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区政府等统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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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区政府等统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更正公告

公告信息

区委区政府等统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更正公告

撰写单位: 北京东方 (略) 发布时间: 2024-12-04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政府等统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11-25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原招标文件附件3“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中仓储能力: 投标供应商应具有的仓储能力: 为本项目配备1000平方米(含)以上常温库的得2分;为本项目配备100平方米(含)以上冷库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1.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双方租赁结算发票及 (略) 站查询的相关发票信息截图; 2.常温库、冷库内景照片; 3.支持验点,如中标后验点时与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不符,则中标无效。 变更为: 投标供应商应具有的仓储能力: 为本项目配备1000平方米(含)以上常温库的得2分;为本项目配备100平方米(含)以上冷库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1.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 2.常温库、冷库内景照片; 3.支持验点,如中标后验点时与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不符,则中标无效。 二、原招标文件附件3“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中配送车辆: 1、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此项目配送的货运车辆(不包含冷链运输车辆),为投标供应商自有的,每有1 辆得1分,投入车辆为租赁的,每有1辆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 2、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此项目配送的冷链车辆(须展示制冷设备),为投标供应商自有的,每有1 辆得1分,投入车辆为租赁的,每有1辆得0.5分,本项最多得3分。 注: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自有车辆提供购车发票及 (略) 站查询的相关发票信息截图、行车证,租赁车辆提供购车发票及 (略) 站查询的相关发票信息截图、行车证、租赁协议及租赁结算发票。 变更为: 1、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此项目配送的货运车辆(不包含冷链运输车辆),为投标供应商自有的,每有1 辆得1分,投入车辆为租赁的,每有1辆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 2、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此项目配送的冷链车辆(须展示制冷设备),为投标供应商自有的,每有1 辆得1分,投入车辆为租赁的,每有1辆得0.5分,本项最多得3分。 注: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自有车辆提供购车发票和行车证,租赁车辆提供租赁协议、行车证、银行转账记录及车辆照片。 三、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12月17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变更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4年12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2024年12月04日10时24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 (略) “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 (略) 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 (略) 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供应商须在辽宁 (略) 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 (略) 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 (略) 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 (略) 相关通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略) 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地 址: (略) (略)
联系方式: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东方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89号恒运大厦1401室
联系方式:0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工、王工
电 话:024-#
附件:

公告信息

区委区政府等统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更正公告

撰写单位: 北京东方 (略) 发布时间: 2024-12-04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政府等统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11-25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原招标文件附件3“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中仓储能力: 投标供应商应具有的仓储能力: 为本项目配备1000平方米(含)以上常温库的得2分;为本项目配备100平方米(含)以上冷库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1.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双方租赁结算发票及 (略) 站查询的相关发票信息截图; 2.常温库、冷库内景照片; 3.支持验点,如中标后验点时与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不符,则中标无效。 变更为: 投标供应商应具有的仓储能力: 为本项目配备1000平方米(含)以上常温库的得2分;为本项目配备100平方米(含)以上冷库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1.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 2.常温库、冷库内景照片; 3.支持验点,如中标后验点时与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不符,则中标无效。 二、原招标文件附件3“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中配送车辆: 1、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此项目配送的货运车辆(不包含冷链运输车辆),为投标供应商自有的,每有1 辆得1分,投入车辆为租赁的,每有1辆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 2、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此项目配送的冷链车辆(须展示制冷设备),为投标供应商自有的,每有1 辆得1分,投入车辆为租赁的,每有1辆得0.5分,本项最多得3分。 注: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自有车辆提供购车发票及 (略) 站查询的相关发票信息截图、行车证,租赁车辆提供购车发票及 (略) 站查询的相关发票信息截图、行车证、租赁协议及租赁结算发票。 变更为: 1、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此项目配送的货运车辆(不包含冷链运输车辆),为投标供应商自有的,每有1 辆得1分,投入车辆为租赁的,每有1辆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 2、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此项目配送的冷链车辆(须展示制冷设备),为投标供应商自有的,每有1 辆得1分,投入车辆为租赁的,每有1辆得0.5分,本项最多得3分。 注: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自有车辆提供购车发票和行车证,租赁车辆提供租赁协议、行车证、银行转账记录及车辆照片。 三、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12月17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变更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4年12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2024年12月04日10时24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 (略) “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 (略) 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 (略) 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供应商须在辽宁 (略) 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 (略) 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 (略) 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 (略) 相关通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略) 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地 址: (略) (略)
联系方式: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东方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89号恒运大厦1401室
联系方式:0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工、王工
电 话: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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