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中山中路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施工监理答疑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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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中山中路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施工监理答疑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2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其他
投标保证金金额 2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1,620,000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海丰 (略) 片区城镇 (略) 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施工监理

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海丰 (略) 片区城镇 (略) 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施工监理 (略) 上提出疑问,现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澄清。本答疑书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本答疑书,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有关答疑事项如下:

一、有关答疑事项如下:

问题(一)问:招标文件 P24:2.2.4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检测仪器设备

投标人拟投入的设备仪器:经纬仪、水准仪、接地电阻测试仪、数显卡尺、泄漏电流测试仪。

备注:具备以上全部设备、仪器的得 10 分,每少一种扣 2 分。本项最多得 10 分,提供相应设备仪器检定证书作为证明材料,检定证书检定日期需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一年内颁发。

异议依据(详见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1、《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第二条 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 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

2、《市 (略) 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 年笫 42 号)第二条规定:“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 ”和“ 型式批准、强制检定 ”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 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经纬仪、水准仪、接地电 阻测试仪、数显卡尺、泄漏电流测试仪均不属于该规定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 量器具目录》中规定的必须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检定证书的设备仪器不属于必须强制检定的设备仪器,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科研需要,自行决定检定方法。因此,招标文件中关于必须提供指定设备仪器检定证书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的约定,故我司建议将检定证书修改为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答:按照2024年12月4日发布的更正公告,本款内容应为:投标人拟投入的设备仪器:经纬仪、水准仪、接地电阻测试仪、数显卡尺、泄漏电流测试仪。

备注:具备以上全部设备、仪器的得5分,每少一种扣1 分。本项最多得5分,提供相应设备仪器检定证书作为证明材料,检定证书检定日期需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一年内颁发。

投标人相关检测仪器设备能够提供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一年内颁发校准证书的,视为与提供检定证书有同等证明作用,符合要求。

招标人: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广东 (略)

2024年12月13日


递交时间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2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其他
投标保证金金额 2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1,620,000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海丰 (略) 片区城镇 (略) 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施工监理

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海丰 (略) 片区城镇 (略) 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施工监理 (略) 上提出疑问,现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澄清。本答疑书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本答疑书,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有关答疑事项如下:

一、有关答疑事项如下:

问题(一)问:招标文件 P24:2.2.4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检测仪器设备

投标人拟投入的设备仪器:经纬仪、水准仪、接地电阻测试仪、数显卡尺、泄漏电流测试仪。

备注:具备以上全部设备、仪器的得 10 分,每少一种扣 2 分。本项最多得 10 分,提供相应设备仪器检定证书作为证明材料,检定证书检定日期需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一年内颁发。

异议依据(详见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1、《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第二条 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 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

2、《市 (略) 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 年笫 42 号)第二条规定:“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 ”和“ 型式批准、强制检定 ”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 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经纬仪、水准仪、接地电 阻测试仪、数显卡尺、泄漏电流测试仪均不属于该规定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 量器具目录》中规定的必须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检定证书的设备仪器不属于必须强制检定的设备仪器,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科研需要,自行决定检定方法。因此,招标文件中关于必须提供指定设备仪器检定证书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的约定,故我司建议将检定证书修改为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答:按照2024年12月4日发布的更正公告,本款内容应为:投标人拟投入的设备仪器:经纬仪、水准仪、接地电阻测试仪、数显卡尺、泄漏电流测试仪。

备注:具备以上全部设备、仪器的得5分,每少一种扣1 分。本项最多得5分,提供相应设备仪器检定证书作为证明材料,检定证书检定日期需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一年内颁发。

投标人相关检测仪器设备能够提供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一年内颁发校准证书的,视为与提供检定证书有同等证明作用,符合要求。

招标人: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广东 (略)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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