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全椒县三水厂建设项目监理澄清公告一-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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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全椒县三水厂建设项目监理澄清公告一-招标/资审公告

全椒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全椒县三水厂建设)项目监理澄清公告(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全椒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全椒县三水厂建设)项目监理(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须知正文第7.3.1款删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描述,调整为:

“7.3.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经查实其存在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也可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正文第8.3条删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描述,调整为:

“8.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经查实其存在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也可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诚信投标承诺书部分条款调整如下:

第十一条调整为:“十一、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的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 (略) (略) 域外无在建,在 (略) (略) 域内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如有在建项目,需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否则接受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 (略) 理;”

结尾段调整为:“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略) 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此澄清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略)

招标人地址: (略) 全椒县襄 (略) 36号(水厂办公楼)

招标人联系人:郭成

招标人电话:055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略) 包河大道236号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少兵、张蕾蕾

代理机构电话:*、*

日期:2024年12月18日

全椒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全椒县三水厂建设)项目监理澄清公告(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全椒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全椒县三水厂建设)项目监理(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须知正文第7.3.1款删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描述,调整为:

“7.3.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经查实其存在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也可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正文第8.3条删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描述,调整为:

“8.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经查实其存在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也可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诚信投标承诺书部分条款调整如下:

第十一条调整为:“十一、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的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 (略) (略) 域外无在建,在 (略) (略) 域内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如有在建项目,需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否则接受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 (略) 理;”

结尾段调整为:“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略) 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此澄清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略)

招标人地址: (略) 全椒县襄 (略) 36号(水厂办公楼)

招标人联系人:郭成

招标人电话:055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略) 包河大道236号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少兵、张蕾蕾

代理机构电话:*、*

日期: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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