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公告〔2025〕补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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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公告〔2025〕补第1号

海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公告)〔2025〕补第1号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时间:2025-01-09 17:21 阅读次数:

(本公告为第2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连政规发〔2023〕10号文规定, (略) 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了(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连海征补安置〔2023〕18号),因补偿标准执行文件发生变化,现对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充说明,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土地位于江苏海州工业园、许庄村,拟征收江苏海州工业园集体土地0.1255公顷,许庄村第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301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海州工业园集体所有土地0.1255公顷(1.8825亩)。其中,农用地0.1255公顷(1.8825亩),含耕地0.0105公顷(0.1575亩);拟征收海州工业园许庄村集体所有土地0.2301公顷(3.4515亩)。其中,农用地0.0499公顷(0.7485亩),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1802公顷(2.703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 (略) 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 (略) (略) 片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按《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连政规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以及《市政府关于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2〕6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 (略)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2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略) (略) 秦东门大街386号海州大厦第八自然资源所(联系人:程岩;电话:(略);邮编:(略))。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 (略) (略) 秦东门大街386号海州大厦第八自然资源所(联系人:程岩;电话:(略))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人:程岩电话:(略)

特此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地块示意图.JPG

海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公告)〔2025〕补第1号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时间:2025-01-09 17:21 阅读次数:

(本公告为第2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连政规发〔2023〕10号文规定, (略) 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了(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连海征补安置〔2023〕18号),因补偿标准执行文件发生变化,现对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充说明,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土地位于江苏海州工业园、许庄村,拟征收江苏海州工业园集体土地0.1255公顷,许庄村第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301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海州工业园集体所有土地0.1255公顷(1.8825亩)。其中,农用地0.1255公顷(1.8825亩),含耕地0.0105公顷(0.1575亩);拟征收海州工业园许庄村集体所有土地0.2301公顷(3.4515亩)。其中,农用地0.0499公顷(0.7485亩),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1802公顷(2.703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 (略) 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 (略) (略) 片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按《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连政规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以及《市政府关于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2〕6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 (略)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2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略) (略) 秦东门大街386号海州大厦第八自然资源所(联系人:程岩;电话:(略);邮编:(略))。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 (略) (略) 秦东门大街386号海州大厦第八自然资源所(联系人:程岩;电话:(略))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人:程岩电话:(略)

特此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地块示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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