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城区智慧水务建设项目洪湖市城区智慧水务建设项目第1次答疑标段编号
洪湖市城区智慧水务建设项目洪湖市城区智慧水务建设项目第1次答疑标段编号
(略) 城区智慧水务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各投标人:
招标文件:附录二:政府采购工程预留工作及金额;
附录三:政府采购工程适合小微企业承担的工作及金额
调整为:附录二:政府采购工程预留工作及金额
序号 | 预留工作内容名称 | 预留工作 合同估算价 (元) | 预留合同估算价占比(%) | 备注 |
1 | (略) 城区智慧水务建设项目-管网工程 | (略).85 | 30.6 | 中小企业 |
2 | (略) 城区智慧水务建设项目-设备间 | (略).9 | 15.6% | 中小企业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略).75 | 46.2% | ||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元) | (略).36 |
备注:1. 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明确预留工作、预留工作合同估算价及预留合同估算价与项目合同估算价的占比。
2. 招标人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充分考虑预留工作与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进行合同分包的适配性,以及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的适配性。
3. 预留工作中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则在备注栏中标注采用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
4.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包括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人要明确预留的工作和金额。招标人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形式或者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招标人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小微企业可以独立参加投标,无须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或进行合同分包。
附录三:政府采购工程适合小微企业承担的工作及金额
序号 | 适合工作内容名称 | 适合工作 合同估算价 (元) | 适合工作合同估算价占比(%) | 备注 |
1 | (略) 城区智慧水务建设项目-管网工程 | (略).85 | 66.3% | 小微企业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略).85 | 66.3% | ||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元) | (略).36 |
备注:1. 政府采购工程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果招标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招标人宜明确适合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或适合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承担的工作、适合工作的合同估算价及适合工作的合同估算价与项目合同估算价的占比,以供投标人组建联合体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时参考。
2. 适合工作中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则在备注栏中标注采用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
原招标文件相应的内容作出更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 (略) ,应以本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略)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6日
(略) 城区智慧水务建设项目更正公告
各投标人:
招标文件:附录二:政府采购工程预留工作及金额;
附录三:政府采购工程适合小微企业承担的工作及金额
调整为:附录二:政府采购工程预留工作及金额
序号 | 预留工作内容名称 | 预留工作 合同估算价 (元) | 预留合同估算价占比(%) | 备注 |
1 | (略) 城区智慧水务建设项目-管网工程 | (略).85 | 30.6 | 中小企业 |
2 | (略) 城区智慧水务建设项目-设备间 | (略).9 | 15.6% | 中小企业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略).75 | 46.2% | ||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元) | (略).36 |
备注:1. 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明确预留工作、预留工作合同估算价及预留合同估算价与项目合同估算价的占比。
2. 招标人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充分考虑预留工作与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进行合同分包的适配性,以及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的适配性。
3. 预留工作中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则在备注栏中标注采用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
4.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包括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人要明确预留的工作和金额。招标人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形式或者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招标人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小微企业可以独立参加投标,无须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或进行合同分包。
附录三:政府采购工程适合小微企业承担的工作及金额
序号 | 适合工作内容名称 | 适合工作 合同估算价 (元) | 适合工作合同估算价占比(%) | 备注 |
1 | (略) 城区智慧水务建设项目-管网工程 | (略).85 | 66.3% | 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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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略).85 | 66.3% | ||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元) | (略).36 |
备注:1. 政府采购工程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果招标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招标人宜明确适合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或适合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承担的工作、适合工作的合同估算价及适合工作的合同估算价与项目合同估算价的占比,以供投标人组建联合体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时参考。
2. 适合工作中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则在备注栏中标注采用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
原招标文件相应的内容作出更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 (略) ,应以本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略)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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