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二十八中学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重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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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二十八中学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重)更正公告


(略) 第二十八中学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重)(项目招标编号:GXJD-*C1),招标文件更正如下:

序号

更正条款

原招标文件内容

修改后招标文件内容

1

第五章 采购要求

二、配送要求

(一)食材采购及配送。

按照采购方的具体要求,将采购方需要的食材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配送到指定地点。服从采购方的监督、协调、指导与管理。凡是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生熟菜分开配送,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材加工要求。

供应商加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须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在加工场地对所配送的肉类进行分拣、清洗、切块、切片等加工,对于有加工要求的食材,供应商应在配送前完成加工,以确保食材在配送到货后可直接进行下一 (略) 理。食材加工所产生的成本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协商报价中应考虑此项成本。

(三)食材质量及品质方面要求。

1. 所提供的肉类、蔬菜瓜果、粮油等食品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法》、《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卫生安全,应当无毒、无害,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2. 蔬菜瓜果类必须保证24小时内收成,且保持良好的色泽和新鲜度,不得有黄叶、枯叶、腐烂、泥沙等现象,并保持整体完整,符合相关验收法规要求;

3. 肉类应保证来源于政府指定的定点屠宰专门机构,为当日屠宰的新鲜肉品,并经肉检(卫生部门检疫)检验合格,且必须保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不得有变质、腐烂、等现象,并保持整体完整,符合相关验收法规要求;

4. 冷冻类及干货类应在保质期范围内,并保持良好的外观,达到相应的等级;

5. 农副产品等应由正规厂家生产,相关证件齐全,不得供应过期或临近过期产品;

6. 所配送食材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与要求相符;采购人对商品种类、规格、商标、质量、数量不满意的,成交供应商需按要求立即换货;

7. 腐烂变质、有害健康、假冒伪劣的食材不得进入厨房和库房;

8. 送货载体(装、放、运)不得含有污染、污垢、垃圾,需装袋的食材,应使用食品级包装袋。

(四)送货要求。

1. 一般供货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方通知的时间、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及商定的价格准时送货,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供应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配送任务,一旦影响到采购方工作的正常运转,将按2000元/次赔偿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由供应商赔偿。

2. 紧急供货要求:在收到采购方发出紧急供货通知后,供方应在采购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当次现场供货。

(五)产品验收。

1. 产品的验收工作由采购方和供应商共同进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采购方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形式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当即拒收,供应商需在3小时内更换不合格产品。供应商的食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或售后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采购方可以向供应商要求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由供应商赔偿。

2. 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根据采购清单的具体要求,对所购产品进行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检测结束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退货、更换直至验收合格。

(六)食品安全要求及责任。

1. 供应商具有专业检测人员、独立的食品快检实验室与检测设备,用于食品质量检查与管控,保证所配送食品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商文件相关要求,食品实验室具备粮谷、蔬菜、水果、肉、鱼等食品检测能力。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采购配送、食品留样需要的设施设备。

2. 供应商及采购方双方都必须对配送的货物进行留样。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及留样食品盛放容器要求、放置条件要求、冷藏时间要求(48小时)、留样数量要求(100克),并做好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台帐记录。

3. 供应商每次供货,都必须向采购方食堂提供该批次货物源头供货商盖章(或签字)的配送清单和其他票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等。

4.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或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采购方有权随时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必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测。因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而发生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应商配送资格。

5.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方除全部退货外,有权取消供应商配送资格并终止合同,没收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超过保质期限的;

(8)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情形。

6. 基本要求

(1)配送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2)用于配送的车辆必须干净、整洁且能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一次完成该批次货物的供应。

二、配送要求

(一)食材采购及配送。

按照采购方的具体要求,将采购方需要的食材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配送到指定地点。服从采购方的监督、协调、指导与管理。凡是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二)食材质量及品质方面要求。

1. 冷冻类及干货类应在保质期范围内,并保持良好的外观,达到相应的等级;

2.产品等应由正规厂家生产,相关证件齐全,不得供应过期或临近过期产品;

3. 所配送食材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与要求相符;采购人对商品种类、规格、商标、质量、数量不满意的,成交供应商需按要求立即换货;

4. 腐烂变质、有害健康、假冒伪劣的食材不得进入厨房和库房;

5. 送货载体(装、放、运)不得含有污染、污垢、垃圾,需装袋的食材,应使用食品级包装袋。

(三)送货要求。

1. 一般供货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方通知的时间、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及商定的价格准时送货,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供应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配送任务,一旦影响到采购方工作的正常运转,将按2000元/次赔偿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由供应商赔偿。

2. 紧急供货要求:在收到采购方发出紧急供货通知后,供方应在采购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当次现场供货。

(四)产品验收。

1. 产品的验收工作由采购方和供应商共同进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采购方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形式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当即拒收,供应商需在3小时内更换不合格产品。供应商的食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或售后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采购方可以向供应商要求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由供应商赔偿。

2. 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根据采购清单的具体要求,对所购产品进行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检测结束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退货、更换直至验收合格。

(五)食品安全要求及责任。

1. 供应商及采购方双方都必须对配送的货物进行留样。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及留样食品盛放容器要求、放置条件要求、冷藏时间要求(48小时)、留样数量要求(100克),并做好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台帐记录。

2. 供应商每次供货,都必须向采购方食堂提供该批次货物源头供货商盖章(或签字)的配送清单和其他票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等。

3.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或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采购方有权随时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必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测。因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而发生安全事故,中标人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应商配送资格。

4.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方除全部退货外,有权取消供应商配送资格并终止合同,没收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超过保质期限的;

(8)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情形。

5. 基本要求

(1)配送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2)用于配送的车辆必须干净、整洁且能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一次完成该批次货物的供应。


特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 (略)

2024年12月26日

, (略)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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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第二十八中学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重)(项目招标编号:GXJD-*C1),招标文件更正如下:

序号

更正条款

原招标文件内容

修改后招标文件内容

1

第五章 采购要求

二、配送要求

(一)食材采购及配送。

按照采购方的具体要求,将采购方需要的食材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配送到指定地点。服从采购方的监督、协调、指导与管理。凡是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生熟菜分开配送,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材加工要求。

供应商加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须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在加工场地对所配送的肉类进行分拣、清洗、切块、切片等加工,对于有加工要求的食材,供应商应在配送前完成加工,以确保食材在配送到货后可直接进行下一 (略) 理。食材加工所产生的成本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协商报价中应考虑此项成本。

(三)食材质量及品质方面要求。

1. 所提供的肉类、蔬菜瓜果、粮油等食品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法》、《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卫生安全,应当无毒、无害,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2. 蔬菜瓜果类必须保证24小时内收成,且保持良好的色泽和新鲜度,不得有黄叶、枯叶、腐烂、泥沙等现象,并保持整体完整,符合相关验收法规要求;

3. 肉类应保证来源于政府指定的定点屠宰专门机构,为当日屠宰的新鲜肉品,并经肉检(卫生部门检疫)检验合格,且必须保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不得有变质、腐烂、等现象,并保持整体完整,符合相关验收法规要求;

4. 冷冻类及干货类应在保质期范围内,并保持良好的外观,达到相应的等级;

5. 农副产品等应由正规厂家生产,相关证件齐全,不得供应过期或临近过期产品;

6. 所配送食材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与要求相符;采购人对商品种类、规格、商标、质量、数量不满意的,成交供应商需按要求立即换货;

7. 腐烂变质、有害健康、假冒伪劣的食材不得进入厨房和库房;

8. 送货载体(装、放、运)不得含有污染、污垢、垃圾,需装袋的食材,应使用食品级包装袋。

(四)送货要求。

1. 一般供货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方通知的时间、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及商定的价格准时送货,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供应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配送任务,一旦影响到采购方工作的正常运转,将按2000元/次赔偿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由供应商赔偿。

2. 紧急供货要求:在收到采购方发出紧急供货通知后,供方应在采购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当次现场供货。

(五)产品验收。

1. 产品的验收工作由采购方和供应商共同进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采购方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形式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当即拒收,供应商需在3小时内更换不合格产品。供应商的食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或售后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采购方可以向供应商要求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由供应商赔偿。

2. 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根据采购清单的具体要求,对所购产品进行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检测结束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退货、更换直至验收合格。

(六)食品安全要求及责任。

1. 供应商具有专业检测人员、独立的食品快检实验室与检测设备,用于食品质量检查与管控,保证所配送食品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商文件相关要求,食品实验室具备粮谷、蔬菜、水果、肉、鱼等食品检测能力。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采购配送、食品留样需要的设施设备。

2. 供应商及采购方双方都必须对配送的货物进行留样。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及留样食品盛放容器要求、放置条件要求、冷藏时间要求(48小时)、留样数量要求(100克),并做好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台帐记录。

3. 供应商每次供货,都必须向采购方食堂提供该批次货物源头供货商盖章(或签字)的配送清单和其他票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等。

4.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或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采购方有权随时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必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测。因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而发生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应商配送资格。

5.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方除全部退货外,有权取消供应商配送资格并终止合同,没收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超过保质期限的;

(8)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情形。

6. 基本要求

(1)配送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2)用于配送的车辆必须干净、整洁且能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一次完成该批次货物的供应。

二、配送要求

(一)食材采购及配送。

按照采购方的具体要求,将采购方需要的食材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配送到指定地点。服从采购方的监督、协调、指导与管理。凡是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二)食材质量及品质方面要求。

1. 冷冻类及干货类应在保质期范围内,并保持良好的外观,达到相应的等级;

2.产品等应由正规厂家生产,相关证件齐全,不得供应过期或临近过期产品;

3. 所配送食材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与要求相符;采购人对商品种类、规格、商标、质量、数量不满意的,成交供应商需按要求立即换货;

4. 腐烂变质、有害健康、假冒伪劣的食材不得进入厨房和库房;

5. 送货载体(装、放、运)不得含有污染、污垢、垃圾,需装袋的食材,应使用食品级包装袋。

(三)送货要求。

1. 一般供货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方通知的时间、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及商定的价格准时送货,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供应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配送任务,一旦影响到采购方工作的正常运转,将按2000元/次赔偿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由供应商赔偿。

2. 紧急供货要求:在收到采购方发出紧急供货通知后,供方应在采购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当次现场供货。

(四)产品验收。

1. 产品的验收工作由采购方和供应商共同进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采购方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形式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当即拒收,供应商需在3小时内更换不合格产品。供应商的食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或售后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采购方可以向供应商要求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由供应商赔偿。

2. 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根据采购清单的具体要求,对所购产品进行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检测结束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退货、更换直至验收合格。

(五)食品安全要求及责任。

1. 供应商及采购方双方都必须对配送的货物进行留样。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及留样食品盛放容器要求、放置条件要求、冷藏时间要求(48小时)、留样数量要求(100克),并做好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台帐记录。

2. 供应商每次供货,都必须向采购方食堂提供该批次货物源头供货商盖章(或签字)的配送清单和其他票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等。

3.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或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采购方有权随时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必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测。因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而发生安全事故,中标人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应商配送资格。

4.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方除全部退货外,有权取消供应商配送资格并终止合同,没收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超过保质期限的;

(8)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情形。

5. 基本要求

(1)配送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2)用于配送的车辆必须干净、整洁且能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一次完成该批次货物的供应。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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