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充实施方案
芦淞区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充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 (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工作提示》和湘农联〔2024〕61号文件要求,结合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实际,特制定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充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全区完成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0.(略)亩,着重推进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托管的模式,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助推发展高效农业为目标,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对粮食生产集中育秧、机插机抛、烘干仓储和飞防等关键薄弱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需求,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力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绿色生产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聚焦服务短板。增加飞防 、烘干2 个关键薄弱环节。单个服务主体承担的服务任务,不得 (略) 支持服务环节总任务的三分之一。
(二)遴选服务主体。择优选择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具备条件的主体,作为承担任务的服务主体。
服务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含两年),在监管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本县主管部门备案,能够接受县农业农村、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的监管。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服务场地以及其他能力。
3.在群众中信誉良好,服务质量和价格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有良好持续运营能力,服务质量优质,有规范的服务协议,有较强的辐射带动力,能有效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进程。
(三)严格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直接补助对象为社会化服务主体,通过服务主体优惠让利,使服务对象也受惠。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 (略) 场价。
2.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环节的财政 (略) 场价格的比例不超过 30%,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要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单季作物每亩各环节的补助总额不超过 88.95 元。种植双季作物的,第二季作物的服务补助参照此标准执行。
序号 | 服务环节 | 补助标准 | 服务范围 |
1 | 飞防 | 25元/亩 | 全区 |
9元/亩 | |||
2 | 烘干 | 18元/亩 |
3.补助方式。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按照服务协议结合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验收进行补助。资金拨付由服务组织提供有受惠农户(或代表)签字认可的相关 (略) (略) 申请,区 (略) 根据验收 (略) (略) 申请,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服务组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抓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落实落地,区级 (略) (略) 牵头,各科室相关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
(二)强化宣传和督导。广泛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义、目标、内容和要求,公开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切实做到让群众明白、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提高群众接受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质量、满意度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做好业务指导,指导服务主体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服务对象和群众的反映意见。
(三)强化安全生产。开展作业人员要具备相关操作资格,持有合格驾驶和操作证书,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机械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对作业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服务主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严格资金管理。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
2.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3.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分包,不得从服务补贴中直接按比例抽成;
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5.村集体经济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
6.同一主体对同一服务环节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财政补贴,防止与“一喷三防”“一喷多促”和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等农技推广项目重复;
7.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8.服务主体如存在虚假行为,取消补贴,并依 (略) 理,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和享受财政支农补助项目。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9日
初审: 杜永东 复审: 翁杰 终审: 李林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 (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工作提示》和湘农联〔2024〕61号文件要求,结合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实际,特制定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充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全区完成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0.(略)亩,着重推进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托管的模式,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助推发展高效农业为目标,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对粮食生产集中育秧、机插机抛、烘干仓储和飞防等关键薄弱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需求,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力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绿色生产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聚焦服务短板。增加飞防 、烘干2 个关键薄弱环节。单个服务主体承担的服务任务,不得 (略) 支持服务环节总任务的三分之一。
(二)遴选服务主体。择优选择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具备条件的主体,作为承担任务的服务主体。
服务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含两年),在监管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本县主管部门备案,能够接受县农业农村、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的监管。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服务场地以及其他能力。
3.在群众中信誉良好,服务质量和价格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有良好持续运营能力,服务质量优质,有规范的服务协议,有较强的辐射带动力,能有效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进程。
(三)严格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直接补助对象为社会化服务主体,通过服务主体优惠让利,使服务对象也受惠。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 (略) 场价。
2.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环节的财政 (略) 场价格的比例不超过 30%,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要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单季作物每亩各环节的补助总额不超过 88.95 元。种植双季作物的,第二季作物的服务补助参照此标准执行。
序号 | 服务环节 | 补助标准 | 服务范围 |
1 | 飞防 | 25元/亩 | 全区 |
9元/亩 | |||
2 | 烘干 | 18元/亩 |
3.补助方式。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按照服务协议结合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验收进行补助。资金拨付由服务组织提供有受惠农户(或代表)签字认可的相关 (略) (略) 申请,区 (略) 根据验收 (略) (略) 申请,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服务组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抓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落实落地,区级 (略) (略) 牵头,各科室相关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
(二)强化宣传和督导。广泛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义、目标、内容和要求,公开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切实做到让群众明白、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提高群众接受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质量、满意度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做好业务指导,指导服务主体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服务对象和群众的反映意见。
(三)强化安全生产。开展作业人员要具备相关操作资格,持有合格驾驶和操作证书,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机械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对作业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服务主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严格资金管理。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
2.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3.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分包,不得从服务补贴中直接按比例抽成;
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5.村集体经济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
6.同一主体对同一服务环节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财政补贴,防止与“一喷三防”“一喷多促”和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等农技推广项目重复;
7.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8.服务主体如存在虚假行为,取消补贴,并依 (略) 理,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和享受财政支农补助项目。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9日
初审: 杜永东 复审: 翁杰 终审: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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