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江济淮一期补充河渠安全标志及管护道路交安设施工程建设监理-澄清
引江济淮一期补充河渠安全标志及管护道路交安设施工程建设监理-澄清
原项目名称:引江济淮一期补充河渠安全标志 (略) 交安设施工程建设监理
原项目编号:2024AFABZ(略)
原公告日期:2024-12-05
引江济淮一期补充河渠安全标志 (略) 交安设施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引江济淮一期补充河渠安全标志 (略) 交安设施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编号:2024AFABZ(略))作如下澄清及修改: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招标文件P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备注第 1 项要求,“类似项目” (略) 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监理项目(已成功完成)或监理工作内容包含“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监理”的监理项目(已成功完成)。”
请问:项目名称为“公路安防设施”、“安防工程”或监理工作内容包含“公路安防设施”“安防工程”是否符合“类似项目”要求?
答:“公路安防设施”“公路安防工程” (略)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符合“类似项目”要求。
2.招标文件P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备注第 3 项要求,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上述总监理工程师的资历、相 (略) 页截图复印件,如未 (略) 页截图复印 (略) 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则相关资料不予认定。
请问: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 (略) 页截图复印件中未能体现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是否可 (略) 径并附相关资料证明?
答:业绩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及修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安徽省引江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工程 (略)
日期:2024年12月11日
电话:0551-(略)
0天0小时4分39秒
原项目名称:引江济淮一期补充河渠安全标志 (略) 交安设施工程建设监理
原项目编号:2024AFABZ(略)
原公告日期:2024-12-05
引江济淮一期补充河渠安全标志 (略) 交安设施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引江济淮一期补充河渠安全标志 (略) 交安设施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编号:2024AFABZ(略))作如下澄清及修改: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招标文件P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备注第 1 项要求,“类似项目” (略) 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监理项目(已成功完成)或监理工作内容包含“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监理”的监理项目(已成功完成)。”
请问:项目名称为“公路安防设施”、“安防工程”或监理工作内容包含“公路安防设施”“安防工程”是否符合“类似项目”要求?
答:“公路安防设施”“公路安防工程” (略)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符合“类似项目”要求。
2.招标文件P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备注第 3 项要求,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上述总监理工程师的资历、相 (略) 页截图复印件,如未 (略) 页截图复印 (略) 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则相关资料不予认定。
请问: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 (略) 页截图复印件中未能体现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是否可 (略) 径并附相关资料证明?
答:业绩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及修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安徽省引江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工程 (略)
日期:2024年12月11日
电话:055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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