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城乡饮水供水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补遗文件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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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城乡饮水供水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补遗文件第1号

罗平县城乡饮水供水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

补遗文件第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罗平县城乡饮水供水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于2024年12月6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 (略) 上发布,因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 监理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款 投标函及附:投标报价表”前后报价方式描述不一致,现进行澄清,内容如下:

“附:投标报价表中“投标报价(%):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下浮 %”,不适用于本项目报价。

投标人不用填写投标报价表中“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下浮 %”中的“下浮 %”,在附:投标报价表中“投标报价(%)处直接填写“综合费率报价: %”;

投标函中综合费率报价等同于投标报价表中:投标报价(%),不影响投标人报价),其余内容忽略。

例:投标人在一、投标函中“综合费率报价: 1.60 %”;

则:附:投标报价表和开标一览表中的开标内容(投标方填写)如下:

序号

项 目

金额或比例

备 注

1

投标报价(%)

综合费率报价:1.60 %

含税(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下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本次补遗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开标时间无需顺延。

代理机构:与尘同光工程管理咨询(云南) (略)

2024年12月25日


罗平县城乡饮水供水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

补遗文件第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罗平县城乡饮水供水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于2024年12月6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 (略) 上发布,因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 监理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款 投标函及附:投标报价表”前后报价方式描述不一致,现进行澄清,内容如下:

“附:投标报价表中“投标报价(%):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下浮 %”,不适用于本项目报价。

投标人不用填写投标报价表中“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下浮 %”中的“下浮 %”,在附:投标报价表中“投标报价(%)处直接填写“综合费率报价: %”;

投标函中综合费率报价等同于投标报价表中:投标报价(%),不影响投标人报价),其余内容忽略。

例:投标人在一、投标函中“综合费率报价: 1.60 %”;

则:附:投标报价表和开标一览表中的开标内容(投标方填写)如下:

序号

项 目

金额或比例

备 注

1

投标报价(%)

综合费率报价:1.60 %

含税(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下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本次补遗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开标时间无需顺延。

代理机构:与尘同光工程管理咨询(云南) (略)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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