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油品仓储配送服务框架协议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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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油品仓储配送服务框架协议招标变更

非油品仓储配送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招标编号:0747-2460SCCZX844

澄清、补遗、修正

第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现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技术要求》“四、运输需求及要求”中,

“1.车辆需提供招标人非油品配送的自有适载运输车辆(即车辆登记人为投标单位)不少于7辆(含7辆)。其中,投标人须具有不少于5辆车厢长度在4.1-4.3米的箱式货运车辆,须具有不少于2辆车厢长度在6.6-6.9米的箱式货运车辆。”

修改为:

“1.车辆需提供招标人非油品配送的自有适载运输车辆(即车辆登记人为投标单位)不少于7辆(含7辆)。其中,投标人须具有不少于5辆车厢长度在4.1米及以上的箱式货运车辆,须具有不少于2辆车厢长度在6.6米及以上的箱式货运车辆。”

2、招标文件中第七章《评标方法》“技术及其它部分”中,

“序号6 自有运输车辆数量:投标人列明自有的车辆(即车辆登记人为投标单位),(车辆清单格式详见第六章C-7附件1:《投标人自有车辆清单汇总表》):

1、投标人自有适载箱式货运车辆有9辆(6辆车厢长度在4.1-4.3米的和3辆车厢长度在6.6-6.9米的),得2分;

2、投标人自有适载箱式货运车辆有11辆(7辆车厢长度在4.1-4.3米的和4辆车厢长度在6.6-6.9米的),得4分;

3、投标人自有适载箱式货运车辆有13辆(8辆车厢长度在4.1-4.3米的和5辆车厢长度在6.6-6.9米的),得6分。

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产权登记证等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修改为:

“序号6 自有运输车辆数量:投标人列明自有的车辆(即车辆登记人为投标单位),(车辆清单格式详见第六章C-7附件1:《投标人自有车辆清单汇总表》):

1、投标人自有适载箱式货运车辆有9辆(6辆车厢长度在4.1米及以上的和3辆车厢长度在6.6米及以上的),得2分;

2、投标人自有适载箱式货运车辆有11辆(7辆车厢长度在4.1米及以上的和4辆车厢长度在6.6米及以上的),得4分;

3、投标人自有适载箱式货运车辆有13辆(8辆车厢长度在4.1米及以上的和5辆车厢长度在6.6米及以上的),得6分。

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产权登记证等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招标文件其他涉及上述补充修改内容的地方相应修改。

若此澄清与招标文件或之前发出的澄清不一致,以此澄清为准。请投标人在收到本修改(或补充)及澄清文件后,将回执签字、盖章并尽快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此页回复我方联系人以确认收到本文件。

联系人姓名:吴少峰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inochem.com

(略) zl招标代理签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非油品仓储配送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招标编号:0747-2460SCCZX844

澄清、补遗、修正

第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现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技术要求》“四、运输需求及要求”中,

“1.车辆需提供招标人非油品配送的自有适载运输车辆(即车辆登记人为投标单位)不少于7辆(含7辆)。其中,投标人须具有不少于5辆车厢长度在4.1-4.3米的箱式货运车辆,须具有不少于2辆车厢长度在6.6-6.9米的箱式货运车辆。”

修改为:

“1.车辆需提供招标人非油品配送的自有适载运输车辆(即车辆登记人为投标单位)不少于7辆(含7辆)。其中,投标人须具有不少于5辆车厢长度在4.1米及以上的箱式货运车辆,须具有不少于2辆车厢长度在6.6米及以上的箱式货运车辆。”

2、招标文件中第七章《评标方法》“技术及其它部分”中,

“序号6 自有运输车辆数量:投标人列明自有的车辆(即车辆登记人为投标单位),(车辆清单格式详见第六章C-7附件1:《投标人自有车辆清单汇总表》):

1、投标人自有适载箱式货运车辆有9辆(6辆车厢长度在4.1-4.3米的和3辆车厢长度在6.6-6.9米的),得2分;

2、投标人自有适载箱式货运车辆有11辆(7辆车厢长度在4.1-4.3米的和4辆车厢长度在6.6-6.9米的),得4分;

3、投标人自有适载箱式货运车辆有13辆(8辆车厢长度在4.1-4.3米的和5辆车厢长度在6.6-6.9米的),得6分。

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产权登记证等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修改为:

“序号6 自有运输车辆数量:投标人列明自有的车辆(即车辆登记人为投标单位),(车辆清单格式详见第六章C-7附件1:《投标人自有车辆清单汇总表》):

1、投标人自有适载箱式货运车辆有9辆(6辆车厢长度在4.1米及以上的和3辆车厢长度在6.6米及以上的),得2分;

2、投标人自有适载箱式货运车辆有11辆(7辆车厢长度在4.1米及以上的和4辆车厢长度在6.6米及以上的),得4分;

3、投标人自有适载箱式货运车辆有13辆(8辆车厢长度在4.1米及以上的和5辆车厢长度在6.6米及以上的),得6分。

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产权登记证等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招标文件其他涉及上述补充修改内容的地方相应修改。

若此澄清与招标文件或之前发出的澄清不一致,以此澄清为准。请投标人在收到本修改(或补充)及澄清文件后,将回执签字、盖章并尽快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此页回复我方联系人以确认收到本文件。

联系人姓名:吴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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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inochem.com

(略) zl招标代理签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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