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德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真兰汽车零部件德科总部基地项目变更证明
株洲市德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真兰汽车零部件德科总部基地项目变更证明
(略) (略)
真兰汽车零部件(德科总部基地)项目变更证明
(略) (略) 真兰汽车零部件(德科总部基地)项 (略) 株天发改备〔2024〕391号文批复,项目编码为:2411-*-04-01-*。因项目发生变化,业主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通过湖南省投资 (略) (略) 申请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1.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调整为:项目用地面积约42.7亩, (略) 及厂房建设(位 (略) 新马工业园, (略) (略) 以西、 (略) 以南、毗邻首鹏汇隆项目);新建约*.68平方米厂房和仓库等辅助用房、1409.13平方米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注塑车间(约40台注塑机及配套机械手、辅助设施设备、配套催化燃烧环保设备);建设两条机器人自动涂装生产线(含涂装线体,10 台涂装机器人,除尘、烘烤、送抽风、空压机等辅助设备设施,配备2套RTO蓄热式燃烧环保设施;建设零部件组装车间(含机器人组装等设备及辅助设施)。
2.项目总投资由“*万元”调整为“*万元”。
3.本证明仅用于对该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和项目总投资作上述调整,项目其他内容不变, (略) 株天发改备〔2024〕391号文批复一并使用方为有效。
4.涉及相关资质资格及相应开发建设规模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设必 (略) 国土空间总体 (略) 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并在已获得土地权属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经审定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具体实施。
6.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 (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等事项应严格按 (略) 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7.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承诺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企业承诺:
1.我公司所填报的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
2.此次申报的备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 (略) 群生态 (略) 范围内或者其他生态环 (略) 域内建设的项目、不属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不含国家禁止的建设内容。
3.该备案项目信息不涉及任何国家保密和商业秘密内容,同意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4.我公司在备案之后将认真履行有关节能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业监管要求,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我公司将按照《企业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要求,项目开工前每季度,开工后每月,竣工验收后30 天内分别报送项目进度, (略) 及时报送变更信息。
如有填报信息不实,违反或未履行声明与承诺事项的情形,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024年12月12日
(略) (略)
真兰汽车零部件(德科总部基地)项目变更证明
(略) (略) 真兰汽车零部件(德科总部基地)项 (略) 株天发改备〔2024〕391号文批复,项目编码为:2411-*-04-01-*。因项目发生变化,业主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通过湖南省投资 (略) (略) 申请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1.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调整为:项目用地面积约42.7亩, (略) 及厂房建设(位 (略) 新马工业园, (略) (略) 以西、 (略) 以南、毗邻首鹏汇隆项目);新建约*.68平方米厂房和仓库等辅助用房、1409.13平方米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注塑车间(约40台注塑机及配套机械手、辅助设施设备、配套催化燃烧环保设备);建设两条机器人自动涂装生产线(含涂装线体,10 台涂装机器人,除尘、烘烤、送抽风、空压机等辅助设备设施,配备2套RTO蓄热式燃烧环保设施;建设零部件组装车间(含机器人组装等设备及辅助设施)。
2.项目总投资由“*万元”调整为“*万元”。
3.本证明仅用于对该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和项目总投资作上述调整,项目其他内容不变, (略) 株天发改备〔2024〕391号文批复一并使用方为有效。
4.涉及相关资质资格及相应开发建设规模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设必 (略) 国土空间总体 (略) 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并在已获得土地权属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经审定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具体实施。
6.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 (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等事项应严格按 (略) 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7.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承诺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企业承诺:
1.我公司所填报的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
2.此次申报的备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 (略) 群生态 (略) 范围内或者其他生态环 (略) 域内建设的项目、不属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不含国家禁止的建设内容。
3.该备案项目信息不涉及任何国家保密和商业秘密内容,同意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4.我公司在备案之后将认真履行有关节能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业监管要求,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我公司将按照《企业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要求,项目开工前每季度,开工后每月,竣工验收后30 天内分别报送项目进度, (略) 及时报送变更信息。
如有填报信息不实,违反或未履行声明与承诺事项的情形,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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