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过渡期”变更备案的提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过渡期”变更备案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同时废止,此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最迟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完毕。

截至目前,“五年过渡期”即将结束,现将企业变更(备案)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提示如下:

一、“五年过渡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的事项。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该企业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因此,如果在过渡期内未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在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将无法办理其他如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地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登记事项,可能影响企业日常经营。需要注意的是,如未在过渡期内对企业章程中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或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改制为合伙企业,将难以保证相关企业经营决策或法律地位的合法性,致使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无法正常作出决议,进而从根本上对企业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如产生与此相关的法律风险,中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二、如何判断“五年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

一看成立时间,2020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看企业章程,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

三看企业类型,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合作等有“合资”“合作”字样的。

三、“五年过渡期”外商 (略) 最高权力机构。

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的,由原权力机构作出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将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再由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形成决议决定。

四、“五年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哪些变更(备案)事项。

根据《市 (略) 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变更(备案)事项包括组织形式变更登记、组织机构变更(备案)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等。

组织形式变更登记。2020年1月1日以前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或者《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组织机构变更(备案)登记。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调整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事项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应当修订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申请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根据调整前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议事表决机制申请变更(备案)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过渡期后的衔接工作。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全体股东重新约定外,有关股权转让办法执行合同约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五、申请办理变更(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由全体董事成员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略) 的最高权力机构更改成股东会(或股东)。

3.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决议里写明制订新章程,若有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变动的,还需写明职务任免信息。

4.由法定代表人 (略) (略) 章程修正案。

5.如同时有其他事项变更,还需附上变更登记其他相关材料。

六、如何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1.线上申报。申请人可登录“山西 (略) ”(http://**),点击“法人办事”按部门找到“省 (略) ”并点击,在办事子项中进入“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点击“在线办理”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2.线上申报。申请人直接登录“ (略) 场 (略) ”或“ (略) (略) ”, (略) 站首页点击“企业 (略) 办”(http://**:8082/login),再点击“法人登录”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3.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登记机 (略) 场 (略) 的请到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1层)9、10号现场办理,咨询电话0351-(略),0351-(略);登记 (略) 市场 (略) (略) (略) (略) 政务服务大厅二楼73号窗口现场咨询办理,咨询电话:0351-(略)。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同时废止,此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最迟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完毕。

截至目前,“五年过渡期”即将结束,现将企业变更(备案)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提示如下:

一、“五年过渡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的事项。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该企业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因此,如果在过渡期内未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在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将无法办理其他如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地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登记事项,可能影响企业日常经营。需要注意的是,如未在过渡期内对企业章程中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或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改制为合伙企业,将难以保证相关企业经营决策或法律地位的合法性,致使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无法正常作出决议,进而从根本上对企业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如产生与此相关的法律风险,中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二、如何判断“五年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

一看成立时间,2020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看企业章程,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

三看企业类型,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合作等有“合资”“合作”字样的。

三、“五年过渡期”外商 (略) 最高权力机构。

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的,由原权力机构作出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将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再由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形成决议决定。

四、“五年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哪些变更(备案)事项。

根据《市 (略) 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变更(备案)事项包括组织形式变更登记、组织机构变更(备案)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等。

组织形式变更登记。2020年1月1日以前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或者《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组织机构变更(备案)登记。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调整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事项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应当修订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申请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根据调整前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议事表决机制申请变更(备案)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过渡期后的衔接工作。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全体股东重新约定外,有关股权转让办法执行合同约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五、申请办理变更(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由全体董事成员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略) 的最高权力机构更改成股东会(或股东)。

3.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决议里写明制订新章程,若有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变动的,还需写明职务任免信息。

4.由法定代表人 (略) (略) 章程修正案。

5.如同时有其他事项变更,还需附上变更登记其他相关材料。

六、如何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1.线上申报。申请人可登录“山西 (略) ”(http://**),点击“法人办事”按部门找到“省 (略) ”并点击,在办事子项中进入“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点击“在线办理”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2.线上申报。申请人直接登录“ (略) 场 (略) ”或“ (略) (略) ”, (略) 站首页点击“企业 (略) 办”(http://**:8082/login),再点击“法人登录”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3.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登记机 (略) 场 (略) 的请到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1层)9、10号现场办理,咨询电话0351-(略),0351-(略);登记 (略) 市场 (略) (略) (略) (略) 政务服务大厅二楼73号窗口现场咨询办理,咨询电话:0351-(略)。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25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