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法律服务谈判采购项目第1次澄清回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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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法律服务谈判采购项目第1次澄清回复/修改

采购补遗书(第1号)

致各投标人:

本补遗书作为#浙江沪杭 (略) (略) 本部法律服务谈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M2024YTPC-ZJEC-0003/01#)采购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遗书发给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本补遗书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

#关于对浙江沪杭 (略) (略) 本部法律服务谈判采购文件相关内容的澄清说明#

#提出澄清#

#1.供应商须知表中第30行中“开启响应文件时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与谈判采购公告中文件开启时间矛盾,应以公告为准,为12月23日8时30分。

2.评分标准中专项法律服务系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之外的服务,为诉讼委托代理服务。

3.响应文件格式中“(2)供应商完成法律顾问项目情况表(业绩要求)”此处“法律顾问项目”系指评分标准中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为诉讼委托代理服务。#

请各参加本次采购的单位在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后,请于2024年12月21日24点前通过“浙 (略) 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将视为确定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

采购单位:浙江沪杭 (略) (略)

2024年12月19日

采购补遗书(第1号)

致各投标人:

本补遗书作为#浙江沪杭 (略) (略) 本部法律服务谈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M2024YTPC-ZJEC-0003/01#)采购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遗书发给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本补遗书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

#关于对浙江沪杭 (略) (略) 本部法律服务谈判采购文件相关内容的澄清说明#

#提出澄清#

#1.供应商须知表中第30行中“开启响应文件时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与谈判采购公告中文件开启时间矛盾,应以公告为准,为12月23日8时30分。

2.评分标准中专项法律服务系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之外的服务,为诉讼委托代理服务。

3.响应文件格式中“(2)供应商完成法律顾问项目情况表(业绩要求)”此处“法律顾问项目”系指评分标准中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为诉讼委托代理服务。#

请各参加本次采购的单位在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后,请于2024年12月21日24点前通过“浙 (略) 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将视为确定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

采购单位:浙江沪杭 (略) (略)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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