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工应具有 公路工程 专业 二 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修改为:

“5.2项目总工:1人。

5.2.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工应具有 公路工程 专业 中 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二、“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的如下条款有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如果由于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的原因,个别子目单 (略) 场行情价的,发包人有权对该子 (略) 场行情价做出调整。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结合现行交 (略) (略) 发布的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重新组价并执行投标下浮率确定单价,其中人材机的调整按照投标当月由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确定(如有核价材料,核价材料不纳入下浮计算基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 (略) 场 (略) 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安全生产费和临时工程费:

(1)安全生产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依据按照《 (略)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略) 〔2017〕129号文件要求,按 (略) 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结算价=实际完成工程量*投标单价+变更增减价款+其他价款。

变更增加调整原则按照专用条款15.4 变更的估 (略) 理。

本项(1)目约定为:(后续其他条款不变)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止。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2.1.2 对承包人 (略) 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6)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

(7)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 5000元/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支付违约金。

(12)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13)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

(15)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

(16)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17)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元/次支付违约金。

(18)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元/次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完工结算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且每延误一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1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2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20.6.4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21)发生第22.1.1条(17)、22.1.1条(18)、22.1.1条(19)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7)的七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4.7.1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累计不超过*。

2)主要项目总工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8)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项目总工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累计不超过*。

3)主要施工管理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9)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项目总工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

三、“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的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第四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四、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12月17日10时00分。

注:上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发布的内容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招 标 人:垫江县曹回镇莲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略) :中弘鼎辰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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