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合周高速合肥段及滁合高速合肥支线办公生活家具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滁合周高速合肥段及滁合高速合肥支线办公生活家具采购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HEFQ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滁合周高速合肥段及滁合高速合肥支线办公生活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4HEFQZ*)
一、投标人疑问:
1.第五章供货要求中需求清单及要求里 (略) 要求合同签订后供货前向招标人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 “CNAS”标识,且满足技术要求。此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均要求提供具体的检测内容,而检测内容超过正常的家具检测范围,可以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少之又少,并且检测费用极高。因检测报告属于企业自愿性检测,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没有统一标准,每家供应商的检测内容及数据均不同,根本无法做到与招标文件一模一样。此要求具有明显指向性,指向事先具有这些检测项目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目前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检测报告的费用高达*,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完全破坏了营商环境,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资格。按照常规的国家检测标准检测合格的产品及原材料检测报告也可以证明产品的质量,安全性。招标文件以极高的检测条件限制潜在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此项要求不合理,应改为:“合同签订后供货前向招标人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 “CNAS”标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针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需求清单及要求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后供货前向招标人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CNAS’标识,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的表述调整为“合同签订后供货后向招标人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CNAS’标识,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须知10.10.2特别提示中增加第5条内容,内容为“针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需求清单及要求中的合同签订后供货后向招标人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CNAS’标识的要求。若中标单位在供货后向招标人提供的第三方有限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重新供货并出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2.投标人体系认证中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存在设定控标及量身定制的违法行为,如下:
事实依据1:关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此证书家具行业闻所未闻,见所未见,属于冷门偏门证书,不能因某个别厂家满足此要求来设定评分标准,存在指定供应商行为。
事实依据2:服务不就等同于售后吗?请问提供售后服务类证书是否得分?
法律依据1: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2: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3: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 明确指出“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合理建议: (略) 认真修改评分标准,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修改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以下认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或售后服务认证证书。
回复:招标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体系认证,现修改如下:
投标人体系认证 | 3分 | 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以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 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 (略) 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略) 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
招标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2)技术评分标准-增值服务方案,现修改如下:
增值服务方案 | 5分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免费增值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服务方案增值项目多,服务内容可行性强的,能很好满足招标人需求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组织,培训方案、风险管控等)进行评审: 内容完整详细,高效便捷有保障,可行得3≤F≤5分; 内容符合项目需求但方案模糊笼统的得 1<F<3分; 内容缺失、不健全的得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招标第三章评标办法-2.2.1分值构成中内容修改如下: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1)商务部分:18分 (2)技术部分:22分 (3)投标报价: 60 分 |
二、招标文件修改
1.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需求及清单表格中的第24条“单人床”现调整为“单人床(含床垫)”。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二、分项报价表中第24条“单人床”现调整为“单人床(含床垫)”。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交投 (略)
地 址: (略) 长丰县双墩镇罗 (略) 内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
2024年12月0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3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滁合周高速合肥段及滁合高速合肥支线办公生活家具采购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HEFQ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滁合周高速合肥段及滁合高速合肥支线办公生活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4HEFQZ*)
一、投标人疑问:
1.第五章供货要求中需求清单及要求里 (略) 要求合同签订后供货前向招标人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 “CNAS”标识,且满足技术要求。此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均要求提供具体的检测内容,而检测内容超过正常的家具检测范围,可以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少之又少,并且检测费用极高。因检测报告属于企业自愿性检测,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没有统一标准,每家供应商的检测内容及数据均不同,根本无法做到与招标文件一模一样。此要求具有明显指向性,指向事先具有这些检测项目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目前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检测报告的费用高达*,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完全破坏了营商环境,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资格。按照常规的国家检测标准检测合格的产品及原材料检测报告也可以证明产品的质量,安全性。招标文件以极高的检测条件限制潜在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此项要求不合理,应改为:“合同签订后供货前向招标人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 “CNAS”标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针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需求清单及要求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后供货前向招标人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CNAS’标识,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的表述调整为“合同签订后供货后向招标人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CNAS’标识,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须知10.10.2特别提示中增加第5条内容,内容为“针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需求清单及要求中的合同签订后供货后向招标人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含有‘CMA’或‘CNAS’标识的要求。若中标单位在供货后向招标人提供的第三方有限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重新供货并出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2.投标人体系认证中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存在设定控标及量身定制的违法行为,如下:
事实依据1:关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此证书家具行业闻所未闻,见所未见,属于冷门偏门证书,不能因某个别厂家满足此要求来设定评分标准,存在指定供应商行为。
事实依据2:服务不就等同于售后吗?请问提供售后服务类证书是否得分?
法律依据1: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2: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3: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 明确指出“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合理建议: (略) 认真修改评分标准,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修改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以下认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或售后服务认证证书。
回复:招标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体系认证,现修改如下:
投标人体系认证 | 3分 | 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以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 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 (略) 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略) 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
招标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2)技术评分标准-增值服务方案,现修改如下:
增值服务方案 | 5分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免费增值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服务方案增值项目多,服务内容可行性强的,能很好满足招标人需求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组织,培训方案、风险管控等)进行评审: 内容完整详细,高效便捷有保障,可行得3≤F≤5分; 内容符合项目需求但方案模糊笼统的得 1<F<3分; 内容缺失、不健全的得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招标第三章评标办法-2.2.1分值构成中内容修改如下: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1)商务部分:18分 (2)技术部分:22分 (3)投标报价: 60 分 |
二、招标文件修改
1.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需求及清单表格中的第24条“单人床”现调整为“单人床(含床垫)”。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二、分项报价表中第24条“单人床”现调整为“单人床(含床垫)”。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交投 (略)
地 址: (略) 长丰县双墩镇罗 (略) 内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
2024年12月0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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