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3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628,2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云阳县康悦医养中心(一期)家具答疑补遗 各竞选人: 现将云阳县康悦医养中心(一期)家具答疑补遗内容公布如下: 质疑1:"本项目业绩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项目设置的业绩为正常的家具供货业绩,不存在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按比选文件执行。 质疑2:本项目业绩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希望修改! 答:本项目设置的业绩为正常的家具供货业绩,不存在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按比选文件执行。 质疑3:质保金为5%,国家法律规定质保金不超过3%,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答:按比选文件执行。 比选人:重庆江来文化 (略)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国华 (略) 2024年12月5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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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3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628,2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云阳县康悦医养中心(一期)家具答疑补遗 各竞选人: 现将云阳县康悦医养中心(一期)家具答疑补遗内容公布如下: 质疑1:"本项目业绩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项目设置的业绩为正常的家具供货业绩,不存在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按比选文件执行。 质疑2:本项目业绩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希望修改! 答:本项目设置的业绩为正常的家具供货业绩,不存在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按比选文件执行。 质疑3:质保金为5%,国家法律规定质保金不超过3%,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答:按比选文件执行。 比选人:重庆江来文化 (略)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国华 (略) 2024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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