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残联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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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残联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我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残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公室等应主动、及时地获取涉及民政系统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区 (略) 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任务,由区残联办公室、综合科等科室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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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我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残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公室等应主动、及时地获取涉及民政系统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区 (略) 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任务,由区残联办公室、综合科等科室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 (略) 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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