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城管局数字城管运行服务更正公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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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城管局数字城管运行服务更正公告五

长 (略) 数字城管运行服务更正公告(五)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4ACCFZ#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 (略) 数字城管运行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t采购公告t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9、项目履约阶段,中标人须为信息采集员按时足额缴纳五险,相关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更正为“9、项目履约阶段,须为本项目拟派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五险,相关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2.中标人必须与其组建队#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分包或劳务派遣等形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否则视同严重违约,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 (略) 理。”更正为“2.中标人须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相关权益。”

更正日期:2025年1月1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质疑事项:关于采购需求中中标人用工方式的规定,即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服务要求--(三)人员要求--9、项目履约阶段,中标人须为信息采集员按时足额缴纳五险,相关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第三章采购需求--四、履约要求--(六)管理要求--2.中标人必须与其组建队#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分包或劳务派遣等形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否则视同严重违约,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 (略) 理。

事实依据:1、用工方式限制影响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四、履约要求--(六)管理要求--2的明确规定,“中标人必须与其组建队#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分包或劳务派遣等形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否则视同严重违约,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 (略) 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对潜在供应商,尤其是央国企和小微企业,构成了显著且不公平的限制。在当前的行业运营环境中,许多央国企和小微企业基于其独特的业务模式和管理需求,与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分包或劳务派遣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模式不仅符合行业惯例,也是法律所允许的。然而,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却将这种合法且普遍存在的合作模式排除在外,导致这类供应商无法参与竞争,从而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环境。具体而言,一些央国企可能因内部管理规定或业务流程的限制,更倾向于通过分包或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灵活调整其人力资源配置。而小微企业则可能因规模较小、资源有限,更倾向于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来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以降低运营成本和提高管理效率。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无疑对这些供应商的合法业务模式构成了无理限制。2、社保缴纳规定缺乏灵活性: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服务要求--(三)人员要求--9规定,“项目履约阶段,中标人须为信息采集员按时足额缴纳五险,相关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这一规定虽然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项目的稳定运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实际上, (略) 场环境中,存在大量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商,它们能够提供包括社保代缴在内的全方位人力资源服务。这些服务商不仅持有《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等有效证件,还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的服务能力,能够确保社保缴纳的合规性和及时性。允许中标人通过此类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不仅可以达到保障员工权益的目的,还能为中标人提供更加灵活和便捷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同时,这种做法也能增加供应商的参与度和竞争公平性,使更多具备实力的供应商有机会参与到政府采购项目中来。3、法律层面未绝对禁止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绝对禁止分包行为,而是对分包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招标文件中的绝对禁止要求却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可能构成对供应商合法业务模式的无理限制。在实际操作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分包行为是允许的,并且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因此,招标文件中的绝对禁止要求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可能对项目的顺利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 (略) 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业务的合法性和资质要求,说明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是法律允许的用工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规定强调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确保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任何限制或歧视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调整用工方式限制:建议允许中标人采取合法合规的分包或劳务派遣形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但应明确第三方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加强对分包或劳务派遣过程的监管,以确保项目执行的质量和效率。2、增加社保缴纳灵活性:建议允许中标人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商代缴社保。

答:见更正内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长丰县水 (略) 118号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址:长丰县双墩 (略) (略) 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志敏

电话:0551-#、#

附件信息:

长 (略) 数字城管运行服务更正公告(五)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4ACCFZ#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 (略) 数字城管运行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t采购公告t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9、项目履约阶段,中标人须为信息采集员按时足额缴纳五险,相关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更正为“9、项目履约阶段,须为本项目拟派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五险,相关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2.中标人必须与其组建队#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分包或劳务派遣等形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否则视同严重违约,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 (略) 理。”更正为“2.中标人须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相关权益。”

更正日期:2025年1月1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质疑事项:关于采购需求中中标人用工方式的规定,即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服务要求--(三)人员要求--9、项目履约阶段,中标人须为信息采集员按时足额缴纳五险,相关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第三章采购需求--四、履约要求--(六)管理要求--2.中标人必须与其组建队#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分包或劳务派遣等形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否则视同严重违约,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 (略) 理。

事实依据:1、用工方式限制影响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四、履约要求--(六)管理要求--2的明确规定,“中标人必须与其组建队#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分包或劳务派遣等形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否则视同严重违约,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 (略) 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对潜在供应商,尤其是央国企和小微企业,构成了显著且不公平的限制。在当前的行业运营环境中,许多央国企和小微企业基于其独特的业务模式和管理需求,与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分包或劳务派遣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模式不仅符合行业惯例,也是法律所允许的。然而,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却将这种合法且普遍存在的合作模式排除在外,导致这类供应商无法参与竞争,从而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环境。具体而言,一些央国企可能因内部管理规定或业务流程的限制,更倾向于通过分包或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灵活调整其人力资源配置。而小微企业则可能因规模较小、资源有限,更倾向于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来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以降低运营成本和提高管理效率。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无疑对这些供应商的合法业务模式构成了无理限制。2、社保缴纳规定缺乏灵活性: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服务要求--(三)人员要求--9规定,“项目履约阶段,中标人须为信息采集员按时足额缴纳五险,相关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这一规定虽然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项目的稳定运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实际上, (略) 场环境中,存在大量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商,它们能够提供包括社保代缴在内的全方位人力资源服务。这些服务商不仅持有《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等有效证件,还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的服务能力,能够确保社保缴纳的合规性和及时性。允许中标人通过此类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不仅可以达到保障员工权益的目的,还能为中标人提供更加灵活和便捷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同时,这种做法也能增加供应商的参与度和竞争公平性,使更多具备实力的供应商有机会参与到政府采购项目中来。3、法律层面未绝对禁止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绝对禁止分包行为,而是对分包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招标文件中的绝对禁止要求却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可能构成对供应商合法业务模式的无理限制。在实际操作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分包行为是允许的,并且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因此,招标文件中的绝对禁止要求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可能对项目的顺利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 (略) 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业务的合法性和资质要求,说明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是法律允许的用工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规定强调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确保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任何限制或歧视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调整用工方式限制:建议允许中标人采取合法合规的分包或劳务派遣形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但应明确第三方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加强对分包或劳务派遣过程的监管,以确保项目执行的质量和效率。2、增加社保缴纳灵活性:建议允许中标人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商代缴社保。

答:见更正内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长丰县水 (略) 118号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址:长丰县双墩 (略) (略) 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志敏

电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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