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优化改革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变更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整合优化改革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变更公告

整合优化改革工作专项法律服务答疑

我单位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原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已报名参与了贵司“整 合 优 化 改 革 工 作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项目号:(略)-FW-BJ-2412-1256/01)”。我单位原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于2021 年2月25 (略) (略) 出具的《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渝司许律字〔2021〕160 号),并于同月完成了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提请贵司澄清以下问题:

1. 根据《比选文件》第一章第 3 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3.1 项规定“投标人须为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提供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自有房产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略) (略) 出具的《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单位已完成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人员全体转入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承继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等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

须贵司澄清:我单位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层面实际为同一主体,我单位就本次投标可基于《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延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且在重 (略) 有常设机构的房屋产权证。

答:同意

2. 根据《比选文件》第一章第 3 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3.3 项规定“投标人若为分支机构(分所)的,经营规模、综合实力等相应情况以分支机构的情况为准。” (略) (略) 出具的《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单位已完成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人员全体转入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承继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等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

须贵司澄清:我单位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层面实际为同一主体,我单位就本次投标可基于《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以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和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参与投标。

答:同意

3. 根据《比选文件》第三章第 2.2.5 点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2019 年以来,荣获过省级及以上律师协会颁发的相关荣誉”。 (略) (略) 出具的《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单位已完成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人员全体转入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承继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等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

须贵司澄清:我单位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层面实际为同一主体,我单位就本次投标可基于《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延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省级及以上律师协会颁发的相关荣誉。

答:同意

4. 根据《比选文件》第三章第 2.2.6 点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近 5 年内,投标人为供水、排水行业企业提供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数量;近 5 年内,投标人为重 (略) (略) 提供过法律服务;近 5 年内,投标人提供合同金额大于 10 万元类似法律服务合同,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对应发票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发票金额需大于 10 万元”。 (略) (略) 出具的《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单位已完成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人员全体转入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承继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等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

须贵司澄清:我单位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层面实际为同一主体,我单位就本次投标可基于《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延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供水、排水行业企业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业绩,为重 (略) (略) 提供法律服务的业绩,合同金额大于 10 万元类似法律服务的业绩。

答:同意

比选人:重 (略) (略)

代理机构:重 (略) (略)

2024年12月24日


整合优化改革工作专项法律服务答疑

我单位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原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已报名参与了贵司“整 合 优 化 改 革 工 作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项目号:(略)-FW-BJ-2412-1256/01)”。我单位原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于2021 年2月25 (略) (略) 出具的《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渝司许律字〔2021〕160 号),并于同月完成了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提请贵司澄清以下问题:

1. 根据《比选文件》第一章第 3 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3.1 项规定“投标人须为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提供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自有房产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略) (略) 出具的《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单位已完成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人员全体转入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承继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等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

须贵司澄清:我单位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层面实际为同一主体,我单位就本次投标可基于《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延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且在重 (略) 有常设机构的房屋产权证。

答:同意

2. 根据《比选文件》第一章第 3 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3.3 项规定“投标人若为分支机构(分所)的,经营规模、综合实力等相应情况以分支机构的情况为准。” (略) (略) 出具的《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单位已完成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人员全体转入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承继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等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

须贵司澄清:我单位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层面实际为同一主体,我单位就本次投标可基于《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以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和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参与投标。

答:同意

3. 根据《比选文件》第三章第 2.2.5 点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2019 年以来,荣获过省级及以上律师协会颁发的相关荣誉”。 (略) (略) 出具的《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单位已完成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人员全体转入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承继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等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

须贵司澄清:我单位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层面实际为同一主体,我单位就本次投标可基于《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延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省级及以上律师协会颁发的相关荣誉。

答:同意

4. 根据《比选文件》第三章第 2.2.6 点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近 5 年内,投标人为供水、排水行业企业提供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数量;近 5 年内,投标人为重 (略) (略) 提供过法律服务;近 5 年内,投标人提供合同金额大于 10 万元类似法律服务合同,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对应发票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发票金额需大于 10 万元”。 (略) (略) 出具的《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单位已完成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人员全体转入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承继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等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

须贵司澄清:我单位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层面实际为同一主体,我单位就本次投标可基于《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延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供水、排水行业企业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业绩,为重 (略) (略) 提供法律服务的业绩,合同金额大于 10 万元类似法律服务的业绩。

答:同意

比选人:重 (略) (略)

代理机构:重 (略) (略)

2024年12月24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