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临武县金江镇等7个乡镇唐家村等1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四标段、五标段、六标段的澄清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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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临武县金江镇等7个乡镇唐家村等1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四标段、五标段、六标段的澄清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3,(略)万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NYZHPGF1_HN[JS]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7.3.4付款周期 本工程分三次支付进度款和一次工程结算款: 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中标工程量30%以上时,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实际完成工程量*70%);若30天内未完成中标工程量30%的,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60天以内,完成中标工程70%以上的,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实际完成工程量*70%)。若60天内未完成70%工程量时,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三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当工程竣工并通过县级自验时,按县 (略) 、第三方验收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审核认定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超过中标工程造价的,按中标工程造价*7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没有达到中标工程造价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0%支付工程款)。 竣工结算款:根 (略) 造价审计结果,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退还质保金)后,据实结清工程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 %。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担保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变更为: “17.3.4付款周期 本工程分三次支付进度款和一次工程结算款: 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中标工程量30%以上时,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实际完成工程量*80%);若30天内未完成中标工程量30%的,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60天以内,完成中标工程80%以上的,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实际完成工程量*80%)。若60天内未完成80%工程量时,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三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当工程竣工并通过县级自验时,按县 (略) 、第三方验收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审核认定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超过中标工程造价的,按中标工程造价*8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没有达到中标工程造价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款)。 竣工结算款:根 (略) 造价审计结果,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退还质保金)后,据实结清工程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担保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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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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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3,(略)万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NYZHPGF1_HN[JS]
开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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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7.3.4付款周期 本工程分三次支付进度款和一次工程结算款: 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中标工程量30%以上时,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实际完成工程量*70%);若30天内未完成中标工程量30%的,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60天以内,完成中标工程70%以上的,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实际完成工程量*70%)。若60天内未完成70%工程量时,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三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当工程竣工并通过县级自验时,按县 (略) 、第三方验收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审核认定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超过中标工程造价的,按中标工程造价*7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没有达到中标工程造价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0%支付工程款)。 竣工结算款:根 (略) 造价审计结果,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退还质保金)后,据实结清工程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 %。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担保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变更为: “17.3.4付款周期 本工程分三次支付进度款和一次工程结算款: 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中标工程量30%以上时,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实际完成工程量*80%);若30天内未完成中标工程量30%的,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60天以内,完成中标工程80%以上的,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实际完成工程量*80%)。若60天内未完成80%工程量时,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三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当工程竣工并通过县级自验时,按县 (略) 、第三方验收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审核认定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超过中标工程造价的,按中标工程造价*8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没有达到中标工程造价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款)。 竣工结算款:根 (略) 造价审计结果,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退还质保金)后,据实结清工程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担保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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