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涞G9511、津石G0211、太行山S75高速公路边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第01号补遗书
涞涞G9511、津石G0211、太行山S75高速公路边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第01号补遗书
各投标人:
本项目“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4.2 履约担保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低于当次履约工程确认函约定当次履约工程总价款20%的银行履约保函”,修改为:“承包人应根据17.2条向发包人提供不低于本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
第17.3.2.1进度款的支付中“(1)每月3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经发包人审签的工程量及相应进度款(包含报价中建安工程费部分及其他费用部分)”,修改为:“(1)每月3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经发包人审签的工程量及相应进度款(包含报价中建安工程费部分及其他费用部分),承包人所收到的各类款项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含设备费、建安费和其他费)的80%”。
各投标人:
本项目“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4.2 履约担保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低于当次履约工程确认函约定当次履约工程总价款20%的银行履约保函”,修改为:“承包人应根据17.2条向发包人提供不低于本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
第17.3.2.1进度款的支付中“(1)每月3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经发包人审签的工程量及相应进度款(包含报价中建安工程费部分及其他费用部分)”,修改为:“(1)每月3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经发包人审签的工程量及相应进度款(包含报价中建安工程费部分及其他费用部分),承包人所收到的各类款项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含设备费、建安费和其他费)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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