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充电桩风冷一体式设备集采项目更正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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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充电桩风冷一体式设备集采项目更正答疑公告

2024-2025年度充电桩风冷(一体式)设备集采项目更正答疑公告

2024-2025年度充电桩风冷(一体式)设备集采项目

招标补充文件(一)

(招标编号:NY-1FZB*)

致各投标单位:

本招标补充文件是招标人对有关招标事宜的补充说明(招标文件的修改)及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所作的答复,请各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仔细阅读。凡招标文件与本补充文件有 (略) ,均以本补充文件为准,招标文件中其它内容不变。

招标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补充文件若与招标文件有冲突,以最新发布的补充文件为准。

一、招标人答疑部分:

1、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确保产品的安全合规性,本次所投标产品需具备第三方提供的安全合规测试报告,测试内容涵盖充电口渗透测试、后门测试、充电桩防火墙配置测试、通讯安全测试、OTA安全测试、恶意超充测试。提供以上全部内容的测试报告的,得3分。【证明材料:需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证明,第三方测试机构需具备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否则不得分。】

我司认为,对于第三方测试机构的资质要求,应更加灵活和实际,建议删除第三方测试机构需具备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的要求或修改为第三方测试机构需具备CMA和CNAS的认可。

具体理由如下:国际上许多知名的第三方测试机构,如TUV、SGS、UL等,虽然可能没有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但其测试能力和专业水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这些机构提供的测试报告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能够充分证明产品的安全合规性。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领域,许多国际和国家标准并没有明确要求第三方测试机构必须具备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为了确保测试报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建议放宽对第三方测试机构的资质要求。

答:招标文件P47页,原【证明材料:需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证明,第三方测试机构需具备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否则不得分。】

修改为“【证明材料:需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证明,第三方测试机构需具备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或具备CMA、CNAS认证。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否则不得分。】

2、交流充电桩不与电池的BMS管理系统进行通讯,因此无法实现VIN启动充电, (略) 场无相应产品。请求删除。

答:招标文件P29页,(二)交流充电桩~1.3功能要求~原“启动方式:扫码启动、刷卡启动、VIN 码启动等多种启动方式,充电操作智能,简单;”

修改为“启动方式:扫码启动、刷卡启动等多种启动方式,充电操作智能,简单;”。

3、技术要求的安全防护项无对应国标和行标,属于个别友商自主委托测试项,此要求疑似特定供应商为达到控标,专门做的报告。此条款明显倾向个别充电桩供应商,具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嫌疑。请求删除。

答:招标文件P33页,原“设备应具备监测电动汽车 BMS 运行状态......枪头过温保护检测等不少于 28 项安全防护项目。”

修改为“设备应具备监测电动汽车 BMS 运行状态......枪头过温保护检测等不少于 28 项安全防护项目中任意20项内容。”,并在技术表评分中横向比较打分计入。”

4、40kW单桩要求不小于7寸的显示屏,目前40kW及以下的单桩均为小型尺寸外观设计,采用7寸屏幕外观设计不美观,而且80%以上同类产品均为4.3寸显示屏更为合理。请求调整大于等于4.3寸。

答:屏幕尺寸不硬性要求,但在技术表评分中横向比较打分计入。

5、60kW和120kW单桩要求模块功率为30kW,前主流模块为20-40kW,各 (略) 线不同所用模块颗粒度也不相同,不应要求30kW。请求调整大于等于30kW。

答:60kW单桩单枪充电桩允许使用大于等于30kW模块,单枪额定充电功率及其他技术指标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0kW单桩双枪充电桩允许使用大于等于30kW模块,双枪同时充电时,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确保每枪可平均分配60kW充电功率。

注:若采用大于等于30kW模块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中标后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必须无条件退换货,直到满足要求为止,费用不予增加。

6、招标文件第7页,招标设备显示为一体式60kW单桩单枪充电桩,但其相关参数的充电接口数为2,请贵司确认该60KW设备为单桩单枪设备还是单桩双枪设备。

答:一体式 60kW 单桩单枪充电桩。招标文件P40页,表格1.19 一体式 60kW 单桩单枪充电桩,原

序号

招标人要求项目

招标人要求值

投标人响应值

20

充电接口

2 个(应满足 GB/T *-2015 要求)


修改为

序号

招标人要求项目

招标人要求值

投标人响应值

20

充电接口

1 个(应满足 GB/T *-2015 要求)


7、4.2.2评标细则---设备类技术方案---充电模块(包含30kW或40kW)具备自研自产能力的,具有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针对这一块内容,本公司具有20KW自研自产能力相关证书与资料能否加分?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4.2.2评标细则---设备类技术方案---设备类技术方案---型式试验报告---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所有规格型号对应的投标产品,须提供所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的。在这块内容中我司的疑问是:报告是否可以覆盖原则,例如120的是否可以覆盖40kW、80kW。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9、评审因素中有关业绩评价要求质疑原因:1.资格业绩作为项目资格审查项,供应商该资格业绩既然已通过审查,应当被列入业绩评价要求; 2.单个充电桩设备供货业绩要求过高,不 (略) 场基本情况,对于各供应商应当公平竞争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0、充电模块 质疑原因:本项目为采购充电桩整机设备,并非采购充电模块,因此对于充电模块自研自产能力应不做要求较为合适。

答:招标文件P46页,“4.2.2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标的投标文件按如下“评分细则”进行详细评审:”原:

分类

评审

因素

分值

评分细则

设备类技术方案

充电模块

4

充电模块(包含 30kW 或 40kW)具备自研自产能力的, 具有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4 分。

【证明材料须提供型式试(检)验报告,具体要求如 下:1、报告的受检单位需与投标人一致;2、报告需具备 CMA 或 CNAS 认证标识,3、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不得分。】

修改为

分类

评审

因素

分值

评分细则

设备类技术方案

充电模块

2

充电模块(包含 30kW 或 40kW)具备自研自产能力的,具有一个得 1分,本项最高得2分。

【证明材料须提供型式试(检)验报告,具体要求如 下:1、报告的受检单位需与投标人一致;2、报告需具备 CMA 或 CNAS 认证标识,3、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不得分。】


其他技术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显示屏、安全防护项目等)

2

其他指标,由专家根据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招标文件程度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满分为 2 分。

11、关键部位设计 、生产工艺 、产品制造 制造试验能力 质疑原因:以上四项针对关键部位要求,评分标准中没有具体要求,主观性过强,应该提出量化要求,以便各供应商能提供更切实的依据来进行有效应答。

答:招标文件P48~49页,关键部位设计 、生产工艺 、产品制造 制造试验能力以上四项修改为:

分类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细则

设备类技

术方案

关键部位设计

1

根据投标人充电桩产品的关键部位设计等核心生产能力进行评分,生产能力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方案等。

由专家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描述内容图文描述,表述清晰,全面合理性强的最优的得0.6~1分;良好得0.3~0.6分;较差得0~0.3分。

关键部位生产工艺

1

根据投标人充电桩产品的关键部位生产工艺等核心生产能力进行评分,生产能力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产工艺描述等。

由专家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描述内容图文描述,表述清晰,全面合理性强的最优的得0.6~1分;良好得0.3~0.6分;较差得0~0.3分。

关键部位产品制造

1

根据投标人充电桩产品的关键部位产品制造等核心生产能力进行评分,生产能力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制造、生产人员介绍等。

由专家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描述内容图文描述,表述清晰,全面合理性强的最优的得0.6~1分;良好得0.3~0.6分;较差得0~0.3分。

关键部位制造试验能力

1

根据投标人充电桩产品的关键部位试验能力等核心生产能力进行评分,生产能力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能力、生产人员介绍等。

由专家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描述内容图文描述,表述清晰,全面合理性强的最优的得0.6~1分;良好得0.3~0.6分;较差得0~0.3分。

12、第47页4.22安全合规测试报告:为确保产品的安全合规性 该项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保护性。事实依据:《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对于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的接口、等均做了明确的要求且属于强制性要求,此处属于重复检测,增加了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存在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情况,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投标的原则。《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明确不能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答:回复同问题1。

13、第46页第4.22条 该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保护性。事实依据:原来条款对于合同金额要求较为苛刻(全国范围内充电桩项目,单个采购项目合同金额超*的很少,如此限制门槛太高)且对分值给出较低,不具备具体意义。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4、第46页第4.22条 该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保护性。事实依据:满足厂家较少,充电功率模块仅少数几个厂家满足自研,大部分充电桩厂家采用业内领先的充电模块,具有限制性

答:回复同问题10。

二、招标文件主动澄清部分:

1、本项目招标编号修改为:NY-1FZB*。

2、招标文件中P46-49页,技术标评分标准原“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修改为“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3、招标文件P92页,九、质量保证,增加“8、若中标人在技术偏离表中未提出偏离,中标后发现投标人所供设备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承诺标准的(以高者为准),投标人须限期整改,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支付*元/处·台的违约金。(说明:同一负偏离在多台设备上重复出现,可重复累计违约金)”。违约金在进度款中扣除。

4、招标文件P92页,十、*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加“7、*方有权根据上级管理单位的相关要求及*方实际管理需要,对部分产品进行另行采购。”

十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加“6、*方须无条件接受*方因各类原因引起的供货数量和类型的增减、取消等变化。”

(略) 新 (略)

2024年12月6日


2024-2025年度充电桩风冷(一体式)设备集采项目更正答疑公告

2024-2025年度充电桩风冷(一体式)设备集采项目

招标补充文件(一)

(招标编号:NY-1FZB*)

致各投标单位:

本招标补充文件是招标人对有关招标事宜的补充说明(招标文件的修改)及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所作的答复,请各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仔细阅读。凡招标文件与本补充文件有 (略) ,均以本补充文件为准,招标文件中其它内容不变。

招标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补充文件若与招标文件有冲突,以最新发布的补充文件为准。

一、招标人答疑部分:

1、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确保产品的安全合规性,本次所投标产品需具备第三方提供的安全合规测试报告,测试内容涵盖充电口渗透测试、后门测试、充电桩防火墙配置测试、通讯安全测试、OTA安全测试、恶意超充测试。提供以上全部内容的测试报告的,得3分。【证明材料:需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证明,第三方测试机构需具备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否则不得分。】

我司认为,对于第三方测试机构的资质要求,应更加灵活和实际,建议删除第三方测试机构需具备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的要求或修改为第三方测试机构需具备CMA和CNAS的认可。

具体理由如下:国际上许多知名的第三方测试机构,如TUV、SGS、UL等,虽然可能没有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但其测试能力和专业水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这些机构提供的测试报告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能够充分证明产品的安全合规性。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领域,许多国际和国家标准并没有明确要求第三方测试机构必须具备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为了确保测试报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建议放宽对第三方测试机构的资质要求。

答:招标文件P47页,原【证明材料:需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证明,第三方测试机构需具备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否则不得分。】

修改为“【证明材料:需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证明,第三方测试机构需具备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或具备CMA、CNAS认证。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否则不得分。】

2、交流充电桩不与电池的BMS管理系统进行通讯,因此无法实现VIN启动充电, (略) 场无相应产品。请求删除。

答:招标文件P29页,(二)交流充电桩~1.3功能要求~原“启动方式:扫码启动、刷卡启动、VIN 码启动等多种启动方式,充电操作智能,简单;”

修改为“启动方式:扫码启动、刷卡启动等多种启动方式,充电操作智能,简单;”。

3、技术要求的安全防护项无对应国标和行标,属于个别友商自主委托测试项,此要求疑似特定供应商为达到控标,专门做的报告。此条款明显倾向个别充电桩供应商,具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嫌疑。请求删除。

答:招标文件P33页,原“设备应具备监测电动汽车 BMS 运行状态......枪头过温保护检测等不少于 28 项安全防护项目。”

修改为“设备应具备监测电动汽车 BMS 运行状态......枪头过温保护检测等不少于 28 项安全防护项目中任意20项内容。”,并在技术表评分中横向比较打分计入。”

4、40kW单桩要求不小于7寸的显示屏,目前40kW及以下的单桩均为小型尺寸外观设计,采用7寸屏幕外观设计不美观,而且80%以上同类产品均为4.3寸显示屏更为合理。请求调整大于等于4.3寸。

答:屏幕尺寸不硬性要求,但在技术表评分中横向比较打分计入。

5、60kW和120kW单桩要求模块功率为30kW,前主流模块为20-40kW,各 (略) 线不同所用模块颗粒度也不相同,不应要求30kW。请求调整大于等于30kW。

答:60kW单桩单枪充电桩允许使用大于等于30kW模块,单枪额定充电功率及其他技术指标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0kW单桩双枪充电桩允许使用大于等于30kW模块,双枪同时充电时,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确保每枪可平均分配60kW充电功率。

注:若采用大于等于30kW模块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中标后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必须无条件退换货,直到满足要求为止,费用不予增加。

6、招标文件第7页,招标设备显示为一体式60kW单桩单枪充电桩,但其相关参数的充电接口数为2,请贵司确认该60KW设备为单桩单枪设备还是单桩双枪设备。

答:一体式 60kW 单桩单枪充电桩。招标文件P40页,表格1.19 一体式 60kW 单桩单枪充电桩,原

序号

招标人要求项目

招标人要求值

投标人响应值

20

充电接口

2 个(应满足 GB/T *-2015 要求)


修改为

序号

招标人要求项目

招标人要求值

投标人响应值

20

充电接口

1 个(应满足 GB/T *-2015 要求)


7、4.2.2评标细则---设备类技术方案---充电模块(包含30kW或40kW)具备自研自产能力的,具有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针对这一块内容,本公司具有20KW自研自产能力相关证书与资料能否加分?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4.2.2评标细则---设备类技术方案---设备类技术方案---型式试验报告---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所有规格型号对应的投标产品,须提供所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的。在这块内容中我司的疑问是:报告是否可以覆盖原则,例如120的是否可以覆盖40kW、80kW。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9、评审因素中有关业绩评价要求质疑原因:1.资格业绩作为项目资格审查项,供应商该资格业绩既然已通过审查,应当被列入业绩评价要求; 2.单个充电桩设备供货业绩要求过高,不 (略) 场基本情况,对于各供应商应当公平竞争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0、充电模块 质疑原因:本项目为采购充电桩整机设备,并非采购充电模块,因此对于充电模块自研自产能力应不做要求较为合适。

答:招标文件P46页,“4.2.2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标的投标文件按如下“评分细则”进行详细评审:”原:

分类

评审

因素

分值

评分细则

设备类技术方案

充电模块

4

充电模块(包含 30kW 或 40kW)具备自研自产能力的, 具有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4 分。

【证明材料须提供型式试(检)验报告,具体要求如 下:1、报告的受检单位需与投标人一致;2、报告需具备 CMA 或 CNAS 认证标识,3、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不得分。】

修改为

分类

评审

因素

分值

评分细则

设备类技术方案

充电模块

2

充电模块(包含 30kW 或 40kW)具备自研自产能力的,具有一个得 1分,本项最高得2分。

【证明材料须提供型式试(检)验报告,具体要求如 下:1、报告的受检单位需与投标人一致;2、报告需具备 CMA 或 CNAS 认证标识,3、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不得分。】


其他技术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显示屏、安全防护项目等)

2

其他指标,由专家根据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招标文件程度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满分为 2 分。

11、关键部位设计 、生产工艺 、产品制造 制造试验能力 质疑原因:以上四项针对关键部位要求,评分标准中没有具体要求,主观性过强,应该提出量化要求,以便各供应商能提供更切实的依据来进行有效应答。

答:招标文件P48~49页,关键部位设计 、生产工艺 、产品制造 制造试验能力以上四项修改为:

分类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细则

设备类技

术方案

关键部位设计

1

根据投标人充电桩产品的关键部位设计等核心生产能力进行评分,生产能力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方案等。

由专家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描述内容图文描述,表述清晰,全面合理性强的最优的得0.6~1分;良好得0.3~0.6分;较差得0~0.3分。

关键部位生产工艺

1

根据投标人充电桩产品的关键部位生产工艺等核心生产能力进行评分,生产能力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产工艺描述等。

由专家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描述内容图文描述,表述清晰,全面合理性强的最优的得0.6~1分;良好得0.3~0.6分;较差得0~0.3分。

关键部位产品制造

1

根据投标人充电桩产品的关键部位产品制造等核心生产能力进行评分,生产能力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制造、生产人员介绍等。

由专家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描述内容图文描述,表述清晰,全面合理性强的最优的得0.6~1分;良好得0.3~0.6分;较差得0~0.3分。

关键部位制造试验能力

1

根据投标人充电桩产品的关键部位试验能力等核心生产能力进行评分,生产能力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能力、生产人员介绍等。

由专家横向比较酌情打分。描述内容图文描述,表述清晰,全面合理性强的最优的得0.6~1分;良好得0.3~0.6分;较差得0~0.3分。

12、第47页4.22安全合规测试报告:为确保产品的安全合规性 该项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保护性。事实依据:《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对于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的接口、等均做了明确的要求且属于强制性要求,此处属于重复检测,增加了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存在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情况,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投标的原则。《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明确不能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答:回复同问题1。

13、第46页第4.22条 该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保护性。事实依据:原来条款对于合同金额要求较为苛刻(全国范围内充电桩项目,单个采购项目合同金额超*的很少,如此限制门槛太高)且对分值给出较低,不具备具体意义。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4、第46页第4.22条 该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保护性。事实依据:满足厂家较少,充电功率模块仅少数几个厂家满足自研,大部分充电桩厂家采用业内领先的充电模块,具有限制性

答:回复同问题10。

二、招标文件主动澄清部分:

1、本项目招标编号修改为:NY-1FZB*。

2、招标文件中P46-49页,技术标评分标准原“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修改为“报告获取时间应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3、招标文件P92页,九、质量保证,增加“8、若中标人在技术偏离表中未提出偏离,中标后发现投标人所供设备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承诺标准的(以高者为准),投标人须限期整改,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支付*元/处·台的违约金。(说明:同一负偏离在多台设备上重复出现,可重复累计违约金)”。违约金在进度款中扣除。

4、招标文件P92页,十、*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加“7、*方有权根据上级管理单位的相关要求及*方实际管理需要,对部分产品进行另行采购。”

十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加“6、*方须无条件接受*方因各类原因引起的供货数量和类型的增减、取消等变化。”

(略) 新 (略)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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