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哈溪水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澄清文件-招标/资审公告
诏安县哈溪水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澄清文件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招标的诏安县哈溪水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项目编号:E*8001),现就招标文件有关问题发布澄清文件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其他”中规定“9、投标人须知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同时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1.4.3中也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本项目为水利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依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第十二条清晰规定:“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在建设单位公开已经完成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后,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包含可研报告及批复,前期成果已向各潜在投标人公开,恳请对招标文件中与上述规定冲突的约定条款进行修改。
澄清如下:本项目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注:①须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扫描件,上述1、3、5项业绩评分还须增加提供验收证明材料(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①该条款表述内容是否所有加分业绩都必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第3、5项业绩是由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提供的,施工方的施工总承包业绩是没有办法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的,该条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情形,请给予明确。②业绩验收证明材料包含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竣工证书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发包人证明,为啥该条款只限定为完工鉴定书或竣工鉴定书?这是明显的故意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望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纠正错误。
澄清如下:(一)对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的注①项修改为:“①上述1、3、5项业绩评分须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和验收证明材料(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上述2、4项业绩评分须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扫描件(水利水电工程应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批复文件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二)其它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⑥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业绩的,仅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类似业绩同样是EPC工程,牵头人是设计单位,而施工单位为从办方,但施工任务是施工单位实施,仅因为不是牵头方就不算具有类似业绩,是否合理。
澄清如下:本项目设置工程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旨在考察投标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和协调的经验,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是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②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有的是2014年前签订的合同,近二三年才完工,一样是具有施工经历,业绩的时效以验收时间是否更为恰当。
澄清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本项目施工业绩要求70米坝高的重力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也是属于重力坝的一种,这样的业绩是否可以认定为是重力坝业绩?
澄清如下: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不属于重力坝,业绩不予认可。
六、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是否包含抽水蓄能电站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 (略) 查:水库,一般的解释为“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可以利用来灌溉、发电、防洪和养鱼。”它是指在山沟或河流 (略) 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蓄水灌溉、供水、发电、养鱼等作用。抽水蓄能电站是水电站的另一种形式,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水电站,因此,抽水蓄能电站亦属于“大中型水库”。我们认为抽水蓄能电站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请予明确。
澄清如下:抽水蓄能电站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其他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中,“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其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使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
澄清如下:可以。
八、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对于内容中“水库工程”说法较笼统。结合上下文理解,请 (略) 的“水库工程”是否同时包含“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
澄清如下:水库工程属于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一种工程类型。
九、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须提供业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扫描件”。但根据我国的投资体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履行可研报告、初设报告审批制,水电工程履行预可研报告、可研报告核准制;对于水电工程项目,无初步设计阶段说法及批复。因本文件中企业业绩类型有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两类,该处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与水电工程类型不符合。为使证明材料与业绩类型相对应, (略) 说法更改为提供业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扫描件或发改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意见扫描件”。
澄清如下:对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的第1项、第2项和第4项业绩评分项,投标人提供的为水利工程业绩的,应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扫描件,提供的为水利水电工程业绩的,应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批复文件扫描件。
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的第2项和第3项,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对堆石混凝土重力坝和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和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同步进行比较后,本阶段选择堆石混凝土重力坝作为本工程的推荐坝型。此项业绩评分设置仅描述认可重力坝业绩,并未认可堆石坝业绩,而无论哪种坝型仅是工艺的略微不同与投标人是否有能力承揽该项目无关也与招标项目本身符合性不足,投标人只要承揽过符合本项目70米坝高的业绩就应当均予以认可,而不应简单描述为重力坝。经查询,能够满足第2项和第3项业绩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不多,如果该评分要求进一步描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坝型“堆石混凝土重力坝”那么又符合坝高70米的业绩更是少之又少,故如果描述为“堆石混凝土重力坝”更具有针对性。建议上述两项评标办法是否调整为:“2、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力坝或堆石坝坝高不低于70米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设计业绩的,每项得2分,本项满分2分。”“3、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重力坝或堆石坝坝高不低于70米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的,每项得2分,本项满分2分。”
澄清如下: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的第2项和第3项设置符合项目特征,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获奖业绩”中“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任意一方)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独立承接过的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获得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每个得2分,本项满分2分。”而企业的设计和施工业绩(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企业业绩”中的2和3)描述又要求为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获奖业绩与企业业绩要求前后明显不一致,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由于本项目建设主体为水库,建议上述获奖业绩评标办法是否调整为:“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任意一方)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独立承接过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获得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每个得2分,本项满分2分。”
澄清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条“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中“(1)勘察费暂定600.*元。勘察费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其中,专业调整系数按1.04,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15,附加调整系数按1.0,勘察作业准备费按勘察收费基价的15%,本项目的勘察工作量比例按70%,勘察费费率为60%。……勘察费计费基数暂按*.*元计算,勘察费=(勘察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勘察作业准备费×勘察工作量比例×勘察费费率=(1061.68×1.04×1.15×1.0+(1061.68×15%))×70%×60%=600.*元。”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适用于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三阶段勘察设计费计算,在该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勘察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中,查询工程类别为水库,其各设计阶段勘察工作量比例依次为,初步设计68%,招标设计4%,施工图设计28%,共计100%。本次招标哈溪水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所含勘察设计招标范围为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勘察设计费,所写本项目的勘察工作量比例按70%,与招标范围相抵触,勘察工作招标范围为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全阶段,建议勘察工作量比例去掉。
澄清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3、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重力坝坝高不低于70米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的,每项得2分,本项满分2分……。” (略) 场调查能满足本条款加分条件的施工企业极少,该条款门槛设设置过高, (略) 场竞争,且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情形,建议业主把该条款修改为“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重力坝坝高不低于70米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的,每项得2分,本项满分2分……”
澄清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 (略) 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诏安 (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 (略)
2024年12月10日
诏安县哈溪水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澄清文件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招标的诏安县哈溪水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项目编号:E*8001),现就招标文件有关问题发布澄清文件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其他”中规定“9、投标人须知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同时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1.4.3中也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本项目为水利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依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第十二条清晰规定:“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在建设单位公开已经完成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后,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包含可研报告及批复,前期成果已向各潜在投标人公开,恳请对招标文件中与上述规定冲突的约定条款进行修改。
澄清如下:本项目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注:①须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扫描件,上述1、3、5项业绩评分还须增加提供验收证明材料(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①该条款表述内容是否所有加分业绩都必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第3、5项业绩是由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提供的,施工方的施工总承包业绩是没有办法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的,该条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情形,请给予明确。②业绩验收证明材料包含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竣工证书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发包人证明,为啥该条款只限定为完工鉴定书或竣工鉴定书?这是明显的故意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望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纠正错误。
澄清如下:(一)对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的注①项修改为:“①上述1、3、5项业绩评分须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和验收证明材料(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上述2、4项业绩评分须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扫描件(水利水电工程应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批复文件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二)其它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⑥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业绩的,仅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类似业绩同样是EPC工程,牵头人是设计单位,而施工单位为从办方,但施工任务是施工单位实施,仅因为不是牵头方就不算具有类似业绩,是否合理。
澄清如下:本项目设置工程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旨在考察投标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和协调的经验,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是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②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有的是2014年前签订的合同,近二三年才完工,一样是具有施工经历,业绩的时效以验收时间是否更为恰当。
澄清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本项目施工业绩要求70米坝高的重力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也是属于重力坝的一种,这样的业绩是否可以认定为是重力坝业绩?
澄清如下: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不属于重力坝,业绩不予认可。
六、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是否包含抽水蓄能电站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 (略) 查:水库,一般的解释为“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可以利用来灌溉、发电、防洪和养鱼。”它是指在山沟或河流 (略) 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蓄水灌溉、供水、发电、养鱼等作用。抽水蓄能电站是水电站的另一种形式,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水电站,因此,抽水蓄能电站亦属于“大中型水库”。我们认为抽水蓄能电站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请予明确。
澄清如下:抽水蓄能电站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其他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中,“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其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使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
澄清如下:可以。
八、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对于内容中“水库工程”说法较笼统。结合上下文理解,请 (略) 的“水库工程”是否同时包含“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
澄清如下:水库工程属于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一种工程类型。
九、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须提供业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扫描件”。但根据我国的投资体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履行可研报告、初设报告审批制,水电工程履行预可研报告、可研报告核准制;对于水电工程项目,无初步设计阶段说法及批复。因本文件中企业业绩类型有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两类,该处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与水电工程类型不符合。为使证明材料与业绩类型相对应, (略) 说法更改为提供业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扫描件或发改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意见扫描件”。
澄清如下:对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的第1项、第2项和第4项业绩评分项,投标人提供的为水利工程业绩的,应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扫描件,提供的为水利水电工程业绩的,应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批复文件扫描件。
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的第2项和第3项,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对堆石混凝土重力坝和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和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同步进行比较后,本阶段选择堆石混凝土重力坝作为本工程的推荐坝型。此项业绩评分设置仅描述认可重力坝业绩,并未认可堆石坝业绩,而无论哪种坝型仅是工艺的略微不同与投标人是否有能力承揽该项目无关也与招标项目本身符合性不足,投标人只要承揽过符合本项目70米坝高的业绩就应当均予以认可,而不应简单描述为重力坝。经查询,能够满足第2项和第3项业绩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不多,如果该评分要求进一步描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坝型“堆石混凝土重力坝”那么又符合坝高70米的业绩更是少之又少,故如果描述为“堆石混凝土重力坝”更具有针对性。建议上述两项评标办法是否调整为:“2、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力坝或堆石坝坝高不低于70米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设计业绩的,每项得2分,本项满分2分。”“3、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重力坝或堆石坝坝高不低于70米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的,每项得2分,本项满分2分。”
澄清如下: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的第2项和第3项设置符合项目特征,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获奖业绩”中“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任意一方)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独立承接过的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获得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每个得2分,本项满分2分。”而企业的设计和施工业绩(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企业业绩”中的2和3)描述又要求为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获奖业绩与企业业绩要求前后明显不一致,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由于本项目建设主体为水库,建议上述获奖业绩评标办法是否调整为:“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任意一方)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独立承接过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获得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每个得2分,本项满分2分。”
澄清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条“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中“(1)勘察费暂定600.*元。勘察费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其中,专业调整系数按1.04,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15,附加调整系数按1.0,勘察作业准备费按勘察收费基价的15%,本项目的勘察工作量比例按70%,勘察费费率为60%。……勘察费计费基数暂按*.*元计算,勘察费=(勘察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勘察作业准备费×勘察工作量比例×勘察费费率=(1061.68×1.04×1.15×1.0+(1061.68×15%))×70%×60%=600.*元。”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适用于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三阶段勘察设计费计算,在该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勘察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中,查询工程类别为水库,其各设计阶段勘察工作量比例依次为,初步设计68%,招标设计4%,施工图设计28%,共计100%。本次招标哈溪水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所含勘察设计招标范围为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勘察设计费,所写本项目的勘察工作量比例按70%,与招标范围相抵触,勘察工作招标范围为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全阶段,建议勘察工作量比例去掉。
澄清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业绩”中“……3、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重力坝坝高不低于70米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的,每项得2分,本项满分2分……。” (略) 场调查能满足本条款加分条件的施工企业极少,该条款门槛设设置过高, (略) 场竞争,且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情形,建议业主把该条款修改为“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重力坝坝高不低于70米的新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的,每项得2分,本项满分2分……”
澄清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 (略) 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诏安 (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 (略)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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