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第一批次拟建地块桩基检测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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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第一批次拟建地块桩基检测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城建第一批次拟建地块桩基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4HEFRN*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城建第一批次拟建地块桩基检测延期公告及答疑1

项目编号:2024HEFRN*

第一部分:延期公告

1.原询比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到“2024年12月30日14:30”;

2.询比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4年12月30日14:30”;

3.开标地点变更为: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二楼评标室(六)。

4.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第二部分:询比文件澄清

1.本项目询比公告2.2投标人资质要求修改为“2.2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1)(2)要求:

(1)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①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地基基础);

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

(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请投标人将询比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二、报价表中“含6%税综合单价(元)”列中的最高投标单价数字删除,并自行填写投标单价及投标报价。

第三部分:投标人疑问

疑问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人资质要求为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1)(2)要求:(1)具有下列资质之一:①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须包括:地基基础);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而根据2024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专业类别对应转换关系表”提及到旧资质名称(建设部令第141号)中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等同于新资质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中的地基基础,故本次投标人资质要求中的第(1)条第①条与第②条是否矛盾,建议将第①条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回复:详见本答疑文件第二部分。

疑问2.针对招标文件第7页“初审业绩要求”要求,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条要求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请问提供有业主结算或证明材料说明桩基检测费用金额,可否作为业绩材料使用?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回复:予以认可,但须按询比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疑问3.针对招标文件第30页“项目负责人业绩”,请问桩基检测业绩合同,合同内容中指定“*方代表联系人”负责合同履行,按*方要求制定基桩检测方案,并经*方、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同意后,组织检查试验,检测、分析、按期提交试验或检测报告,解决由*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合同内容没有明确“项目负责人”字样,该合同可否作为项目负责人业绩材料使用?

回复:予以认可,但须按询比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 (略)

地 址: (略) (略) 琥珀五环城

联系人:刘经理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588 号

(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

2024年12月2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5日

附件:2024HEFRN*延期公告及答疑1.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城建第一批次拟建地块桩基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4HEFRN*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城建第一批次拟建地块桩基检测延期公告及答疑1

项目编号:2024HEFRN*

第一部分:延期公告

1.原询比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到“2024年12月30日14:30”;

2.询比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4年12月30日14:30”;

3.开标地点变更为: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二楼评标室(六)。

4.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第二部分:询比文件澄清

1.本项目询比公告2.2投标人资质要求修改为“2.2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1)(2)要求:

(1)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①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须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地基基础);

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

(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请投标人将询比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二、报价表中“含6%税综合单价(元)”列中的最高投标单价数字删除,并自行填写投标单价及投标报价。

第三部分:投标人疑问

疑问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人资质要求为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1)(2)要求:(1)具有下列资质之一:①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须包括:地基基础);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而根据2024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专业类别对应转换关系表”提及到旧资质名称(建设部令第141号)中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等同于新资质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中的地基基础,故本次投标人资质要求中的第(1)条第①条与第②条是否矛盾,建议将第①条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回复:详见本答疑文件第二部分。

疑问2.针对招标文件第7页“初审业绩要求”要求,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条要求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请问提供有业主结算或证明材料说明桩基检测费用金额,可否作为业绩材料使用?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回复:予以认可,但须按询比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疑问3.针对招标文件第30页“项目负责人业绩”,请问桩基检测业绩合同,合同内容中指定“*方代表联系人”负责合同履行,按*方要求制定基桩检测方案,并经*方、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同意后,组织检查试验,检测、分析、按期提交试验或检测报告,解决由*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合同内容没有明确“项目负责人”字样,该合同可否作为项目负责人业绩材料使用?

回复:予以认可,但须按询比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 (略)

地 址: (略) (略) 琥珀五环城

联系人:刘经理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588 号

(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

2024年12月2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5日

附件:2024HEFRN*延期公告及答疑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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