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琼江干流生态治理项目一期施工标段补遗03号-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遂宁市安居区琼江干流生态治理项目一期施工标段补遗03号-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2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9,053,322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1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略) 琼江干流生态治理项目(一期)施工标段补遗03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6工程质量标准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不一致,请投标人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为准。 二、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审计结算价的3%,质保期为行业规定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 修改为: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维护期总价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平摊至质保维护期(24个月),以每月考核结果为考核依据,每月支付一次。 三、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18)根据川价发【2008】141 号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实际约定,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发包人承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 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 5%以内(含 5%),由发包人承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 5%以上发包人的,5%以内(含 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修改为:18)施工单位应按实编制竣工结算,根据“四 (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若在审计过程中(包括发包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及审计机关审计)审减率超过5%(不含5%)及审增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四、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按合同金额的 10%支付 。 修改为: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按施工期金额的20%支付 。 五、因本项目修改条款为专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次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故开标时间不变。 招标人:遂宁 (略) (盖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亿得 (略) (盖公章) 日期:2024年12月13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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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2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9,053,322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1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略) 琼江干流生态治理项目(一期)施工标段补遗03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6工程质量标准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不一致,请投标人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为准。 二、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审计结算价的3%,质保期为行业规定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 修改为: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维护期总价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平摊至质保维护期(24个月),以每月考核结果为考核依据,每月支付一次。 三、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18)根据川价发【2008】141 号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实际约定,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发包人承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 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 5%以内(含 5%),由发包人承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 5%以上发包人的,5%以内(含 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修改为:18)施工单位应按实编制竣工结算,根据“四 (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若在审计过程中(包括发包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及审计机关审计)审减率超过5%(不含5%)及审增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四、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按合同金额的 10%支付 。 修改为: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按施工期金额的20%支付 。 五、因本项目修改条款为专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次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故开标时间不变。 招标人:遂宁 (略) (盖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亿得 (略) (盖公章) 日期:2024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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