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加湖北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红安萤石尾矿询比价-延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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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加湖北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红安萤石尾矿询比价-延期公告

延期公告

杭加(湖北)建 (略) 红安萤石尾矿询比价

发布时间:2024-12-04 10:26:50

┃ 询比价基础信息

询比价编号:#-XJ-2024-0026

采购单位:杭加(湖北)建 (略)

采购类别:大宗原燃材料

┃变更事项及内容

原报名截止时间: 2024-12-04 12:00:00
原报价截止时间: 2024-12-04 16:00:00
原咨询截止时间: 2024-12-04 12:00:00
变更为
报名截止时间: 2024-12-08 10:00:00
报价截止时间: 2024-12-08 16:00:00
咨询截止时间: 2024-12-08 10:00:00

┃延期原因

报名家数不够

┃供应商报价要求

其他资质信息:

保证金:元 (电汇附言请注明:招采保证金#-XJ-2024-0026)

保证金收款账户: //

┃详情描述

JY-CGLX-#

询价编号:2024-HBHJ-#

采购项目说明

1、采购项目:红安萤石尾矿。

2、采购数量:约#吨,以实际送货过磅为准

3、质量要求: (略) 质检标准。

原料种类

二氧化硅含量

含泥量

含水率

细度

烧失量

尾矿

≥83%

≤8%

≤15%

/

<3%

4、交货地点: (略) 经 (略) (略) 1号华中国际企业城杭加(湖北)。

5、运输方式:由金隅天建 智慧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负责。

6、入围审批:先送5公斤样品化验结果符合条件后方可参与入围和开标

7、交货方式与期限:分批送货每次送货前由#方提前一天通知#方,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8、付款方式:##双方每个月25日开始对账确认(对账款款项节点为上月总供货量,节假日顺延),每月10日前完成对账,并形成书面的结算单(双方盖章确认),结算单确认后7日内由#方向#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在收到发票后30日向#方支付已对账的货款。

9、供应商报价请上传加盖公章报价单(详见询价文件中报价单格式附件)。如果未上传加盖公章报价单,视同无效报价。 (略) 一次性报价,开标后不得修改或再次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

杭加(湖北)建 (略)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1 投标报价表

报价表一: (略) 填写此报价单价和金额

原料种类

数量

(吨)

出厂现金含税单价(元/吨)

A

材料税率(%)

合计金额 (元)

尾矿

#

报价表二:

原料种类

数量

(吨)

出厂现金含税单价(元/吨)

A

材料税率(%)

运距(KM)

运费

(元/吨)

B

运费

税率(%)

单价合计(元/吨)

A+B

金额 (元)

尾矿

#

注:报价时报价表一和报价表二都要填写出厂现金含税单价报价表一和报价表二应相同;数量按实际发生结算,价格以合同最终价格为准。

投标方名称(单位印章):

招标编号:

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方(#方): 杭加(湖北)建 (略)

供应方(#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方向#方采购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采购标的

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计量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

含税总价

备注

尾矿

尾矿

二氧化硅含量大于83%

#

合计

注:本合同数量为暂估数量,双方按#方实际供货量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_30_日。

第三条 合同价款

1、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元),不含税总价为 元,增值税税率 3 %,增值税金额 元。

2、本合同及订单项下的价格应为“出厂上车”价格(含税),即应包括将货物装上车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各项税收和其他单位收取的费用。税率为:3 %,如遇税率调整,按实际税率结算。

3、双方暂定含税单价为尾矿 元/吨; (略) , (略) 场价,如价格调整的,双方协商,#方提前7日出具调价函。

第四条 货物数量

必须以#方计量为准,#方指定人员验收签字确认。

第五条 (略) 理

##双方应先行对#方拟采购的物品达成一致意见。#方将达成一致意见的产品采购订单以传真、邮寄、微信等方式将订单内容通知#方,#方在收到#方订单后后1天内予以确认,并且将订单盖章以邮寄、传真、微信的方式通知#方,若#方未在1天内予以确认的,视为#方认可#方订单,该订单对#方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质量标准与包装

1、产品应符合的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及#方要求,并且#方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原料种类

二氧化硅含量

含泥量

含水率

细度

烧失量

尾矿

大于83%

≤8%

≤15%

/

<3%

2、#方应按订单中约定的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如果在订单中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中国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或者以有利于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包装物随货物转移给#方。

第七条 货物的交付

1、产品的交货时间:以#方订单确认的时间为准,但#方订单应提前1天通知#方。#方应使货物在交货地点的正常工作时间到达,#方应在货物到达之前向#方收货人员发出书面通知以便其作相应的接货准备,否则引起的责任由#方承担。

2、交货地点和接货人以订单通知为准。

3、采用汽运方式运输,运输由金隅天建 智慧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负责。

第八条 货物验收及不合 (略) 理

1、#方向#方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本合同及订单的约定,并且应附相关文件,如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物品清单等等。

2、本合同货物运抵#方指定地点后,双方代表共同对数量及外观进行清点验收。验收签字前发现物资有短缺或损伤,应由#方负责及时补足或更换,否则#方有权拒收。双方验收无误后,指定收货人在#方的送货单上签字。

3、#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对货物进行验收,产品质量验收不合格,#方可拒收、换货、退货。一方不认可验收结果或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包括隐蔽性瑕疵及质量问题)的,#方可以对货物进行复检,#方同意到#方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后证明货物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方承担;若复检后证明抽样货物不合格,由#方承担该复检费用,同时#方有权要求#方换货、退货。

4、#方提供的货物达不到质量要求时;尾矿进厂检验,前后取样两次,开始进厂取2次,中期进厂的取2次,后期进厂取2次,按取样化验平均值结算验收,检测尾矿二氧化硅低于83%每低一个点按1.5%扣款,低于5个点#方与#方协商退换或 (略) 理,当检测出来的含水率、含泥量平均值超出约定值时,超过部分同比例扣减吨位;含泥量大于20%,#方有权拒绝收货 (略) 理;对于前述费用和损失,#方有权在货款中直接扣除和退货。

第九条 价款结算与支付

1、##双方每个月25日开始对账确认(对账款款项节点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总供货量,节假日顺延),每月5日前完成对账,并形成书面的结算单(双方盖章确认),结算单确认后7日内由#方向#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在收到发票后30日向#方支付已对账的货款。

2、#方可选择银行转账支票、网银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国内信用证、银行保理、建行“E点通”、云筑金服等支付方式支付货款,如产生贴息费用或手续费用由#方承担。

3、#方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如#方的上述账户资料发生变更,须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方。

第十条 廉洁承诺

#方向#方保证认真阅读《供应商廉洁承诺书》,在确认并了解各项承诺后,保证依照该承诺书上各项要求与#方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方所交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有权并要求#方按照该批次货物订单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批次的,按合作期间最高批次供应量的20%支付违约金,不合格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方有权要求#方按已供货总额20%支付违约金且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若#方不能按约定的日期向#方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的,应逾期交货的货款总额万分之五向#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方有权拒收货物,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方按该批次货物订单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方接受货物的,#方仍有权要求#方支付违约金。

3、若#方供应的货物的质量问题导致#方损失或第三方索赔,由#方承担全部责任。

4、如#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货款的,#方应当书面催告#方,在书面催告#方后15个工作日后#方仍然不支付相应货款的,视为#方违约,#方有权停止供货。#方违约的,应当以应付未付货款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向#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2、本合同及附件、订单以及双方达成的书面合同构成供应采购交易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方提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要求,必须经#方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订信息)

#方(盖章):杭加(湖北)建 (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致:

为保护贵我双方的经济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司承诺如下:

第一条 监督并确保本单位代表,在与贵司业务活动中严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二条 监督并确保本单位代表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确保贵司代表不因本单位原因违反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为了保证合作各方的利益,在业务活动中本单位承诺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将影响或可能影响贵司做出正确判断的利益冲突关系告知贵司的义务。

第四条 本单位代表在交易活动中不得向贵司代表实施或提供使其获取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以信息费、手续费、介绍费、劳务费、市场维护费、感谢费、佣金等任何形式给予贵司代表个人现金或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黄金首饰、名贵字画、名贵或高档消费品、保健品等);

2、委托贵司代表以现金、贵重物品、各类消费卡、电子券或购物券、VIP卡、储值卡等有价证券,向本单位代表发放服务费用、考核奖惩费用等;赠与贵司代表个人银行信用卡(或为其偿还消费额)、报销个人差旅费、缴纳个人通讯费等;

3、为贵司代表个人子女、亲属提供升学或就业机会,提供赌博、性贿赂等非法活动;

4、 其它为贵司代表个人提供的影响或可能影响双方合作公平、公正、诚信的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 同意下列情形为利益冲突关系,并保证将各种利益冲突关系在本承诺书生效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贵司:

1、贵司代表 (略) 工作或担任职务或持有股权, 本单位代 (略) 工作或担任职务或持有股权;

2、 本单位代表自贵司离职(包括但不限于主动离职、被动离职,下同)到本单位入职未超过三年的,贵司代表自本单位离职之日起,到贵司入职时未超过三年的;

第六条 本承诺书所称“亲属”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表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姻亲等足以影响对方人员做出正确判断的人员。

第七条 本承诺书所称“担任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总裁、副总裁、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主任、其它管理人员及利用职权等便利条件形成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其他职位。

第八条 本承诺书所称“代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法定代表人、职工、委托代理人等等。

第九条 承担的责任:

1、本单位同意,如本单位或本单位代表违反任一承诺或保证,贵司均可取消本单位投标、竞标资格或暂停一切费用的结算,直至事实查清时止,并且本单位向贵司支付#元或贵司查实的不正当利益所涉金额的十倍两者取其高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贵司损失的,差额部分由本单位负责赔偿,同时贵司还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贵司可直接以本单位费用与前款约定的赔偿金相抵销,且本单位认可上述抵销不以书面通知本单位为前提。

3、贵司代表如有任何有损贵司利益、以权谋私或收取回扣、钱财、有价证券等不良行为的,本单位将向贵司举报。

本单位知悉贵司举报联系信息如下:北京金隅 (略) 党群工作部,邮寄地址: (略) (略) 窦 (略) 17号,金隅窦店科技产业园,联系人:张莹,010-#-3118。

第九条 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盖章后生效。

本承诺书所述之内容经多次核对确认,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方(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王支彪 / #

杨凯 / #

┃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

监督举报邮箱:*@*26.com

,湖北

延期公告

杭加(湖北)建 (略) 红安萤石尾矿询比价

发布时间:2024-12-04 10:26:50

┃ 询比价基础信息

询比价编号:#-XJ-2024-0026

采购单位:杭加(湖北)建 (略)

采购类别:大宗原燃材料

┃变更事项及内容

原报名截止时间: 2024-12-04 12:00:00
原报价截止时间: 2024-12-04 16:00:00
原咨询截止时间: 2024-12-04 12:00:00
变更为
报名截止时间: 2024-12-08 10:00:00
报价截止时间: 2024-12-08 16:00:00
咨询截止时间: 2024-12-08 10:00:00

┃延期原因

报名家数不够

┃供应商报价要求

其他资质信息:

保证金:元 (电汇附言请注明:招采保证金#-XJ-2024-0026)

保证金收款账户: //

┃详情描述

JY-CGLX-#

询价编号:2024-HBHJ-#

采购项目说明

1、采购项目:红安萤石尾矿。

2、采购数量:约#吨,以实际送货过磅为准

3、质量要求: (略) 质检标准。

原料种类

二氧化硅含量

含泥量

含水率

细度

烧失量

尾矿

≥83%

≤8%

≤15%

/

<3%

4、交货地点: (略) 经 (略) (略) 1号华中国际企业城杭加(湖北)。

5、运输方式:由金隅天建 智慧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负责。

6、入围审批:先送5公斤样品化验结果符合条件后方可参与入围和开标

7、交货方式与期限:分批送货每次送货前由#方提前一天通知#方,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8、付款方式:##双方每个月25日开始对账确认(对账款款项节点为上月总供货量,节假日顺延),每月10日前完成对账,并形成书面的结算单(双方盖章确认),结算单确认后7日内由#方向#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在收到发票后30日向#方支付已对账的货款。

9、供应商报价请上传加盖公章报价单(详见询价文件中报价单格式附件)。如果未上传加盖公章报价单,视同无效报价。 (略) 一次性报价,开标后不得修改或再次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

杭加(湖北)建 (略)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1 投标报价表

报价表一: (略) 填写此报价单价和金额

原料种类

数量

(吨)

出厂现金含税单价(元/吨)

A

材料税率(%)

合计金额 (元)

尾矿

#

报价表二:

原料种类

数量

(吨)

出厂现金含税单价(元/吨)

A

材料税率(%)

运距(KM)

运费

(元/吨)

B

运费

税率(%)

单价合计(元/吨)

A+B

金额 (元)

尾矿

#

注:报价时报价表一和报价表二都要填写出厂现金含税单价报价表一和报价表二应相同;数量按实际发生结算,价格以合同最终价格为准。

投标方名称(单位印章):

招标编号:

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方(#方): 杭加(湖北)建 (略)

供应方(#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方向#方采购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采购标的

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计量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

含税总价

备注

尾矿

尾矿

二氧化硅含量大于83%

#

合计

注:本合同数量为暂估数量,双方按#方实际供货量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_30_日。

第三条 合同价款

1、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元),不含税总价为 元,增值税税率 3 %,增值税金额 元。

2、本合同及订单项下的价格应为“出厂上车”价格(含税),即应包括将货物装上车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各项税收和其他单位收取的费用。税率为:3 %,如遇税率调整,按实际税率结算。

3、双方暂定含税单价为尾矿 元/吨; (略) , (略) 场价,如价格调整的,双方协商,#方提前7日出具调价函。

第四条 货物数量

必须以#方计量为准,#方指定人员验收签字确认。

第五条 (略) 理

##双方应先行对#方拟采购的物品达成一致意见。#方将达成一致意见的产品采购订单以传真、邮寄、微信等方式将订单内容通知#方,#方在收到#方订单后后1天内予以确认,并且将订单盖章以邮寄、传真、微信的方式通知#方,若#方未在1天内予以确认的,视为#方认可#方订单,该订单对#方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质量标准与包装

1、产品应符合的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及#方要求,并且#方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原料种类

二氧化硅含量

含泥量

含水率

细度

烧失量

尾矿

大于83%

≤8%

≤15%

/

<3%

2、#方应按订单中约定的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如果在订单中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中国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或者以有利于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包装物随货物转移给#方。

第七条 货物的交付

1、产品的交货时间:以#方订单确认的时间为准,但#方订单应提前1天通知#方。#方应使货物在交货地点的正常工作时间到达,#方应在货物到达之前向#方收货人员发出书面通知以便其作相应的接货准备,否则引起的责任由#方承担。

2、交货地点和接货人以订单通知为准。

3、采用汽运方式运输,运输由金隅天建 智慧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负责。

第八条 货物验收及不合 (略) 理

1、#方向#方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本合同及订单的约定,并且应附相关文件,如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物品清单等等。

2、本合同货物运抵#方指定地点后,双方代表共同对数量及外观进行清点验收。验收签字前发现物资有短缺或损伤,应由#方负责及时补足或更换,否则#方有权拒收。双方验收无误后,指定收货人在#方的送货单上签字。

3、#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对货物进行验收,产品质量验收不合格,#方可拒收、换货、退货。一方不认可验收结果或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包括隐蔽性瑕疵及质量问题)的,#方可以对货物进行复检,#方同意到#方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后证明货物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方承担;若复检后证明抽样货物不合格,由#方承担该复检费用,同时#方有权要求#方换货、退货。

4、#方提供的货物达不到质量要求时;尾矿进厂检验,前后取样两次,开始进厂取2次,中期进厂的取2次,后期进厂取2次,按取样化验平均值结算验收,检测尾矿二氧化硅低于83%每低一个点按1.5%扣款,低于5个点#方与#方协商退换或 (略) 理,当检测出来的含水率、含泥量平均值超出约定值时,超过部分同比例扣减吨位;含泥量大于20%,#方有权拒绝收货 (略) 理;对于前述费用和损失,#方有权在货款中直接扣除和退货。

第九条 价款结算与支付

1、##双方每个月25日开始对账确认(对账款款项节点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总供货量,节假日顺延),每月5日前完成对账,并形成书面的结算单(双方盖章确认),结算单确认后7日内由#方向#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在收到发票后30日向#方支付已对账的货款。

2、#方可选择银行转账支票、网银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国内信用证、银行保理、建行“E点通”、云筑金服等支付方式支付货款,如产生贴息费用或手续费用由#方承担。

3、#方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如#方的上述账户资料发生变更,须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方。

第十条 廉洁承诺

#方向#方保证认真阅读《供应商廉洁承诺书》,在确认并了解各项承诺后,保证依照该承诺书上各项要求与#方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方所交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有权并要求#方按照该批次货物订单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批次的,按合作期间最高批次供应量的20%支付违约金,不合格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方有权要求#方按已供货总额20%支付违约金且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若#方不能按约定的日期向#方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的,应逾期交货的货款总额万分之五向#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方有权拒收货物,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方按该批次货物订单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方接受货物的,#方仍有权要求#方支付违约金。

3、若#方供应的货物的质量问题导致#方损失或第三方索赔,由#方承担全部责任。

4、如#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货款的,#方应当书面催告#方,在书面催告#方后15个工作日后#方仍然不支付相应货款的,视为#方违约,#方有权停止供货。#方违约的,应当以应付未付货款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向#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2、本合同及附件、订单以及双方达成的书面合同构成供应采购交易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方提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要求,必须经#方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订信息)

#方(盖章):杭加(湖北)建 (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致:

为保护贵我双方的经济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司承诺如下:

第一条 监督并确保本单位代表,在与贵司业务活动中严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二条 监督并确保本单位代表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确保贵司代表不因本单位原因违反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为了保证合作各方的利益,在业务活动中本单位承诺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将影响或可能影响贵司做出正确判断的利益冲突关系告知贵司的义务。

第四条 本单位代表在交易活动中不得向贵司代表实施或提供使其获取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以信息费、手续费、介绍费、劳务费、市场维护费、感谢费、佣金等任何形式给予贵司代表个人现金或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黄金首饰、名贵字画、名贵或高档消费品、保健品等);

2、委托贵司代表以现金、贵重物品、各类消费卡、电子券或购物券、VIP卡、储值卡等有价证券,向本单位代表发放服务费用、考核奖惩费用等;赠与贵司代表个人银行信用卡(或为其偿还消费额)、报销个人差旅费、缴纳个人通讯费等;

3、为贵司代表个人子女、亲属提供升学或就业机会,提供赌博、性贿赂等非法活动;

4、 其它为贵司代表个人提供的影响或可能影响双方合作公平、公正、诚信的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 同意下列情形为利益冲突关系,并保证将各种利益冲突关系在本承诺书生效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贵司:

1、贵司代表 (略) 工作或担任职务或持有股权, 本单位代 (略) 工作或担任职务或持有股权;

2、 本单位代表自贵司离职(包括但不限于主动离职、被动离职,下同)到本单位入职未超过三年的,贵司代表自本单位离职之日起,到贵司入职时未超过三年的;

第六条 本承诺书所称“亲属”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表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姻亲等足以影响对方人员做出正确判断的人员。

第七条 本承诺书所称“担任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总裁、副总裁、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主任、其它管理人员及利用职权等便利条件形成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其他职位。

第八条 本承诺书所称“代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法定代表人、职工、委托代理人等等。

第九条 承担的责任:

1、本单位同意,如本单位或本单位代表违反任一承诺或保证,贵司均可取消本单位投标、竞标资格或暂停一切费用的结算,直至事实查清时止,并且本单位向贵司支付#元或贵司查实的不正当利益所涉金额的十倍两者取其高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贵司损失的,差额部分由本单位负责赔偿,同时贵司还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贵司可直接以本单位费用与前款约定的赔偿金相抵销,且本单位认可上述抵销不以书面通知本单位为前提。

3、贵司代表如有任何有损贵司利益、以权谋私或收取回扣、钱财、有价证券等不良行为的,本单位将向贵司举报。

本单位知悉贵司举报联系信息如下:北京金隅 (略) 党群工作部,邮寄地址: (略) (略) 窦 (略) 17号,金隅窦店科技产业园,联系人:张莹,010-#-3118。

第九条 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盖章后生效。

本承诺书所述之内容经多次核对确认,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方(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王支彪 / #

杨凯 / #

┃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

监督举报邮箱:*@*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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