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医院东院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服务的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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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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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30,000元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628,300元 |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四川 (略) ·四 (略) 东院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补遗文件(二)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条”现修改为:“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评审因素、评审标准”部分内容现修改 为: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中的备注内容现修改为:“注:①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单位人员,须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②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资格的注册证书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页截图;投标人若为事业法人资格的可不提供注册证书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页截图,须提供资格证书。③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④人员业绩可与企业业绩重复。”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项目班子其他人员配置中第5条现修改为:“5、安全管理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4分;此项最多得4分。” 5.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项目班子其他人员配置中的备注内容现修改为:“注:①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均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须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②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资格的注册证书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页截图;投标人若为事业法人资格的可不提供注册证书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页截图,须提供资格证书。” 6.原招标文件第六章(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营业执照号”现修改为:“营业 执照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7.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相关内容均作相应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四川 (略) ·四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 (略) 2025年1月3日 |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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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30,000元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628,300元 |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四川 (略) ·四 (略) 东院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补遗文件(二)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条”现修改为:“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评审因素、评审标准”部分内容现修改 为: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中的备注内容现修改为:“注:①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单位人员,须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②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资格的注册证书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页截图;投标人若为事业法人资格的可不提供注册证书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页截图,须提供资格证书。③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④人员业绩可与企业业绩重复。”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项目班子其他人员配置中第5条现修改为:“5、安全管理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4分;此项最多得4分。” 5.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项目班子其他人员配置中的备注内容现修改为:“注:①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均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须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②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资格的注册证书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页截图;投标人若为事业法人资格的可不提供注册证书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页截图,须提供资格证书。” 6.原招标文件第六章(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营业执照号”现修改为:“营业 执照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7.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相关内容均作相应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四川 (略) ·四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 (略) 2025年1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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