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工结合创新中心一期项目
医工结合创新中心一期项目
监督部门:大连高新技术 (略) (略) (略)
监督部门联系人:王巍
监督部门电话:0411-(略)
项目名称:大连理工大学医工结合创新中心(一期)项目
项目编号:(略)026
标段(包)名称:大连理工大学医工结合创新中心(一期)项目电梯供货与安装
标段(包)编号:(略)(略)
特殊事项描述: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收到投标单位在辽宁工 (略) 递交的异议函,异议内容为其制造商的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在开标前已在辽宁建设 (略) 备案,不应因“经辽宁建设 (略) 查询制造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已过期”被废标。2024年12月16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异议内容进行了复议。复议现场核查辽宁建设 (略) ,该投标单位所投电梯产品制造商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存放位置为“企业其他证书”—“电子件查看”—“其他”,并且在开标前已在辽宁建设 (略) 备案(网页显示录入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1:33:59,扫描件状态为:审核通过),不应对其废标,因上传位置非“企业基本信息”—“电子件查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常规位置,原评标会议未发现而做出了废标的评审结论并予以公示,复议会议启动改正程序,予以纠正。原评标委员会对大连津奥 (略) 错误废标纠正后,其投标文件需重新评分,本项目“投标材料设备质量标准方案”为暗标评审,仅对该单位“投标材料设备质量标准方案”进行评分,违背暗标评审原则,无法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性以及投标的公平竞争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再具备暗标评审条件,即不具备重新评标条件。基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本项目废标,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大连理工大学
地址:大连理工大学南门科技园C座411室
联系人:丛君义
电话:0411-(略)
邮箱:*@*ttp://**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 (略)
地址: (略) (略) (略) 80号科技园大厦B座601室
联系人:李楠
电话:0411-(略)
监督部门:大连高新技术 (略) (略) (略)
监督部门联系人:王巍
监督部门电话:0411-(略)
项目名称:大连理工大学医工结合创新中心(一期)项目
项目编号:(略)026
标段(包)名称:大连理工大学医工结合创新中心(一期)项目电梯供货与安装
标段(包)编号:(略)(略)
特殊事项描述: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收到投标单位在辽宁工 (略) 递交的异议函,异议内容为其制造商的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在开标前已在辽宁建设 (略) 备案,不应因“经辽宁建设 (略) 查询制造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已过期”被废标。2024年12月16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异议内容进行了复议。复议现场核查辽宁建设 (略) ,该投标单位所投电梯产品制造商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存放位置为“企业其他证书”—“电子件查看”—“其他”,并且在开标前已在辽宁建设 (略) 备案(网页显示录入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1:33:59,扫描件状态为:审核通过),不应对其废标,因上传位置非“企业基本信息”—“电子件查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常规位置,原评标会议未发现而做出了废标的评审结论并予以公示,复议会议启动改正程序,予以纠正。原评标委员会对大连津奥 (略) 错误废标纠正后,其投标文件需重新评分,本项目“投标材料设备质量标准方案”为暗标评审,仅对该单位“投标材料设备质量标准方案”进行评分,违背暗标评审原则,无法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性以及投标的公平竞争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再具备暗标评审条件,即不具备重新评标条件。基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本项目废标,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大连理工大学
地址:大连理工大学南门科技园C座411室
联系人:丛君义
电话:0411-(略)
邮箱:*@*ttp://**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 (略)
地址: (略) (略) (略) 80号科技园大厦B座601室
联系人:李楠
电话:041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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