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防治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澄清答疑公告-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贵州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防治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澄清答疑公告-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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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71,485,7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网上评标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贵州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防治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作如下澄清(修改) 、答疑: 一、答疑部分 质疑内容①: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商务部分-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 1 个,总建筑面积在*m2 及且合同金额不低于 1.37 亿元。满足要求得 1.5 分,不满足不得分。”上述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我司认为此要求不合理,应修改。 依据及理由: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条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经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技术负责人),即要求项目经理不能有在建工程。故此项目经理业绩应是已完工程业绩,既是已完工程就应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只有在建项目业绩才应是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相关请求及主张:我司建议将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修改为(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为准)。 回复:本条已修改,详见澄清(修改)部分。 质疑内容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商务部分-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 1 个,总建筑面积在*m2 及且合同金额不低于 1.37 亿元。满足要求得 1.5 分,不满足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完整体现上述信息”。上述合同金额不低于 1.37 亿元我司认为不合理。 依据及理由:按照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则,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为暂定量。签约合同价仅为项目前期**双方签订的暂定合同金额,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因此合同价不能作为衡量项目最终建安投资规模的依据,只有结算价才是评判标准。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设计变更和增减项,大多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合同价也应包括补充协议确定的增减合同额。并且项目经理业绩为完工业绩,更应以结算价作为衡量项目经理业绩规模的依据。 相关请求及主张:我司建议将原招标文件“总建筑面积在 *m2及且合同金额不低于 1.37 亿元”,修改为“总建筑面积在 *m 2及且结算审定金额不低于 1.37 亿元。(同时提供结算审定表作为佐证依据)”。或修改为合同金额(含补充协议)不低于 1.37 亿元。 回复:本项目业绩要求合同金额,符合相关要求,不作修改。 二、澄清(修改)部分 1、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设计负责人业绩作如下修改:
2、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部分/项目经理业绩作如下修改:
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10.10 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单位结算审减效益收费超过5%部分的效益收费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招标人:贵州省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日 期:2024年12月16日 招标人:贵州省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日 期:2024年12月11日 |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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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71,485,7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网上评标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贵州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防治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作如下澄清(修改) 、答疑: 一、答疑部分 质疑内容①: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商务部分-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 1 个,总建筑面积在*m2 及且合同金额不低于 1.37 亿元。满足要求得 1.5 分,不满足不得分。”上述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我司认为此要求不合理,应修改。 依据及理由: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条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经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技术负责人),即要求项目经理不能有在建工程。故此项目经理业绩应是已完工程业绩,既是已完工程就应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只有在建项目业绩才应是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相关请求及主张:我司建议将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修改为(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为准)。 回复:本条已修改,详见澄清(修改)部分。 质疑内容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商务部分-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 1 个,总建筑面积在*m2 及且合同金额不低于 1.37 亿元。满足要求得 1.5 分,不满足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完整体现上述信息”。上述合同金额不低于 1.37 亿元我司认为不合理。 依据及理由:按照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则,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为暂定量。签约合同价仅为项目前期**双方签订的暂定合同金额,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因此合同价不能作为衡量项目最终建安投资规模的依据,只有结算价才是评判标准。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设计变更和增减项,大多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合同价也应包括补充协议确定的增减合同额。并且项目经理业绩为完工业绩,更应以结算价作为衡量项目经理业绩规模的依据。 相关请求及主张:我司建议将原招标文件“总建筑面积在 *m2及且合同金额不低于 1.37 亿元”,修改为“总建筑面积在 *m 2及且结算审定金额不低于 1.37 亿元。(同时提供结算审定表作为佐证依据)”。或修改为合同金额(含补充协议)不低于 1.37 亿元。 回复:本项目业绩要求合同金额,符合相关要求,不作修改。 二、澄清(修改)部分 1、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设计负责人业绩作如下修改:
2、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部分/项目经理业绩作如下修改:
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10.10 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单位结算审减效益收费超过5%部分的效益收费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招标人:贵州省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日 期:2024年12月16日 招标人:贵州省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日 期:2024年12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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